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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

一、填空

1、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6、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7、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8、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9、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0、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3、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5、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6、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7、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8、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2、《担保法》所指的保证方式有: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5、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27、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28、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9、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0、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3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32、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33、反洗钱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4、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

36、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37、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38、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

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39、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40、贷款公司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且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41、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2、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少于10人。

4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监管评级在应在三级以上。

4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45、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46、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47、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48、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49、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50、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51、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52、商业银行应披露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及其他风险状况。

53、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54、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55、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56、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

57.商业银行应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

58、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59、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60、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61、商业银行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银监会报告。

62、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

63、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64、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5、资产转移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6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7、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68、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69、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70、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

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71、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72、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73、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74、商业银行要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75、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76、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77、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78、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

79、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风险原则、真实原则、审慎原则、动态原则四种原则。

80、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

8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难度太大)

82、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般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

83、客户张三贷款本金10000元,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认定为次级,该笔贷款表内应收息风险分类最高认定为次级。

84、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85、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风险分类为损失类。

86、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风险分类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87、非信贷资产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88、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89、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9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91、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几大要素。

9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授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中间业务、会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几个方面。

93、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9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95、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

96、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97、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98、最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99、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100、借款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10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02、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103、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04、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0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06、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0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10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0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10、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1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11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13、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15、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16、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17、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18、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19、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120、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2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22、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23、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124、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2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12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27、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

128、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

12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30、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131、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132、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33、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业务属于大额交易。

134、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

135、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

136、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137、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38、《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39、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140、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141、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42、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4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144、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145、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146、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4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148、单位定期存款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49、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150、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151、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152、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153、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154、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155、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156、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157、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月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158、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159、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160、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161、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162、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应设立贷款资金监督管理专柜,专门负责贷款资金发放和监督支付等工作。

163、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164、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应提交提款申请书或贷款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经信贷人员及其负责人审核批准。

165、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的资金支付实行台账管理。

166、借款人付款行为如出现不遵守支付约定的情形,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应停止支付贷款资金,并通知信贷人员,由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167、贷款资金账户监督管理是指要求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或指定专门贷款发放、资金回笼账户,实行贷款资金专户管理,农村信用社对专用账户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

168、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时如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69、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时,如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小于50万元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采取自主支付。

170、个人贷款业务中如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

171、个人贷款业务中如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

172、借新还旧贷款、盘活贷款、重组贷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73、社团贷款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7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贷款用途适用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个人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规定。

175、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176、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177、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178、个体工商户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179、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180、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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