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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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四章预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笔记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1、《预算法》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第一

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

基本依据。

2、《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5年11月2日制定,1995年11月22日实施。

二、国家预算概述

1、国家预算的概念

1、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

地方预算。

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2、主要用于:

经济建设和国防、科教文卫、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3、遵循的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2、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1、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2、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4、国家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

1、按政府级次划分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是国家预算有机组成部分

备注:

1、中央各部门:

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

织和社会团体

2、中央直属单位:

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总预算:

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2、按收支管理范围划分

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要考点)

1、预算流程图

1、编制预算草案——审批

2、正式预算

3、执行——监督

4、调整——审批

5、决算——审批

6、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批

2、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

地方人大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备注①审查权:

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

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

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

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

监督权

审批权

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

【注意】区别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权利(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按来源划分税收收入(90%以上)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预算收入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按照内容划分:

经济建设支出

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国防支出

预算支出各项补贴支出

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

⑴法律、法规

⑴法律、法规

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⑵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⑶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⑶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⑷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⑷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⑸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⑸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预算收入

本级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

本级预算收入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地方上解的收入

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下级上解的收入

预算支出

本级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

本级预算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上解上级的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2、预算的审批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备案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自上而下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应自本级人大批准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

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5.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参与政府预算的执行部门包括:

各级政府(组织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者),预算收

入征收部门(收钱的),财政支出部门(花钱的)、国库(存钱的)

4、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乡镇级别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 算

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2.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注意:

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注意多选题)(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缺点:

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

不足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比较重要)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要考点)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一般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与改革相关的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短期内还难于完全配套进行,也难于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实现每笔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均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2.零余额账户:

包括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每当发生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时,先由代理银行将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垫付给收款人,每日终了后再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划转代理银行已垫付资金。

营业中每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提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它是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4.小额现金户:

主要为了零星开支的小额支付。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序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重要)

1.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内容: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简单了解)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①预算单位申请②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③代理银行划拨资金;④资金清算;⑤出具入账通知书;

⑥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①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②通知支付银行;

③代理银行办理支付;④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⑤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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