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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队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规范湖北调查队系统干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调查队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系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统计局授权,湖北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管理省级以下各级调查队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武汉调查队副队长级、市级调查队正、副处级、县级调查队正、副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资、档案、调动、交流、任职培训及全系统的人员调配、考试录用、工资审批等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级调查队领导干部的管理

武汉调查队队长、党组书记、副书记的管理,以国家统计局党组为主,武汉市委和总队党组协助;党组成员、副队长的管理,以总队党组为主,武汉市委协助。

市县调查队领导干部的管理,以总队党组为主,同级地方党委协助。

第三条  各级调查队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

武汉调查队队长由国家统计局按规定和程序征求武汉市委意见后任免。

副队长由总队按规定和程序征求武汉市委意见后任免。

市县调查队队长、副队长,由总队按规定和程序征求同级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

其中:

武汉调查队副队长、市级调查队队长,总队党组在任免前需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武汉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市队党组在作出决定前,需征得总队同意;其他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本级调查队按规定和程序任免并报总队备案;内设机构的副职和其他干部,由本级调查队任免和管理。

县级调查队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的任免及管理,总队委托市级以上调查队党组代管。

第四条 党组织设置和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的任免

按照组通字[2005]26号文件规定,武汉调查队和市级调查队设立党组。

调查队党组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党委审批。

党组书记由调查队担任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担任,武汉调查队党组书记由国家统计局党组征求武汉市委意见后决定任免;武汉调查队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市级调查队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由总队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决定任免。

其中:

总队党组决定武汉调查队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和市级调查队党组书记任免前需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调查队按照与地方同级机构保持一致的原则建立党组织。

设立党组的,由县(市、区)委审批,党组书记由调查队担任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由总队党组委托市级调查队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决定任免。

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调查队党组织及其党建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

第五条根据《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调查队和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总队建立考核制度,对省以下各级调查队的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考核,了解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等情况,对班子不健全或存在问题的,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补充调整意见。

对各级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工作实绩。

考核干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的基本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主要采取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考勤,结合晋升、培训、挂职锻炼进行专项考核等形式;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干部考核结果要写出评语,并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

对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调整。

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的依据,并将年度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对干部的奖惩要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得当。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奖惩的具体办法,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考核和奖惩可参照执行当地目标考核及奖惩标准。

第六条 省以下调查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以下调查队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执行。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组织领导才能,并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建设一支政治理论水平高、调查业务精、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保证调查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七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统一规定,全省调查队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需向总队人事教育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详见有关表式)。

第八条各级调查队必须加强组织纪律,制定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在考勤中,对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满,没以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在考核中,对有关考勤结果按以下要求执行:

1、工作人员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五次者;病假达30天以上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工作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3、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三十天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予以辞退。

第九条建立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总队处室负责人离开武汉市,除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必须同时向总队长报告;副处长及以下干部外出,必须向处长报告。

市县调查队队长出湖北省,必须向总队人事教育处报告。

副队长及以下干部外出,必须向队长报告。

二、人员考试录用规定

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一律通过考试录用。

第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补充、录用人员必须在人员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总队同意后编制年度录用计划,报经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审核批准后上报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总队人事部门作为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应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体检、考察、提出录用对象、办理录用手续等工作。

第十二条考试录用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总队人事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取消录用资格,并向国家公务员局报告。

三、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人员调配指各级调查队人员的调入、调出,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等项工作,由调查队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人员调配工作以保障调查队工作为重点,以中编办和国家统计局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实行人员编制总额下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增人计划进行;以所需职位的任职资格为条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调配,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用。

因工作需要从外系统调入人员,调入县队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调入市级以上调查队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学士学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身份,并按照所需职位与专业相匹配的原则调入,原则上一般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处级以上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省委下达的计划,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总队采取双向选择、考试、审查的办法,择优选调。

选调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专业一般应与职位相适应。

武汉调查队及各市县调查队均不得自行接受军转干部。

  第十五条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调配权限和国家统计局《人员调动工作规程》进行。

调配审批权限为:

   人员调入一律由拟调入人员单位按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审查,由总队上报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审批。

人员调出,一律由拟调出人员单位按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审查,由总队审批,报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调入工作程序为:

(一)拟调入人员单位以文件向总队提出申请;

(二)总队人事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

   (三)资格审查和面试合格,向申报单位发出同意体检、政审通知。

 (四)体检、考察。

   1、组织拟调入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考察需有2名以上中共党员参加,到拟调入人员原单位查阅人事档案,听取原单位领导和群众意见,并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填写《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人员调动审批表》。

3、体检、考察合格后,由总队人事部门提请总队党组研究。

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连同拟调入人员的体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等)一并报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审批。

  4、经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审批并经国家公务员局备案后,总队人事教育处方可发出干部调函。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调入人员本人档案,一份留存人事部门。

   (五)报到。

调入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原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组织关系介绍信、独生子女证、住房公积金转移单等材料到人事部门报到,并按要求填写个人履历表、《人员基本信息表》和人员卡片,经人事部门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证件。

人事部门对调入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工资。

   第十七条人员调出,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总队批准同意后按调出程序办理。

人员调出工作程序为:

   

(一)工作交接。

办理调出手续前,调出人员在本部门内进行工作交接。

   

(二)人事及档案关系交接。

全部工作交接清楚,工作证件及办公物品交清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出和转出档案手续。

   (三)人员在申请调出的审批期间,仍需履行本人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对不履行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调出人员参加过由单位资助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可根据情况收取适当的教育培训费,具体数额由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核定。

因特殊情况,服务期未满而调出的,应向所在单位赔偿各项教育培训费。

   第十九条对直接涉及财务管理的人员,调出前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或财务审计。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并授权调查总队管理省以下各级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人事司是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主管部门,总队人事教育处负责所属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武汉调查队与所辖区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级别相同,市级调查队为正处级机构,县级调查队为正科级机构(直管市调查队按副处级机构规格进行领导干部配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级别与各级统计局及其内设机构级别相同。

直管市调查队内设机构按副处级单位内设机构设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调查队机构一般实行两级制。

武汉调查队内设处(室),市级调查队内设科(室),县级调查队内设机构名称与当地统计局保持一致。

各调查队内设机构数以总队批准下达的“三定”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武汉调查队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或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级调查队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由总队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武汉调查队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由国家统计局批准。

市、县级调查队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三级调查队之间职能、任务和编制的调整,需由总队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武汉调查队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按国家统计局下达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行,领导职数为1正3副,配备1名副队长级纪检组长。

市级调查队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配备1名副队长级纪检组长。

县级调查队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

第二十七条各级调查队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三定规定”执行。

“三定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

编制3人以下的处(科)设1职;4至7人的处(科)设1正1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1正2副。

五、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非领导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调查队或其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二十九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干部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条非领导职务由高到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十一条武汉调查队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设置;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市级调查队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

市、县级调查队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武汉调查队内设机构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和各市级调查队内设机构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由各调查队在规定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市级调查队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县级调查队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位由总队在规定的总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设置,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任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任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任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凡应届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一般明确为主任科员。

博士研究生考录前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可直接明确为主任科员;凡应届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一般明确为副主任科员。

硕士研究生考录前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可明确为主任科员;凡应届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一般明确为科员。

本科生(学士学位)考录前具有4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可明确为副主任科员。

第三十五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各级调查队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在限额职数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任命后要向国家统计局备案;非领导职数的使用要留有余地,满职数或特殊情况超职数配备要经过国家统计局审批。

六、回避与交流制度

第三十七条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例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担任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党组及人事教育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时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干部交流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转任。

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可在系统内、或在地方和其他系统通过调任、转任方式进行交流。

七、调离、辞职、辞退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离开机关,或者要求不再担任职务的,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本级党组同意后,总队人事教育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不认真履行职务者,应对其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辞职:

在涉及重要机密等职位上任职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四十三条调查队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辞退:

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着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退休制度及退休人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干部职工离退休政策,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五条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由总队人事教育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当月告知本人,到龄的第二个月由组织与本人谈话,并下发退休通知,同时办理免职手续,到龄的第三个月核发退休工资。

决定退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交接手续。

核定退休人员的出生日期以本人干部档案最早记载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各调查队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作人员时,经党组或队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选择用工对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用工对象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参照当地劳务部门的标准确定。

试用期满后,经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考核,确实能担任本岗位工作,且表现较好的,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执行登记制度,填写“临时聘用人员登记表”。

第四十八条按谁招聘谁管理的原则,有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日常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工资在内的所有经费支出目前暂在总队统一下拨的经费中列支。

十、附则

第五十条有关系统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工资及津补贴管理及审批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总队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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