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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租赁合同

回租租赁合同

客户号:

签约地点:

上海市

合同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出租人(甲方):

融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Lessor:

Lessee: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0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商定,按下列条款签订回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性质及租赁物件

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进行回租租赁交易。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乙方自有的           (以下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详见附件3)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称“所有权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2)项下的标的物/租赁物件明细为本合同附件3的租赁物件明细表。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起租日为本合同附件1所确定的日期。

2.租赁期限指起租日至本合同附件1交易文件规定的租赁期满日,本合同的租赁期限是[]个月。

第三条租金

租金是承租人租用租赁物件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的款项。

1.本合同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共付  次。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具体情况以及每期租金额按本合同租金支付表(见附件1)规定执行。

租金日为支付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同时乙方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如乙方迟延付款,则自租金日起,每迟延一日,按所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计算罚息。

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款项中首先抵偿,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迟延利息为止。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产生的税费。

对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就本合同及租赁物件对乙方所征收的一切税项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上述第一款租金,如由甲方予以垫付,乙方应立即偿付甲方。

就甲方净收入征收或计算的一切税项由甲方自行负担。

4.承租人支付的每期租金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每期租金数额计算利率为□固定利率□浮动利率。

如每期租金计算利率为浮动利率的,租赁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金按照同方向的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已到期的各期租金不再调整,未到期租金自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调整租金时开始调整,如出租人未通知则不作调整。

当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造成承租人以后各期偿付租金数额发生变化的,以出租人出具的《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

第四条首付租金、保证金和手续费

双方约定,租赁首付租金按照租赁物件货价的 %支付,即人民币元;租赁保证金按照租赁物件货价的  %支付,即人民币元,租赁手续费按租赁物件货价的 %支付,即共计人民币元。

1.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出租人支付首付租金¥     元。

承租人同意首付租金全部抵作货款以降低实际融资金额,并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   元。

3.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    元,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前款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或数期(详见附件1租金支付表)租金到期时,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5.

6.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提出中止或撤销本合同,无论承租人同意与否,首付租金、租赁手续费和保证金均不退还。

7.

8.若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付款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的全部或一部分。

承租人应立即补足保证金。

若承租人不能按要求补足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补足保证金。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签订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协议(见附件2)。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以回租给乙方为目的,购买乙方出售给甲方的租赁物件。

乙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未在该设备上设定任何债权,且该设备上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设备所有权证明和相关所有权无第三方权益的权属证明、发票及本合同的担保书以及相关文件等。

3.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设备,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乙方同意以总金额¥     元(大写:

)出售给甲方。

第六条租赁物件的交付和占有改定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协议》后,甲方按附件2约定实际支付货款时租赁物件所有权自动转移至甲方所有;同时视为甲方在同一时间以租赁物件现有状态向乙方完成交付,租赁物件仍由乙方实际占有,租赁物件的风险不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仍由实际使用人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瑕疵

鉴于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中的保证,且租赁物件系乙方出售给甲方,并由甲方回租乙方,故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件的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乙方也不得以租赁物件质量瑕疵为由,迟延或拒绝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1.在租赁期间,甲方拥有本合同及附件所记载的租赁物件及其零件的所有权。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注明所有权标志。

乙方应当定期或按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能了解租赁物件当前的真实状况。

甲方有权指定或者委托当地第三方监管租赁物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及/或监管方有权对租赁物件进行现场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附属于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及其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甲方所有,乙方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及其他权利仍应取得其权利人同意,乙方负责取得全部的同意或批准(如有),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任何影响。

如因乙方无法取得必要的同意或批准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已收取的费用将不再退回,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全部或部分地出售和转让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或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甲方仍应保障乙方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3.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合理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

(l)乙方应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使设备处于设备制造商指定的适当环境,并保持良好条件及操作状况,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等设定任何形式的债权、物权等处分,不得为任何影响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和程序设计等,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功能。

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和程序设计由乙方负责处理,包括与卖方或本合同附件所记载的制造厂订立租赁物件维修、保养合同,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如需更换零件,应仅替换使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指提供的零件;

(4)乙方对设备的占有和使用或本协议项下的租赁物件所产生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包括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所有有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及律师费),乙方应全额赔偿。

乙方同意,在甲方就任何索赔发出书面通知时,乙方应承担为索赔答辩的全部责任。

甲方应在答辩中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合作。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风险及保险

1.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就租赁物件的损失或损坏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一切险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并连续投保至本合同终止时为止。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办理保险的,甲方可以(但无义务)为乙方垫付保险费用。

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一切必要相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件受到除正常损耗外的部分毁损,承租人应继续按照附件1租金支付表的标准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由承租人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出租人应配合并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处置: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上述3.1及3.2的费用由承租人垫付。

如果理赔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本条中3.1、3.2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仍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首先继续按照附件1租金支付表的标准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由承租人负责与保险公司交涉,出租人应配合,经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置:

(1)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和留购价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租赁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4项之约定退还承租人。

(2)出租人用保险金重置租赁物件,领取的理赔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租赁物件的重置价格时,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此时,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5.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灭失和损害,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修复租赁物件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租金或者在提前支付完毕应付租金后终止本合同。

6.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影响租金的按期支付。

第十条违约

如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应属严重违约:

1.乙方未尽付款义务或乙方对其应支付的其中任何一笔款项有所拖欠,且在合理期限内(自到期日起三日内)乙方仍未全额支付;

2.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对租赁物件进行出售、抵押、质押或转租的;

3.甲方或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契约保证或声明。

如上述没有履行义务或违约的行为自另一方发出违约通知后持续十五(15)天以上,则另一方将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4.乙方每季度未及时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乙方或担保人在乙方就本合同须提供的任何信贷报告或其他财务数据或其他文件中有虚假的内容;

5.除非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同意或认可,乙方及其担保人、保证人中一方或多方发生关闭、停业、歇业、停产、重组、合并、分立或停止作为持续经营的公司经营,或出售、变卖其实质全部资产或成批转让其全部资产,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甲方合理认为乙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

第十一条救济手段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所有根据本合同到期和将到期的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甲方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补救方法,以获得根据本合同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

甲方可:

1.立即通知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乙方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

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追索因履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违约金,欠付租金利息,租金”。

租赁保证金用于扣除上述债务后如有剩余,则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立即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处分租赁物件;甲方收回租赁物件时,租赁物件的价值由甲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回并处分租赁物件时,甲方处分租赁物件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和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费用时,乙方应当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补偿。

甲方依法律程序、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处分租赁物、抵押物(如有)、质押物(如有)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和通知,令租赁物件不能使用。

4.向乙方追索因履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调查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停产、合并、分立、重组、破产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文件,甲方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乙方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破产的,租赁物件不属于破产财产。

上述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均不会排除本合同规定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所有该等权利和补救方法均可积累,并可同时或分别执行。

第十二条期末留购

至本合同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同意乙方以元人民币的留购价留购租赁物件,并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担保

若甲方认为必要,可要求乙方提供第三方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担保内容以及担保人的义务将由相关方签署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提前终止

如果乙方请求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约,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提前终止日应为租金支付日,乙方应当于提前终止日前将提前终止款支付至甲方账户,提前终止款包括:

(1)至提前终止日应付而未付的全部租金;

(2)提前终止日后全部剩余租赁本金;(3)提前终止日后所有未到期但在租约未提前终止情况下应付款项的1%;及(4)留购价款。

上述款项不包括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和款项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甲方收到上述全部提前终止款和本款约定的所有费用及款项后,向乙方出具书面确认,乙方收到该书面确认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至乙方,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双方的声明

双方声明和保证,于双方签订或达成合同之日,双方:

1.是根据各方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及符合各项规定的法人实体,具有充分的资质与权利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已获各方正式授权签署,并构成法律上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3.各方签署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不会违反对各方有影响的任何判决、命令、法律或政府规定或各方组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导致各方作为一方的或对各方有约束的任何契据或协议的不履行或违约。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定无效或不能执行,所有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有关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

如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的管理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合同管理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营情况调查表等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材料。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持续至本协议终止后两年。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法律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附件以及附件下的附录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在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包括附录)下新增加的补充附件(包括补充附件下的附录)是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订,新增加的补充附件、补充附录与本合同、本合同附件(附录)有冲突的,以新增加部分为准。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

本合同双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全部及任何内容。

甲方:

融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附件1

租金支付表

租金支付日

每期租金(人民币元)

第1期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

第2期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

第 期  年 月 日

人民币  元

租赁期满时若承租人无任何违约情况,退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元

每期租金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

每期租金应还利息数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的浮动由出租人作相应调整。

法定利率变动造成当期及以后各期偿付租金数额发生变化的,以出租人出具的《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

起租日:

租金总期数:

共 期

租金总计:

人民币   元(含首付租金)

(大写)人民币   圆整

租赁期限:

 个月

留购价:

人民币  元

首付租金¥  元手续费¥  元

保证金¥  元监管费¥  元

保险费¥  元

支付期间:

每月支付一期支付方式:

每期期支付

起租日:

双方约定起租日为  年月 日

租赁期限:

自起租日起 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金支付日:

每月 日

出租人:

融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帐户名:

帐号:

承租人(盖章):

附件2

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协议

受让人:

融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将自有的设备出售给甲方并租回给乙方使用。

甲乙双方兹按以下条款订立本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一、甲方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以乙方自有的        为租赁标的(以下称“租赁物件”,详见附件3)。

乙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未在该设备上设定债权,未以该设备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

二、甲方受让租赁物件价格为:

¥        元(大写:

人民币     圆整)。

租赁物如需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甲方负责委托,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文件往来快递费、其他合理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可以(但无义务)为乙方垫付评估费。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付租金、保证金、保险费后,支付第一笔货款共计人民币元;

2.甲方收到生产商       发出的装运通知及付款通知后(如有),支付第二笔货款共计人民币   元;

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额货款发票原件、《租赁物件验收证明书》及照片后,支付第三笔货款共计人民币    元。

以上款项均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就此甲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乙方指定帐户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甲方将上述第一笔货款汇至乙方指定帐户时,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甲方;同时视为甲方在同一时间以租赁物件现有状态向乙方交付。

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号为     《回租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上述《回租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注:

租赁物件明细后附

(以下无正文)

 

甲方:

融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3

租赁物件明细表

物件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RMB)

生产商

总金额

¥       (人民币     圆整)

租赁物件设置地:

承租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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