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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综合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

(一)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代理范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基本上达到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或者获得委托人确认。

同步,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也许浮现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来,律师应当遵守如下基本规定:

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到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合同完毕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商定为委托人就关于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其她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她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征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征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规定。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原则,选取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商定期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理解委托事项办理状况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状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应当征得委托人批准和授权。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

6.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她材料。

7.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她方式终结委托。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运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关于重要事实,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规定其整治,有权回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她方式终结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获得律师费。

9.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浮现和也许浮现不可克服困难、风险,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二)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3条规定,律师依照委托人提供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三)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运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权益产生经济上联系,不得与委托人商定将争议标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她人为自己或为自己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她人发生争议标物。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订立以回收款项或标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合同。

(四)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与否接受委托决定。

办理委托事务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积极提出回避。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

(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曾经亲自解决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4)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步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批准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步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她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步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代理人;(7)在委托关系终结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解决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8)其她与本条第

(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根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为应当积极回避且不得办理利益冲突情形。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积极提出回避,但委托人批准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委托,而同所其她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近亲属;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而同所其她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近亲属;(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所委托其她法律业务;(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规定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代理人;(5)在委托关系终结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对方当事人委托;(6)其她与本条第

(1)项至第(5)项状况相似,且根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其她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事实和也许产生后果,由委托人决定与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应当订立知情批准书,表白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基本领实和也许产生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批准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知情并订立知情批准书以示豁免,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关于信息披露给相对人承办律师。

(五)保管委托人财产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保管合同,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六)转委托

依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未经委托人批准,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法律事务转委托其她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状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状况不能履行委托合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她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非经委托人批准,不能因转委托而增长委托人费用支出。

(七)委托关系解除与终结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运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关于重要事实,律师有权回绝辩护或者代理。

依照律师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委托人可以回绝已委托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步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结委托关系:

(1)委托人提出终结委托合同;

(2)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惩罚,通过协商,委托人不批准更换律师;(3)当发既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利益冲突情形;(4)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合同,通过协商,委托人不批准更换律师;(5)继续履行委托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

依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1)委托人运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委托人规定律师完毕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目的;(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4)在事先无法预见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费用承担,或给律师导致难以承受、不合理困难;(5)其她合法理由。

委托代理关系终结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因而,这种关系终结应当遵循一定程序规定。

详细如下:

1.劝告义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可以回绝辩护或代理状况,应当向委托人阐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劝告,纠正导致律师回绝辩护或代理事由。

2.告知义务。

终结代理,律师应当尽量提前向委托人发出告知。

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批准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结委托代理合同。

3.采用合理保护办法义务。

终结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要采用合理可行办法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告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她律师、收回文献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费用等。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事务所依照上述规定终结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合同,委托人单方终结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某些费用。

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义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存复印件存档。

浅谈律师工作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01-2219:

56:

24)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领导,是法治理念基本内涵。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要从五个方面做起。

    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咱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制核心内容。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要把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作为律师执业最高准则,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增进政府依法行政、公司依法经营、公民依法办事。

    另一方面,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业宗旨,从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主线利益出发,对的解决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满腔热情协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

义法制价值追求,也是律师职业神圣职责。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必要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增进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敢于仗义执言,绝不贪小利而损大义,绝不向邪恶低头。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重要使命,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主线利益必然规定。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观念,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工作,善于在维护和服务大局中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

    第五,党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线保障,也是律师业健康发展主线保障。

律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要牢固树立党领导观念,坚持不懈抓好律师行业党建设,保证律师工作始终置于党领导之下,保证当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郭俊峰强调,律师队伍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重点把握六个方面。

一是要努力把握“全国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精神,深刻领略实践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五个始终坚持”工作规定,即必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指引地位;必要始终坚持律师制度社会主义属性;必要始终坚持从现阶段国内国情出发;必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必要始终坚持党领导。

二是要在律师队伍中强化宪法教诲和执业为民教诲。

律师应当带头信奉宪法、遵守宪法,在执业中强化宪法教诲和宪法意识,坚持执业为民,自觉抵制和纠正拜金主义。

三是要加强和改进对律师工作监督指引,保证律师业务活动不出政治方向问题。

要在立足教诲基本上,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惩戒力度。

四是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对律师队伍管得住、管得好。

五是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要坚持“三个绝不容许”,贯彻对“三类案件”指引监督制度。

六是要采用积极办法,组织引导律师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要建立律师参加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积极组织律师从事公益活动。

要培养典型,加强宣传,为律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评论:

新时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经验理论追求和升华。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解决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法院与社会关系、法院与政府关系、法院与人大关系、法院与媒体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是什么?

中央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种理论?

新时期法官又该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审判实践经验,谈某些粗浅看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

  依法治国是党执政基本方略。

党要巩固执政地位、治理国家,必要依托法治。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本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主人。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告诉咱们,无论是执政还是执法,咱们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

历史上诸多惨痛教训多次印证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古训。

而司法为民是用司法手段为民做主,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这就规定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高质高效司法产品取信于民,并不断拓展和延伸司法职能,像陈燕萍、詹红荔那样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把群众当成自己亲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良好形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

审判价值追求就是公正,只有公正才干体现司法公信力,才干树立司法权威。

因而,咱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新形势下,法官还要学会裁判办法和艺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并要学会释法析理,以获得当事人理解和信任。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主线任务。

法治主线目就是要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因而,作为新时期法官必要要懂得自身职责所在,要懂得什么是大局,如何服务大局。

当前,民生是大局、发展是大局、稳定更是大局。

法官要保持苏醒政治头脑,杜绝机械执法、简朴办案。

  党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规定。

咱们法律体现是党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共批准志。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然在党领导之下,法官要忠于党,要服从党领导,只有这样才干无愧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经验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规定一系列抱负、信念、观念、价值集合体,是指引和调节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基本方针。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解决好几种关系

  要解决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也许引起矛盾激化,因而法官既要讲法律,也要讲政治,既要当法学家,也要当政治家。

切忌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盲目执法。

要全面而充分地考虑每一种案件解决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顾此失彼,要动脑筋,要用法官智慧办好每一种案件,只有这样才干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要解决好法院与社会关系。

随着法制建设不断推动,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工作予以高度关注同步也布满了期待。

因此法院办案要考虑案件发生环境和背景,要考虑公众对案件评价,要尊重社会声音。

人民法院只有妥善解决好与社会关系,才干使咱们裁判做到情理、事理、法理融合。

  要解决好法院与政府关系。

人民法院要妥善解决好和政府关系,特别是在解决某些行政案件中,既要保持人民法院中立性,也要依法维护政府权威和形象,在不损害老百姓利益前提下,要积极促成官民对话,最大限度地和谐官民关系,增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要解决好法院与人大关系。

人大是立法机关,也是人民法院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把这种监督转化为增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特别是某些重大敏感案件或者是代表关注案件,要积极积极地报告,求得人大理解和支持,形成一种合力,使监督成为增进审判工作一种动力。

  要解决好法院与媒体关系。

媒体报道既是一种宣传,也是一种监督,是双刃剑。

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要敢于接受监督,敢于接受批评,涉及来自媒体监督。

固然,实践中人民法院必要学会正面引导舆论导向,要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否则就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名誉,给法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技术革命和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特别要注重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和处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活灵魂,是审判规律客观反映,是审判工作指引思想和行动指南。

事实表白,法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者,不但应当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真正形成内心确信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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