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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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山东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三条考评内容包括:

工作机构与制度建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高校奖助学金工作、中职资助工作、高中资助工作、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工作、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日常管理、特别事项11个方面。

(一)工作机构与制度建设。

主要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编制、办公条件和制度建设5个方面进行考评。

1.领导小组。

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一次以上,研究工作安排,形成会议纪要,能够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2.组织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关证件齐全。

3.工作人员及编制。

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在编人员不少于3人,熟悉学生资助政策、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

4.办公条件。

具备独立、满足学生资助工作需求的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上网设备、长途电话、文件柜等设备齐全,办公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5.制度建设。

分别制定或转发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补偿代偿管理等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主要从县级贷款业务组织、高校贷款业务组织、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支付、档案报送、业务开展、风险控制6个方面考评。

1.县级贷款业务组织。

组织所辖各县(市、区)全面、有序、公开、公正开展资格审核工作;高效、准确完成贷款申请受理、合同签订等工作,未出现明显问题;提前通知并督促学生还款,及时向违约学生及家长催收贷款,并做好记录;及时、高效、准确完成提前还款、合同变更,报送专户报告及逾期收缴月报,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及系统录入工作。

2.高校贷款业务组织。

组织所属高校开展贷款资格审核、贷款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毕业确认等工作,效果良好。

3.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支付。

及时、足额支付应担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4.档案报送。

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档案材料及时、真实和完整。

5.业务开展。

实现“应贷尽贷”,工作得到社会及群众广泛认同和赞誉。

6.风险控制。

金额违约率(k)≤2%。

(三)高校奖助学金工作。

主要从资助资金配套管理、资助信息管理、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监督检查情况4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资金配套管理。

足额配套高校各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拨付规范统一。

2.资助信息管理。

所属高校各项奖助学金申请信息、资料按时审核后集中上报,上报信息、资料完整规范。

3.资助政策落实效果。

所属高校奖助对象界定准确,奖助资金发放及时,评审认定程序和公示制度严格,无虚报、冒领、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监督检查情况。

每年对所属高校奖助学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中职资助工作。

主要从资助资金配套管理、资助信息管理、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监督检查情况4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资金配套管理。

足额配套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拨付规范统一;实行集中发放;全部采用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国家助学金;及时做好本市资金结余统计及清查工作。

2.资助信息管理。

定期组织系统培训,所辖县(市、区)、学校工作人员均能熟练使用信息系统;按时审核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信息,所属学校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其他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3.资助政策落实效果。

中职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发放及时足额,资助面不低于规定比例;无虚报、冒领、挪用中职专项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复学籍注册、非全日制学生享受资助、身份证信息不真实等情况;评审认定程序严格;严格规范地公示所属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情况。

4.监督检查情况。

定期对本市中职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上级部署的检查。

(五)高中资助工作。

主要从资助资金配套管理、资助信息管理、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监督检查情况4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资金配套管理。

足额配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拨付规范统一;全部采用银行卡发放国家助学金;及时做好本市资金结余统计及清查工作。

2.资助信息管理。

每学期高中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及时、准确无误;各类高中资助报表、报告报送及时、准确。

3.资助政策落实效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标准与资助面不低于规定比例;发放及时足额,无虚报、冒领、挪用普通高中专项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公示资料齐全。

4.监督检查考评情况。

定期对本市普通高中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上级部署的检查。

(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主要从资助资金配套管理、资助信息管理、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监督检查情况4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资金配套管理。

足额配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专款专用,拨付程序规范统一;全部实行银行卡发放;及时做好本市资金结余统计及清查工作。

2.资助信息管理。

按时统计上报学前教育资助信息统计报表,实际受助学生与上报数据相一致,建立报送数据审核机制。

3.资助政策落实效果。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发放及时足额,无虚报、冒领、挪用政府助学金专项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严格规范。

4.监督检查情况。

定期对本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上级部署的检查。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主要从信息报送审核汇总、补偿代偿资金下达2个方面进行考评。

1.信息报送审核汇总。

认真复核所属高校上报的入伍学生学费和助学贷款情况,准确汇总申请信息,规范填写汇总表;按时上报文字材料和汇总表格。

2.补偿代偿资金下达。

及时、足额下达所属高校的补偿代偿资金,督促所属高校及时向入伍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

(八)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工作。

主要从材料审核与上报、配套资金落实2个方面进行考评。

1.材料审核与上报。

准确汇总申请信息,规范填写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上报。

2.配套资金落实。

本级财政足额落实应承担的经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县(市、区)资助中心。

(九)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

主要从政策宣传、育人教育2个方面进行考评。

1.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高校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中资助、中职资助、学前资助、补偿代偿政策;及时发放、张贴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有关宣传资料。

2.育人教育。

积极组织开展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活动。

(十)日常管理。

主要从信息工作、信访投诉处理、调研培训、档案管理4个方面进行考评。

1.信息工作。

及时登录办公自动化平台查看文件;及时、真实、准确统计上报上级要求报送的信息和数据;积极上报新闻稿件、简报等宣传材料并被采用;刊登县(市、区)、学校报送的新闻稿件、简报等宣传材料。

2.信访投诉处理。

建立信访档案,及时登记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按时办理上级转来的投诉问题;设立学生资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3.调研培训。

积极组织各县(市、区)、各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调研;每年对各县(市、区)、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档案管理。

分别建立各项资助档案,材料齐全,明细清晰完整,查找方便。

(十一)特别事项。

主要从资助工作创新、配合上级工作2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工作创新。

在政策范围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取得明显成效。

2.配合上级工作。

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抽调参加上级工作,配合调研等。

第三章考评指标、计分办法和考评等级

第四条考评指标。

详见“附件:

山东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评分表”。

第五条计分办法。

考评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10个一级指标,37个二级指标,共计100分。

各一级指标分值为:

工作机构与制度建设16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15分;高校奖助学金工作11分;中职资助工作13分;高中资助工作11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10分;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4分;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工作4分,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5分;日常管理11分。

第六条特别加分。

对资助工作有创新的市设置加分。

在政策范围内,开创性开展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3分。

对积极配合上级工作的市设置加分。

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抽调参加上级工作,配合调研的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2分。

第七条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总分在85(含)分以上的为优秀,70(含)至85分为良好,60(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于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论最终得分多少,均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绩效考评采用市自评、省检查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省、市分别成立考评小组,负责对市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

考评小组由教育、财政等部门组成。

(一)自评。

各市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计算自评得分,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考评小组报送自评情况。

(二)省检查评定。

省级考评小组组织专家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它年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章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考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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