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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docx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

制度页数:

共18页

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编制:

丛林审核:

单锦川批准:

张贵石石

主办单位:

安全环保处

发布日期:

2011年8月5日生效日期:

2011年8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

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

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能源处

1、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与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

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

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

(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

(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

(2)参与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传工作,参与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加强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及时使用。

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1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2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

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情况进行监察。

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

施全部由各分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保卫处

1、参与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与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

法》执行。

第七条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

理工作。

3、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投产工作第八条技术质量处职责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

第三章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

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情况下,非特殊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

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w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w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C含量w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w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i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

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

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圭寸等,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周围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煤气设施,必须经设备处、能源处审批同意,到安全环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进行作业。

严禁无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厂从事与煤气相关的作业。

作业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圭寸闭。

第二十四条参加煤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作业单位一一生产厂(项目部)一一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有关工作。

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煤气设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

上述工作必须经设备处、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煤气设施建成后,所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需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

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

设备处、安全环保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保卫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验收和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消防验收。

各项检验合格后报政府机关进行审批,取得项应安全评价及消防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五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负责所管辖的煤气设备、管网,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或装置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工作,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

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安全环保处及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对岗位人员日检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项有权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发生煤气险情时需及时处理,设备所属单位人员必需及时报告能源管控中心及生产管控中心(如有人员中毒先向能源环保处煤气防护站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险情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各煤气操作室需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管网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名称及编号。

用于紧急疏散的安全通道要有疏散指示标志及紧急事故照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有煤气危险区及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标志,明确管理单位。

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设备明显部位。

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十二条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上述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能源处煤气防护站及相关部门会签,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

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

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冬季必须有保温

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后发生漏气事故。

第三十四条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插板、盲板为可靠隔断装置,眼镜或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是可靠隔断装置,密封蝶阀能作为可靠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睛阀并用时是可靠隔断装置)。

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三十五条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处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能源处及设备处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后再行实施。

各生产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生产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能源处及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W1%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六章煤气设施操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氧气含量应达到20.9%,低于18%寸严禁进入。

进入前还需观察设备内是否有淤泥,如果有,还要防止有沼气、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中毒情况,并作好监护。

煤气设施送煤气时:

氧气含量w1%

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时方可送气。

第三十八条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九条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四十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防火措施。

第四十一条煤气设施检修时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件的焊工担任,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2、煤气区域进行检修时应使用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使用非铜质金属制作的工具应在

上面涂上黄甘油。

3、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防火器材。

7、在铁路沿线的煤气动火作业,如遇装有高温等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否则,必须用防火帆布遮盖。

8、煤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十二条煤气设施检修后的安全管理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完毕后,确认设备无跑、冒、滴、漏,能正常运行使用。

2、煤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接触过的有毒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设施设备应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4、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以及违规者,煤气防护站、安全环保处有权勒令停止工作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煤气设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煤气设施动火作业:

在煤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包装物、管道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动火作业:

使用气焊、电焊等焊割工具以及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进行无齿锯切割、使用铁制工具、喷灯等),

第四十四条煤气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实施动火作业外委项目负责人(或检修中心负责人)担任,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消防、安全措施。

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时需明确以下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人职责煤气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监火人职责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的点检员或作业长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实施煤气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生产厂)安全管理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并视具体情况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4、审批人职责:

在审批煤气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所有煤气加压、输送、除尘的设备、设施本体——5米以内。

(2)公司及各分厂用于输送油类,活性气体类物质的管道及贮存地点或容器本体——5

米以内。

(3)焦化厂除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站、煤场、焦炉炉顶、皮带通廊以外所有设备、设施、贮存容器本体——15米以内(化产区域全部为一级)。

(4)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造成现场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很高作业场所。

(要求40米以内为一级)

5)各煤气柜2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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