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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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变更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

  篇一: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有所谓的“设计变更权”。

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

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

  为解答上述问题,本文就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这两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

  一、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中明确的一种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工程变更则是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概念。

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07版《标准招标文件》的部分都出现“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概念,均有以下涵义:

工程师或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并指令承包商实施这些变更的工作。

  以上标准合同中所提及的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在表面上看起来与合同法的合同变更是一致的。

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做了修改。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

但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同变更程序,任何一方变更合同

  必须经对方同意,若工程变更就等于合同变更,那么没承包商的同意业主是无法进行工程变更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承包商的认可,业主失去了对工程可能发生变化的任何控制权。

这是业主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与项目管理实际相矛盾的。

  很显然工程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

那么工程变更究竟是什么有无法律依据工程?

  二、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

建设项目尤其是土木工程施工极其复杂:

工程结构复杂;空间上固定,具有唯一性;采用期货交易,工期长;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不利的自然界、社会条件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特点给工程的施工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将工程所有的情况确定下来,对于大型土木工程来说更是如此,往往合同双方签约的依据只是招标设计图纸,描述工程具体情况的施工图纸在签定合同后才陆续签发给承包商。

在工程项目的细节尚不明了的情况下,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合同意味着承担了下列义务:

在招标设计的范围内,工程(量)发生一定程序的变化,承包商仍然承担施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为基础得到相应的支付),同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应预见到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的变化有时也会超出招标设计的范围,但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商仍然有义务承担此工作(可以重新确定一个价格)。

当然这些工作都是与完成此工程相关的,否则承包商可拒绝。

业主也承担了可能要支付

  比合同协议书中的规定更多的酬金。

这与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工程实践大量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在施工承包合同管理中利用工程变更能够有效的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通过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使工程能最符合业主的需要,是为合同双方所接受的。

  工程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承包人、设计人有权建议变更,但无权发出变更指令。

  

(2)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和顺利完成工程。

依据法律规定及工程惯例,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并无权利修改合同。

工程变更只是为了工程能顺利完成而赋予发包人单方面的权利。

  (3)工程变更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的改变。

  (4)非承包人过错

  三、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所以,工程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实质上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合同订立时便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情况作出事先约定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1)协商时间特殊。

合同变更的协商发生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之时。

而工程变更的范围、估价原则等的协商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内容、价款的协商则发生在工程变更之时。

  

(2)变更主体特殊。

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变更的主体是协商一致的承发包双方,而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3)变更范围特殊。

合同变更范围可为全部合同内容,但工程变更范围仅限于为顺利实施工程而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所做的必须修改。

标准合同中,发包人均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变更,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07版《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条规定“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工程及其实施方法,如附加工作、一般**,属于工程变更,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条款估价。

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增加与完成合同无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或实质性**大量或重要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属于合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

所以,本文开头所举例子,发包人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属于合同变更,应经得承包人同意。

  四、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土木工程的特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动态性,随着各种风险的出现双方所实际承担的责任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合同管理也具有动态性。

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原设计的修改,其具体内容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即工程变更,并将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在性质上区别开,才能使工程有效的实施,实现双方签约时的意愿,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篇二: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二级建造师: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

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来源:

考试大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变更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变更权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指示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五、承包人建议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六、变更估价

  七、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篇三:

建筑工程变更合同管理

  浅析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摘要:

具“规模大”、“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等特征的建筑工程项目,无可规避地于工程建设中出现“工程变更”问题,工程变更价额亦为构成“工程结算造价”的组成部分。

工程管理核心为“合同”,为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需遵循的最高准则,为双方工程建设处理争端的凭据,合同分析为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极其关键的工作。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效益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变更”意是于工程项目实施时,依合同约定程序对“工艺”、“材料”、“构造”、“功能”、“技术指标”、“尺寸”、“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做出“部分”及“全部工程”的变动。

因合同变更将给工程施工带来极大影响,造成“费用加大”、“工期拖延”,易诱发双方争执,因此对于工程变更合同双方皆需极其慎重。

工程变更管理为极其复杂的“系统工作”,“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反映出业主单位的“管理水平”及“工作质量”,和业主单位“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1影响工程变更的因素

  设计变更因素

  设计变更重点包含:

加大及缩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更变工程施工时间及施工顺序;更改工程相关部分“标高”、“基线”、“尺

  篇四:

施工合同变更程序

  篇一: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二级建造师: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

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来源:

考试大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变更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变更权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指示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五、承包人建议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六、变更估价七、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篇二:

施工变更管理流程

  施工变更管理流程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施工项目变更管理程序,节省施工成本,规范审批程序,,针对公司外包施工作业中的项目变更处置,特制定本流程。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公司外包施工中发生的项目变更、项目增加、项目减少和工程总决算。

凡公司与施工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特征、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均须按照本流程办理工程变更文件,并与原施工合同共同作为工程管理、施工、监理、结算的依据。

  本程序文件由公司总经办拟定,公司财务总监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归公司总经办。

  本程序文件从XX年6月1日起执行。

  2职责与权限

  公司总经办为变更申请人,负责变更方案的调研、草拟。

  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变更方案的审核。

  审核后的变更方案报财务总监签字后,上报总经理批准。

  3施工变更作业程序

  所有变更作业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经申报、审查、批准流程后,签署《工程变更通知单》,方可实施。

  变更申请。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与原设计方案、预算不符的项目,总经办作为项目变更申请人,对需要变更的内容,在接收施工方报价后,出具专项报告,列出变更原因、内容、预算、实施时间,报项目负责人审查。

变更评估审查。

公司授权项目负责人对申请的变更报告进行评估审查,会同施工方代表和监理进行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和预算。

  3.4变更方案批准。

《工程变更通知单》经审查人、财务总监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即可实施。

  3.5变更方案实施。

总经办负责将批准后的《工程变更通知单》交付施工方和监理方,在规定时间内具体实施。

3.6变更方案结算。

《工程变更通知单》同工程造价材料一并归档,作为项目决算的依据。

  4监督

  4.1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对项目实施过程有监督权。

  4.2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拨付、结算有监督权。

  5解释与修订

  5.1公司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修订。

  5.2本程序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总经办。

  6引用或相关文件、记录

  6.1gcgl-《工程变更通知单》

  起草:

审核:

批准:

篇三:

合同管理流程-工程变更管理基本程序

  工程变更管理的基本程序

  篇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全称、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工程名称: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

  工程内容: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造价(元):

(大写)(小写)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一)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

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发、承包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原因填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为开工年日,

  竣工天。

  (三)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条款应按原合同执行,原

  合同内容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全称、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工程地点: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

  补充协议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1、按以上要求编辑,不得缺项。

  2、需电子版打印,不得手写。

  3、补充协议备案时,需携带合同副本、以备审核。

(备注是说明,不需打印)

  篇六: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摘要:

建筑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工程造价难以控制的主要所在。

因此,对工程变更的签证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问题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

建筑工程变更;签证;

  一、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一)建筑工程合同变更问题

  1、随意性大。

很多开发企业急于项目的开工,又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对建筑标准的把握,设计深度的审查没有严格把关,造成边施工边变更,很多变更是建立在少数企业或项目管理层的个人的判断基础上,想改就改,有的项目一改再改,到竣工时项目已面目全非。

由于受管理层管理水平、精力和能力的限制,很难保证其科学性。

  2、变更缺失监督。

在施工的过程中,对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

  

(二)现场签证管理问题

  1、签证遗漏或未及时签证。

主要原因:

管理随意造成拖延;没有搞清哪些费用需要签证、对合同条款把握不清,造成签证遗漏;签证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如不同计价约定的合同,对工程量的增减项、计价方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的把握不清、不便成图描述;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签证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或虽明确了但具体操作规定没有细化,造成分包人与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依据,签证的范围和标准理解分歧,形成签证办理过程的争议。

  2、签证内容不规范。

许多签证上只有“同意”“属实”字样。

没有附图及详细资料,工程量无从核实,费用项目无从确定。

发生材料代用情况下,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原因:

在业务处理知识上没有掌握签证与结算、索赔的关系。

  3、签证责任人不清、签证责任方签字不齐全。

无合同规定的有授权的各方签证人共同签字,或者出现多头签字,被钻空子。

原因:

对签证有效性缺乏合同意义上的理解;签证管理制度混乱;不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

  4、同一工程内容存在重复签证、交叉签证,常见于土方挖运、障碍清除、工程拆迁等项目中。

原因:

签证人员对清单工程量项目中所包含的内容不清,导致某些已经包含于清单项目中的施工内容单独签证或对中标承包价中已经包含的内容进行重复签证。

由于涉及到变更,某些签证内容在工程变更中已经体现,导致重复。

  篇七: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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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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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管道储运分公司王龄

  摘要:

合同变更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发生更频繁,变更的内容与形式更复杂,跟合同变更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

本文试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其风险防范,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主题词: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风险防范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的不可代替性,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合同履行环境不确定因素多,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各种影响合同履行的主客观因素,在合同订立期间很难充分预见,因而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避免要发生各种变更。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例如,工程发包人对合同的标的,有单方的变更权;变更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都可能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变更带来的利益增减和法律后果也更加复杂;变更涉及的内容,往往专业性

  很强;变更行为的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也占重要的地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与协议变更两种情形。

法定变更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

协议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改变。

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因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工程的新要求。

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发包人可以单方变更工程设计,其理由在于:

工程施工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单方变更工程设计是发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需要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依法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就构成违约。

当然,因发包人变更设计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

同时对合同价款、工期及质量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三、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

XX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则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足以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引起合同的变更。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变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就是关于合同从非常状态进入正常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例如,场地的清理,已建部分的修复,追加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期的重新确定等。

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

如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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