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资料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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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资料总结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班

重点资料总结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2、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的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4、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持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7、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2Z201040民法

1、

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4、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5、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6、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A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政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内容合法;

D行为形式合法。

7、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8、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9、委托子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11、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有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2、

1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4、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1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是:

A胜诉权消灭;

B实体权利不消灭;

16、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B短期诉讼时效,通常为1年。

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C特殊诉讼时效

D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8、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Z201050特权法

1、抵押权

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Z201060建筑法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5、《建筑法》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6、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8、重新核试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0、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13、我国目前有多各建筑业专业职业资格,其中主要有: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14、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5、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6、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17、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供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

19、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梨上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0、联合体投票未附联合体各方工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1、外部责任:

工同承包的的各方对随便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2、联合休资质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3、转包:

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4、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对应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5、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才劳务作业分包

26、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7、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9、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得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衽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5)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0、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干扰项)

31、工程监理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要设计单位改正。

32、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3、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招标投标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35、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6、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新时期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新时期合同估算价在50万无人民币以上的

4.新时期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42页):

38、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票人提交投票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外,可以是银行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票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票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票有效期30天,投票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票保证金随投票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39、投票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票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票文件,并书面通知投票人。

补充、修改内容为投票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有效期终止之前,投票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40、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41、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4页)

(三)不得不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43、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票报价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5.以他人名义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4、招标文件的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6、按废标处理的情形(47页,共6条)

47、评标报告:

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9页)

48、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49、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5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0页)

5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3、提交履约保证金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我,中标人应当提交。

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的项目。

(51页)

5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票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5、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6、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5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8、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Z201080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

(名词解释辨析)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的义务。

7、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9、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行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P71)

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备案资料包括: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5、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5、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是;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6、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9、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3、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5、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中,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夹;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严格工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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