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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总结全面

1、引言

为保证中环协()认证中心(CCAEPI)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X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环保产品认证流程图

图2-1环保产品认证流程图

3、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一);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X围(见附件二、三)(附加二、三产品种类目录中没有离心机,未列入目录产品无法认证)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1.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填写不完整)

(2)营业执照副本

(4)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ok

(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ok

(6)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没有客户意见调查表)

(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

2)关键元器件和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

3)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护手册;

4)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9)其他需要的文件。

1)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仅限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

2)与汽车厂配套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汽车污染控制产品)

3)原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

3.1.3认证申请指南等公开文件的索取

凡有意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单位,可向认证中心或认证中心设在各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索取下列公开文件,或通过相关网(.zhb.gov.或.caepi.)查询或下载。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申请书);

(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

(6)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办法;

(7)环保产品认证合同;

(8)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规定;

(9)中环协()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

3.2认证申请与受理

3.2.1认证申请

申请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向CCAEPI/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3.1.2条要求的材料,CCAEPI/各办事机构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确认,符合要求的同时通知申请单位向CCAEPI缴纳申请(含文件审核)费。

3.2.2确认申报材料

3.2.2.1CCAEPI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型式审查,并对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CCAEPI开展认证X围进行确认。

3.2.2.2对产品明示标准的确认

(1)CCAEPI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X围的标准:

a)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b)国家标准;

c)行业标准;

d)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e)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3)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

3.2.2.3产品明示标准中相关性能指标的符合性确认

(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

(2)检验/试验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3)提交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3.2.3受理认证申请

3.2.3.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CAEPI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2)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CAEPI将与申请方联系(、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

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单位自愿撤消本次申请。

(3)对不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CCAEPI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2.3.2签订《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环保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CAEPI还将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X围(产品名称、型号,受检查方/制造厂)、工厂检查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同时通知申请单位认证费用预算。

如申请单位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CAEPI实施工厂检查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

合同书有效期为三年。

3.3工厂检查

3.3.1检查依据

3.3.1.1CCAEPI-GK-305《环保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3.1.2受检查方/制造厂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3.3.2检查的实施

3.3.2.1文件审核

(1)CCAEPI在认证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的审核。

(2)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核报告》,并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工厂检查时间。

(3)文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亦向申请单位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报告》,同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格或需要说明、补充的内容。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

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工厂检查时间。

逾期不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视为自行撤消本次认证申请。

3.3.2.2工厂检查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查通过后,CCAEPI确定工厂检查组人员,由检查组编制《现场检查计划》,通知申请单位/受检查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检查方盖章进行最终确认,同时申请方按规定向CCAEPI缴纳工厂检查费。

3.3.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1)CCAEPI检查组按照《现场检查计划》,依据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对受检查方进行检查。

(2)检查的基本原则是:

以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使用可靠性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环保)指标和可靠性的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现场检查确认,对受检查方的检验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检查的重点是:

a)采购和进货检验:

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验证以及供应商的控制;b)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特别是影响产品可靠性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控制;c)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架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出厂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型式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型式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验。

d)产品一致性控制。

 

3.3.2.4不合格项整改

(1)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由检查组提出《工厂检查纠正/整改要求》,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整改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

检查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2)工厂检查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检查组可做出终止检查的决定。

提交《终止现场检查通知单》。

受检查方可在半年内重新提出申请。

(3)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或终止工厂检查后,未在半年内提出重新申请的,撤消其本次认证申请。

3.3.3工厂检查评审

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实施。

3.4认证抽样与检验

3.4.1认证抽样

3.4.1.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检验的抽样方案可分为三类:

工厂抽样、使用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

不同类型的产品可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案,但同类产品应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案。

对一个特定的产品,一般只选择一种抽样方案。

3.4.1.2对申请同一型号系列产品的认证检验抽样方案一般抽取两种规格的产品,而且应包括技术难度最大的规格的产品。

3.4.1.3对一个特定产品的具体抽样方案和抽样数应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确定。

3.4.1.4通过工厂检查后,检查组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方案进行随机抽样。

封样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将样品发送到受委托的检验机构。

3.4.1.5从使用现场抽样,由CCAEPI负责从申请单位提供的用户中随机抽取,并通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到现场检验。

3.4.2认证检验

3.4.2.1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用于“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3.4.2.2检验机构向CCAEPI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CCAEPI负责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转交给申请单位。

3.4.2.3产品检验费支付方式由认证合同确定。

3.5综合评定

CCAEPI收到工厂检查组提交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报告》,以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提交的认证检验报告后,组织对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和上述两份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编写综合评定报告。

3.6认证批准发布

3.6.1CCAEPI对通过综合评定的产品提出认证审议意见及授予认证产品X围。

3.6.2CCAEPI中心主任根据综合评定报告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及授予认证产品的X围。

3.6.3CCAEPI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3.6.4通过环保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在接到《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领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3.6.5CCAEPI将获得认证的产品向社会发布公告。

4、认证扩项

4.1已获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单位希望扩大认证X围,可直接向CCAEPI提出书面申请。

4.2扩大认证系针对同一受检查方,扩大认证分为两类:

一是扩大认证产品的型号、规格;二是扩大认证产品X围(产品品种)。

4.3扩大认证的受理过程与初次认证申请过程基本一致。

CCAEPI将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如果是扩大认证产品X围(产品品种),应与CCAEPI再次签订覆盖该类产品的认证合同书。

4.4当申请扩大认证的同品牌产品不在初次认证所提交的质量手册的覆盖X围内时(同一品牌,不同制造厂),应视作受检查方的初次认证,应重新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5扩大认证原则上不进行工厂检查,在实施年度监督性检查时,对申请扩大认证的产品进行重点检查。

但认证的产品X围扩大时(上述第2种情况),CCAEPI将成立检查组进行扩大认证工厂检查。

4.6CCAEPI及时组织安排产品抽样及委托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向CCAEPI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4.7CCAEPI做出是否授予扩大认证的决定。

5、认证后的监督

5.1年度工厂检查

通常情况下,对获得产品认证的单位,从首次颁发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之日起,进行例行工厂监督检查。

5.2监督性抽查

5.2.1监督性抽查分为四种情况:

(1)每年从通过认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性抽查;

(2)当认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用户投诉较多时,CCAEPI将随时安排监督性抽查;(3)扩大认证的产品;(4)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2.2CCAEPI每年制定年度工厂监督抽查计划。

CCAEPI依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于监督抽查前30天将《环保产品认证监督抽查通知书》寄发给企业。

5.2.3监督性抽查由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两部分组成,重点围绕已获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要求以及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实施检查。

5.2.4监督性现场检查的程序与初次工厂检查程序相同。

5.2.5监督性抽查检验程序与初次认证检验程序相同。

6、复评

复评申请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期前三个月提出。

复评程序与初次认证的程序基本相同。

7、申诉、投诉

7.1CCAEPI积极欢迎并接受申请方、获证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2对CCAEPI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产品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公正性,或对产品认证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诉/投诉。

7.3申诉/投诉可直接向CCAEPI提出,亦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

7.4CCAEPI将对提出的各种申诉/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8、附则

8.1本规定由中环协()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日实施

附录一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CAEPI-GK-305-2009)

本文件规定了申请环保产品认证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达到的要求。

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满足并持续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本文件是CCAEPI-GK-305-2005的改版。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质量文件和产品标准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2.2应有完整的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审批手续完备。

2.3产品生产应按照相应的标准(一般为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能有效指导和控制产品质量;产品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且产品标准技术性能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3.供应商质量控制

3.1工厂应制定《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3.2工厂应对外协件加工方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并建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3.3工厂应对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外协件加工方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及相关标准要求。

相关记录完整有效。

4.生产过程控制

4.1工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4.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生产设备管理(操作维护保养)制度。

5.例行检验和型式检验

例行检验包括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进厂检验/验证、工序检验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企业标准要求进行的检验。

5.1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以确保其质量满足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完整有效的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5.2工序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对关键工序生产结果的检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验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适用方法、判定规则等,以确保其结果满足工序质量要求。

工厂应保存完整有效的关键工序检验的记录。

5.3出厂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出厂检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验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适用方法、判定规则等,工程类产品应建立并保持安装调试及验收作业指导书,以确保出厂质量满足要求。

出厂检验一般按企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

工厂应保存完整有效的产品出厂检验(或工程验收检验)记录。

5.4型式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型式检验程序、检验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验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适用方法、判定规则等,以验证产品持续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型式检验一般按企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

工厂应保存完整有效的型式检验(或工程验收检验)记录。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配置齐全,设置台账,能满足产品检验需要。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具备岗位能力,必要时要经过培训,并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6.2校准和检定

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规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完整有效的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评审制度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内部质量评审制度,定期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评审,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内部评审记录。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

对内部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的一致性

9.1工厂应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所有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9.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性能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不因部件、材料、结构等的改变而影响产品整体性能。

9.3当获得认证的产品(部件、结构、性能等)发生变更时,应对产品发生变更导致的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估,并报认证机构备案。

10.标志、铭牌、包装、搬运和储存

10.1出厂产品铭牌标识内容应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对获得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

获证产品出厂应有认证标识。

10.2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附录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

序号

产品名称型号

主要性能指标

应该用领域

水污染治理设备

1

膜生物反应器

单元组器处理水量:

325~1000t/d;平板膜运行寿命时间:

≥8年,中空纤维膜运行寿命时间:

≥5年;吨水能耗指标:

≤0.5kWh/t;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和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再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市政污水深度处理或再生水生产、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

2

上流式多级厌氧反应器

污水停留时间:

3~10h;容积负荷:

15~35kgCOD/m³·d;进水水质BOD5/COD:

≥0.3;BOD5、COD去除率:

≥80%;反应水温:

30~40℃。

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

3

超旋磁氧曝气污水处理装置

出水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B标准;运行电耗:

0.18kW·h/吨水;动力效率:

4.75kgO2/kW·h;运行温度:

40~-30℃。

住宅小区、旅游景点、部队营房等污水处理站。

4

碳系载体生物滤池

处理能力:

1~10000m3/d;载体比表面积:

100m2/g;总孔体积:

0.28ml/g;松散密度:

335g/l;石墨态密度:

2250g/l;动力效率:

4.8kg/kW·h;曝气量设计:

0.1m3/m2·min;处理吨水产污泥量:

0.00016m3;进水:

COD:

≤500mg/l,BOD5:

≤300mg/l,TN:

≤60mg/l,TP:

≤6mg/l,SS:

≤400mg/l;出水:

COD:

≤50mg/l,BOD5:

≤10mg/l,TN:

≤15mg/l,TP:

≤0.5mg/l,SS:

≤10mg/l。

生活污水处理,湖泊水体修复,河流水质净化,可生化工业废水处理。

5

活性污泥生物膜复合式一体化处理设备

处理能力:

50~200t/d;进水:

COD:

≤500mg/l,BOD5:

≤300mg/l,TN:

≤60mg/l,TP:

≤4mg/l,SS:

≤200mg/l;出水:

COD:

≤50mg/l,BOD5:

≤20mg/l,TN:

≤15mg/l,TP:

≤1mg/l,SS:

≤8mg/l,浊度:

≤1NTU;吨水电耗:

024kW·h/m3。

城市生活小区、宾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海岛以及乡镇污水处理。

也适用于零下30℃寒冷地区。

6

六维三相生物反应器

容积负荷:

2.0~5.5kgBOD5/m3·d;出水水质:

CODcr:

≤15mg/l;BOD5:

≤10mg/l;SS:

≤12mg/l;NH3-N去除率:

≥98%。

小区、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回用,尤其是对氮、磷有特殊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

7

含盐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设备

耐盐度:

30000mg/l;耐盐度变化:

5000mg/l;COD去除率:

≥96%;BOD去除率:

≥96%;SS去除率:

≥96%。

高含盐类有机废水处理。

8

曝气生物滤池专用滤料

采用天然火山灰制成;视密度:

0.8~0.9g/cm3;抗压强度:

>1.7Mpa;孔隙率:

>48%;磨损率:

<3%;粒径:

3~5;4~6mm。

用于曝气生物滤池。

9

中空纤维超(微)滤膜组件

纤维内外径:

1.0/1.6mm;膜孔径:

0.001~0.3um;纯水通量:

60~1500L/m2·h·0.1MPa;进水浊度:

≤50NTU;进水压力:

≤0.3MPa;产品水浊度:

<0.1NTU;滤芯使用寿命:

≥3年。

海水淡化和苦咸水预处理、工业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业纯水制备。

10

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

工业通用膜元件:

脱盐率≥99.0%,回收率15%;海水淡化膜元件:

脱盐率≥99.7%,回收率8%,膜使用寿命≥3年;抗污染膜元件:

脱盐率≥99.5%,回收率15%;抗氧化膜元件:

脱盐率≥99.2%,回收率15%;家用型膜元件:

脱盐率≥97.5%,回收率15%,膜使用寿命≥1年。

废水处理与回用,海水淡化,工业与饮用纯水制备。

11

陶瓷滤膜组件

以氧化铝、氧化钛、氧化锆等经高温烧结而成的具有多孔结构的精密陶瓷过滤材料;抗折强度:

≥4000N;孔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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