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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煤矿领导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组织违法生产。

3.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

8.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确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10.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1.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1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4.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工作。

15.煤矿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三、矿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矿长(总经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书记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3.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4.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并严格考核落实。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带头并督促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6.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组织审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7.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管机构。

9.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切实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0.矿长(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负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2.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4.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如实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定期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15.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并督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6.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淘汰不符合规定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生产水平。

17.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18.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9.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0.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1.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生产计划、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

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5.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排、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安排、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参加编制和审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和技术问题。

7.抓好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8.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确保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四量”平衡,保证均衡生产,正常接续。

10.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11.组织或参与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1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及时向矿长报告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13.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4.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15.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6.组织或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7.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

及时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五、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的技术决策人和指挥者,负责煤矿全面技术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3.负责建立煤矿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技术保障水平。

4.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各种灾害的规划、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5.负责组织对矿井地质报告进行修编,组织编制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替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替正常。

6.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

7.组织编制、审查煤矿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并批准和督促落实。

8.审查批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审查批准并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等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10.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1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组织或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5.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6.协助矿长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奖惩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6.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7.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并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8.负责组织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组织安全动态检查,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督促落实煤矿炸药库、油库、瓦斯抽采泵站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2.组织或参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14.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

及时组织指挥事故抢救,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七、机电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机电副矿长(副总经理)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运行。

3.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规章制度。

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5.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组织制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制定矿年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计划;开展矿井停产检修工作。

7.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8.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机运设备保护和测试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9.组织机电、运输事故中设备的检修和恢复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10.组织制定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11.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并及时反馈。

12.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机电、运输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

15.及时参与指挥事故抢救,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八、经营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生产经营工作。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负责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4.负责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使用。

5.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6.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

7.加强对相关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生产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8.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安全生产。

9.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

12.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年薪信息,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

十二、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的第一责任者。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4.按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5.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6.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7.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8.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监控系统的畅通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9.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组织检查落实领导值班制度。

10.落实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组织或者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二编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第一章采煤部分

采煤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应熟悉煤电钻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有关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形式等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3条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4条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5条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

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6条在复合煤层的工作面,不准在夹矸中打眼。

第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严禁抽动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

8.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9.抵抗线小于0.5(岩石0.3)米。

10.钻孔突然与老空区或旧巷相透时。

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8条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

第9条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第10条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

3.钻杆要直,不弯曲变形,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

第11条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

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长距离移动煤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煤电钻。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

第12条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放。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

第13条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

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

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杆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戴好防尘口罩,脱掉手套。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4条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杆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定眼时手不得触及电钻开关,领杆者手离开钻杆后方可触及电钻开关。

第15条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定位。

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16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

推进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17条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

底眼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

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60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19条打眼时必须停止工作面输送机运转。

第20条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

第21条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22条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23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切断电源,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

第24条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

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

电缆要盘成8字形堆放整齐。

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

第25条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若有瞎炮,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采煤爆破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及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安监总煤调〔2015〕16号),严格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3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4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条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7条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循环进度要求。

第9条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收尾工作。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准备

第10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下井使用。

第11条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2条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3条领取掏勺、木炮棍或竹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4条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硝胺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于揉松的硝酸胺类炸药。

第15条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非电导爆管。

第16条运送爆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爆材料应执《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部分规定。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6.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7.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7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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