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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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GB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fordesignandconstructionoffillingstation

 

2012-06-28发布2013-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fordesignandconstructionoffillingstation

GB50156-2012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3年3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北京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多次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符号和缩略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站内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LPG加气工艺及设施、CNG加气工艺及设施、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工程施工等。

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内容。

2.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内容。

3.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内容。

4.加强了加油站安全和环保措施。

5.细化了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子站的内容。

6.采用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7.调整了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

1001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陕西省燃气设计院

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韩钧吴洪松章申远许文忠葛春玉程晓春

杨新和王铭坤王长江郭宗华陈立峰杨楚生

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朱晓明邓渊康智

尹强郭庆功钟道迪高永和崔有泉符一平

蒋荣华曹宏章陈运强何珺

主要审查人:

倪照鹏何龙辉周家祥张晓鹏朱红伍林

赵新文杨庆王丹晖罗艾民谢伟朱磊

陈云玉李钢宋玉银周红儿唐洁孙秀明

邱明杨炯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加油加气站fillingStation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1.2加油站FuelfillingStation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3加气站GasfillingStation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4加油加气合建站FuelandGascombinedfilling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5站房Station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1.6加油加气作业区OperationalArea

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设备的区域。

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2.1.7辅助服务区auxiliaryservicearea

加油加气站用地红线范围内加油加气作业区以外的区域。

2.1.8安全拉断阀safe-breakvalve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动断开,断开后的两节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装置。

该装置安装在加油机或加气机、加(卸)气柱的软管上,是防止软管被拉断而发生泄漏事故的专用保护装置。

2.1.9管道组成件Piping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1.10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s

设置在加油加气站内的油(气)卸车接口、油罐、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井)、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车载储气瓶组拖车、LPG泵、LNG泵、CNG压缩机、LPG压缩机等设备的统称。

2.1.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EVchargingfacilities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如低压开关柜、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电池更换装置等。

2.1.12卸车点unloadingpoint

接卸汽车罐车所载油品、LPG、LNG的固定地点。

2.1.13埋地油罐buriedoil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

2.1.14加油岛fuel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1.15汽油设备gasoline-filling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气管)、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6柴油设备diesel-filling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气管)、柴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7卸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gasolineunloadingprocess

将油罐车向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油罐车内的系统。

2.1.18加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fillingprocess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系统。

2.1.19橇装式加油装置portablefueldevice

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橇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1.20自助加油站(区)self-helpfuelfillingstation(area)

具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可由顾客自行完成车辆加注燃油作业的加油站(区)。

2.1.21LPG加气站LPGfilling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的场所。

2.1.22埋地LPG罐buriedLPG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2.1.23CNG加气站CNGfillingstation

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的统称。

2.1.24CNG常规加气站CNGconventionalfilling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CNG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1.25CNG加气母站primaryCNGfilling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的场所。

2.1.26CNG加气子站secondaryCNGfilling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CNG储气瓶充装CNG的场所。

2.1.27LNG加气站LNGfillingstation

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的场所。

2.1.28L-CNG加气站L-CNGfillingstation

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1.29加气岛gasfilling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或加气柱的平台。

2.1.30CNG加(卸)气设备CNGfilling(unload)facility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

2.1.31加气机gasdispenser

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或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2CNG加(卸)气柱CNGdispensing(bleeding)pole

用于向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卸出)CNG,并带有计量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3CNG储气井CNGstoragewell

竖向埋设于地下并用于储存CNG的管状设备。

2.1.34CNG储气瓶组CNGstoragebottlesgroup

通过管道将多个CNG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CNG储气装置。

2.1.35CNG固定储气设施CNGfixedstoragefacility

安装在固定位置的储气瓶组和储气井的统称。

2.1.36CNG储气设施CNGstoragefacility

储气瓶组、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的统称。

2.1.37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totalvolumeofCNGstoragefacility

CNG固定储气设施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CNG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之和。

2.1.38埋地LNG储罐buriedLNG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NG储罐。

2.1.39地下LNG储罐undergroundLNG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0半地下LNG储罐semi-undergroundLNGtank

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1防护堤safetydike

用于拦蓄LPG、LNG储罐事故时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构筑物。

2.2符号

A——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

V—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

Vt——油品储罐单罐容积。

2.3缩略语

LPG—liquefiedpetroleumgas(液化石油气)。

CNG—compressednaturalgas(压缩天然气)。

LNG—liquefiednaturalgas(液化天然气)。

L-CNG—由LNG转化为CNG。

3基本规定

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加油站可与除CNG加气母站外的其他各类加气站联合建站,各类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3.0.3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0.4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50610的有关规定。

3.0.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0.7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3.0.8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3.0.9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表3.0.9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50<V≤210

≤50

二级

90<V≤150

≤50

三级

V≤90

汽油罐≤30,柴油罐≤5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10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PG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V≤60

≤30

二级

30<V≤45

≤30

三级

V≤30

≤30

3.0.11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

4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辆。

5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

3.0.12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加气站

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

LNG储罐

总容积(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LNG储罐

总容积(m3)

LNG储罐单罐

容积(m3)

CNG储气设施

总容积(m3)

一级

120<V≤180

≤60

120<V≤180

≤60

≤12

一级*

-

-

60<V≤120

≤60

≤24

二级

60<V≤120

≤60

60<V≤120

≤60

≤9

二级*

-

-

V≤60

≤60

≤18

三级

V≤60

≤60

V≤60

≤60

≤9

三级*

-

-

V≤30

≤30

≤18

注:

带“*”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

3.0.13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合建站等级

LPG储罐总容积

(m3)

LPG储罐总容积与

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3)

一级

V≤45

120<V≤180

二级

V≤30

60<V≤120

三级

V≤20

≤60

注:

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LPG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

3.0.14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总容积

(m3)

常规CNG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3)

加气子站储气设施

(m3)

一级

90<V≤120

V≤24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2

可停放1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二级

V≤90

三级

V≤60

V≤12

可停放1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注:

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0.15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表3.0.15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合建站等级

LNG储罐总容积

(m3)

LNG储罐总容积与

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3)

CNG储气设施

总容积(m3)

一级

V≤120

150<V≤210

≤12

二级

V≤60

90<V≤150

≤9

三级

V≤60

≤90

≤8

注:

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3。

4站址选择

4.0.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4.0.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汽油设备

埋地油罐

加油机、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40

35

50

40

35

50

40

35

50

40

35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4

21

25

20

17.5

18

14.5

12.5

18

14.5

12.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7.5

20

16

14

16

13

11

16

13

11

二类保护物

20

16

14

16

13

11

12

9.5

8.5

12

9.5

8.5

三类保护物

16

13

11

12

9.5

8.5

10

8

7

10

8

7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0

17.5

22

17.5

15.5

18

14.5

12.5

18

14.5

1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4.5

12.5

16

13

11

15

12

10.5

15

12

10.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0

17.5

22

18

15.5

18

14.5

12.5

18

14.5

12.5

铁路

22

17.5

15.5

22

17.5

15.5

22

17.5

15.5

22

17.5

15.5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7

8

6.5

5.5

8

6.5

5.5

6

5

5

次干路、支路

8

6.5

5.5

6

5

5

6

5

5

5

5

5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5

5

5

架空电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6.5m

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6.5m

6.5

6.5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0.7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5

5

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但不得小于6m。

4.0.5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柴油设备

埋地油罐

加油机、

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25

25

25

25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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