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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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保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保利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活动,促进公司品牌发展,保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开发质量,防止招投标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品牌管理原则。
第三条由公司投资所发生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或部品采购、监理和其它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招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除政府规定要求进入招标交易中心以外的标的,应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两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标的在开标后指定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招标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或部品采购、监理和其它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招标事项。
第八条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经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公司经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施工任务,经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材料或部品供应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建设材料或部品的供应任务,经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的监理任务,经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其它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招标活动,是指公司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的活动,经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方案设计、报建工作;
(四)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进行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及材料的技术性能已确定。
第三章投标单位的确定
第一十条在选定合作单位时,应以维护保利地产品牌为宗旨,实现强强合作,所选定的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实力应在行业内被公认处于领先水平;
(二)具有相当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与其合作能够有效提升公司产品形象和产品质量;
(三)其产品和服务应具有省级以上或国际上通用的品质保证或资质等级,符合保利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于经过长期合作,对公司发展有重大促进的单位可与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第一十一条在选定合作单位时,遵循分开采购、多家合作的原则,在战略合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即在公司同一项目及不同项目的同类工程中与两个以上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一十二条公司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一十三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即经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互联网或其它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
即向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
(三)议标。
即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受工程条件限制或工期紧迫的工程招标。
第一十四条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办部门编制招标书,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内容、中标原则和投标书格式进行确定。
(二)经办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拟投标单位进行预选,包括资格审查、现场考察,并提交预选单位的考察报告,原则上拟投标单位五家左右。
(三)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对招标书内容和预选单位考察报告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确定招标书内容和预选投标单位名单,由经办部门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书。
(四)由经办部门组织,举行招标答疑会议。
(五)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接收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及设计方案、模型。
(六)视招标需要,由预决算部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图纸编制标底。
(七)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经办部门召集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举行开标会议,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编制《开标情况统计表》,由各投标人和公司的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八)投标单位离场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可从公司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
(九)开标会议结束后,必须在招标领导小组监督下,立即将《开标情况统计表》、投标报价单、投标书正本原件和招标书原件封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借阅,如需借阅,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封存的文件在项目全部完成后可由经办部门申报销毁。
(十)评标小组按照招标书规定的原则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提交评标报告,并在报告中推荐2~3家继续商洽的单位,提出洽谈顺序;
(十一)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报告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经办部门按照决议依次与投标人洽谈,将最后洽谈结果报招标领导小组和公司领导确认,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参与洽谈。
(十二)依据洽谈结果,由经办部门填写《招标结果呈批件》,由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和公司领导签字生效,确定中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对于落标单位,在定标后三日内发给公司统一格式的落标通知书或感谢函。
第一十五条招标经办部门编制的招标书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编制,并对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项目需求书、评标定标原则进行详细清晰的描述,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报价表进行规范要求,使之在以后的评标过程中具有可比性。
招标书同时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价格明细表;
(三)投标人声明;
(四)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图纸、模型);
(五)工程组织方案;
(六)投标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公司曾经或在建项目简介、公司资产状况;
(七)组织架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八)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主要工艺一览表;
(九)法人授权委托书;
(一十)资质证明书、所获荣誉、产品合格证书。
第一十六条招标经办部门发出招标书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变更文件与原招标书一并存档。
第一十七条如需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书,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一十八条招标经办部门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从招标书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为三到二十日,设计或勘查招标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一十九条招标经办部门举行招标答疑会议时,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经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能够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公司指定地点。
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公司指定地点。
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评标工作结束后五日内或开标后一个月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如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根据招标书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其它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否则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分包。
第二十三条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检查并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第二十四条经办部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立即在公司资料室存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盖章和签名;
(三)未按招标书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评标时,首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定,确认技术方案符合公司工程要求后进行经济标的评定,在进行经济标评定时,报价最高者首先被淘汰,评标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它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评标定标的依据是: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技术方案的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技术方案的评标定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等为依据;
(三)设计技术方案的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四)施工技术方案的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书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五)设备、材料供应技术方案的评标定标,以设备、材料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经济效益好,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六)建设监理技术方案的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能够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七条评标工作结束后,由经办部门填写《招标结果呈批件》,由评标小组成员和评标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议经过,招标结果生效。
第二十八条招标经办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依据中标标价、招标书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拟定合同,办理相关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该中标无效,能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它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她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以不真实信息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公司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关联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条未经公司同意,严禁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她人,经公司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招标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招标领导小组由相关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或技术总监、公司财务总监、计划管理部负责人、策划研究中心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五人组成,公司监事会监事列席参加,依法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对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