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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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doc
1.工程概况……………………………………………………………1
2.适用范围……………………………………………………………1
3.职责……………………………………………….…………………1
4.实施………………………………………………………………….2
5.监测…………………………………………………………………..8
6.相关文件……………………………………………………………..9
1工程概况
500kV阿海~太安过渡线路是由500kV阿海~金官线路和500kV太安~金官线路在中间(金沙江西岸鲁资国山)搭接形成的,全线轻冰区采取同塔双回架设,重冰区采取单回路架设,路径总长度2×107.12km。
施工范围及工程简介:
本标段为500kV太安至金官线路的一部分以及临时过渡线,单双回混合架设。
是阿海至太安500kV输电线路的第5标段。
线路长度为19.28km。
折算为单回路:
总计38.56km。
本线路10mm冰区双回路杆塔型式:
SZ551,SZ552,SZ553,SZ554,SZK551,SJ551,SJ552,SJ553,SJD553。
15mm冰区单回路铁塔型式:
ZVB5511,ZVB5512,JG5511,JG5512,铁塔型式共计有15种,有49基,其中直线塔28基,承力塔21基,耐张比为42.86%。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500kV阿海电站~太安输电线路工程V标段项目部及所属施工队。
3职责
3.1施工生产用电布局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并符合施工生产用电设施的相关规定,施工用电设施竣工后,经现场项目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施工生产设施施工安装完毕后,应由指定的电工负责进行运行和维护。
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严禁私拉乱接。
3.3各单位(项目部、施工班组)每月要对施工生产用电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事故隐患,要按“三定”原则(定措施、定人员、定期限)进行解决。
对不再使用的电源控制点及线路应及时拆除,暂不使用的电源控制点及线路应有保护措施,拆卸的裸露部分应包好绝缘。
3.4项目部在季度安全大检查中,将对施工生产用电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4实施
4.1安装施工生产临时电源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4.1.1安装生产临时电源线路要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严禁私自安装。
4.1.2变压器的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3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碰、易撞、易腐蚀场所以及热力管道。
4.1.4低空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一、表二的要求。
表一: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米)
1.0
2
2.5
表二: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质检的最水平小距离(米)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米)
1.0
1.5
3
4.1.5低空架空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裸线时,架空线路高度不得低于3m,穿过交通要道时不得低于6m,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
16m㎡。
4.1.6现场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或固定构筑物等得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道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4.1.7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装设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护;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作防水弯。
4.1.8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4.2接地、接零保护和防雷接地装置规定:
4.2.1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
4.2.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德电器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到接地网上。
4.2.3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V/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变压器时,宜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地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相五线制)),保护零线应重复接地;当施工生产用电与外线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同一供电系统中严禁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2.4接地及接零保护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4.2.5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的接地线截面不得下于
2.5m㎡。
停电线路的工作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m㎡。
接地线应采用编制软线,不得采用其他导线。
4.2.6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或地线端;拆除时的顺序相反。
4.2.7地线或拆接地线时必须设监护人;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或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
4.2.8火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4.2.9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4.2.10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4.2.11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4.3配电箱的设置和使用规定:
4.3.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4.3.2配电箱、开关箱应坚固,加锁并设警告标志,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分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4.3.3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4.3.4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用电方式(单相、两相、三相、三相四线)按照说明书安装、使用。
其中: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4.3.5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4.3.6配电箱、开关箱应编号、配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4使用电器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一切施工生产用电设备均应施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移动式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应采用便携式电源卷线盘,负荷线应使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4.4.2在对地电压250伏以下的低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采用可靠地绝缘措施。
4.4.3施工生产用电及设备应严格施行挂责任牌和操作使用规则制度。
4.4.4设备的结构形式与用电场所及环境相适应,用电设备及电动工具不得超铭牌使用。
同时在电器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扎起进行扑救。
4.4.5设备上安装的开关设施、保险装置、保护装置、控制装置及型号装置,必须随时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程度。
设备上外部裸露的带电部分要有防护装置,加装防护罩。
4.4.6连接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电源线严禁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4.7闸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4.4.8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库房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危险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非有关人员不得随意移动、拆卸。
4.4.9在特别潮湿及具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用电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同时加装防潮、防腐保护设施,敷设导线时必须加装保护套管,不得使导线裸露。
4.4.10电源线路不得靠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窗墙时应套绝缘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4.4.11户外使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必须有遮阳、防火与防雨设施,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4.4.12电动机械或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4.4.13任何电器设备在没有验证无电之前,一律人为有电不能盲目触及。
4.4.14禁止带负荷接电和断电,在无带电作业工具或无带电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
4.4.15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停电后进行,并按规程要求采取停电、放电、验电、接地、设围栏、悬挂标志牌等步骤,以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
4.4.16电工所用的绝缘、检验等工器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校验,不合格的立即报废。
4.4.17电气设备的线路,如需要改动,必须有改动方案,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改动。
4.5照明用电管理规定
4.5.1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4.5.2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
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低于2.5m,室内安装的照明灯具不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4.5.3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在固定的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4.5.4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
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4.5.5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
应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4.5.6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4.5.7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5.8插头和插座必须配套使用。
1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其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接。
4.6变电、配电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4.6.1变电、配电高压设备不论是否带电,单人值班不准超越围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4.6.2变电、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作业时,应将所切断的操作手柄锁上标志牌,验明设备或线路确实无电后,立即将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装设接地线时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接拆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4.6.3接地线应使用不小于25m㎡的多股软裸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设备维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
4.6.4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和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
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4.6.5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或跌落保险时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室外操作时,除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
4.6.6电气设备的所有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必须与其负荷的容量相适应,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
4.7专职电工安全管理规定
4.7.1专职电工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专业培训,开始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后方可顶岗进行独立操作。
4.7.2专职电工应精神正常,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掌握基本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术,熟悉操作规程和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情况,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同时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4.7.3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将电工纳入管理,并定期对电工进行教育培训和开展安全日活动。
4.7.4专职电工要定期进行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检查,并在安全例会中提出用电管理情况分析和总结。
4.8施工生产用电的其他规定
4.8.1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先断开电源,然后进行检修。
4.8.2有人触电时,应先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
4.8.3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1211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灭火。
5监测
5.1严格遵守本制度,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的主管、工会、专职安全员报告。
也可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工会报告。
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2对违反本制度侵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相关文件
6.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6.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
6.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6.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