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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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3月底,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以下简称“三超一疲劳”)和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力争实现省道和城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秩序井然有序,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和校车交通事故基本消除,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次死亡3人、遏制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

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

结合实际,将货运车辆、大型客车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以及不按规定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整治重点。

  

(二)重点车辆和驾驶人。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

  (三)重点道路。

交通流量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省道、重点旅游线路和城乡道路。

整治期间,全县每月组织4次集中统一行动,时间和整治重点分别为:

  1.超速行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

每月1日的9时至次日9时。

  2.客车超员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

每月9日的15时至24时。

  3.货车超载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

每月18日的10时至20时。

  4.疲劳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日:

每月25日的12时至15时,21时至次日2时。

  (四)电动车集中整治。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加强对电动车的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控。

工商局要加强电动车的销售管理;公安局要加强电动车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电动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提高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集中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李建勇   县委副书记、自治县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梅广虎   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

      钱 辉   自治县副县长

  成 员:

巴哈提努尔 县安监局局长

      章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世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

      阿合提   县交通局局长

      李鹤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立德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鲁文俊   县路政局党支部书记

      刘宏斌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阿力木   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党支部书记

      田立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晓龙   县农机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世文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的职责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超载源头进行治理。

  2.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建设,推动系统设备的使用,做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为政府提供预防事故的对策和依据。

  

(二)交通运管部门的职责

  1.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源头监管力度,确保客运企业、营业性客运车辆准入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监督客运企业完善制度,要大力表彰一批文明安全驾驶人,促进客运驾驶人素质提升、待遇提高,维护客运驾驶人权益,同时对道德水平不高、驾驶习惯不好的驾驶人要列入重点,严格教育、严格监管,不能放任,以防酿成严重后果。

  2.督促各运输企业就本单位车辆及人员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须将全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能营运。

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从开展专项行动起,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3类违法行为累计超过10次的客运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依法依规对企业及法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3.监督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关于道路客运企业安装安全告知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请乘客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在客运车辆上标明核载人数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乘客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对车辆运行中司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4.对在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将旅客卸客分流,对卸客转运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承担,并及时将该违法行为通知抄告车籍所在地的运管及公安交管部门。

  5.对现有客运班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旅游客车底数,掌握车辆安全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

合理调整发班时间,运距在500公里以内客运班车,要求凌晨1:

00前必须到达目的地客运站;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的班线20时至次日8时停运;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做好到站旅客的安排工作。

对新申请运距在1000公里以内的,19时后发车和0时不能达到目的地的班线和车辆,原则上不予审批。

   6.运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客运企业经理人管理水平。

继续组织全县范围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7.对应当安装而尚未安装GPS的车辆进行清理,并暂停其营运资格,对超速和疲劳驾驶报警的车辆,要及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阅监控资料,对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罚,同时责令车辆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8.督促客运站及客货运企业设置安全宣传橱窗、专栏及宣传条幅,宣传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内容。

要求企业积极响应集中整治行动,向社会承诺杜绝“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

  (三)交通路政部门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治超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精神,加大对重点区域、省道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路面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对在超限检测站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新政发〔2010〕95号”文件对超限车辆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加快治超站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设备,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隐患。

  4.加强与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

在设有治超检测站的地区,可协调公安民警进驻,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疏导车辆,防止出现交通拥堵。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集体闯关、非法聚集阻碍交通以及谩骂、侮辱、殴打治超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良好的治超环境。

  (四)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公路等级设计标准,负责全县管养道路沿线交通设施的维护、补缺工作;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12月底前对现有限速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在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路段,必须设置明显的限速和警示标志。

  2.对道路事故易发点、重点(重大)隐患路段,会同公安交管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论证,增设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3.对收费站收费授时系统进行改造、标定,经过公路收费口要载明时间,根据进口、出口距离、所用时间计算区间行驶速度,在全封闭公路上推行区间测速,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行为进行查处。

  4.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尽快推行计重收费模式收费。

  5.利用现有设施,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在收费站开展由收费员向对过往驾驶员送一句有关预防“三超一疲劳”的安全提示语活动。

  (五)公安交管部门的职责

  1.进一步严把源头准入关,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货车的查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涉嫌非法改装的,扣留车辆。

发现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特别是非法生产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信部门处理。

  2.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人,要严格落实记分制度,累积超过12分的,严格依法扣留其驾驶证;对查处的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及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对外来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必须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转递一起,实现对违法当事人的记分处罚,严禁只罚款不转递;对查处的大型客车非现场超速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车主接受处罚,提高处罚的及时性,处罚时要认真核对驾驶人信息和图片,不能确定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该时间段的驾驶人员,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

  3.进一步提升查处能力,充分发挥现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作用,做到固定、流动、区间和全程测速的有效结合。

将所有能够使用的测速仪投入到路面管理,所有电子监控设备要开启使用,最大限度地运用测速设备,开展现场测速工作,加强现场处置力度,提高现场执法密度,严查超速违法行为;积极协调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实现在封闭公路上依据收费站时间进行区间测速。

  4.进一步优化勤务方式,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区域联勤、错时工作制等方式相结合,紧紧围绕出站、出城、过境等重点环节,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逢车必查,严格落实防范和查处客车超员违法的措施。

  5.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严处罚超员客车驾驶人和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6.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可选派民警进驻汽车客运站和路政治超站,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工作。

同时,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向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提供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信息。

  7.进一步做好提示服务,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站点,加强对跨省旅游包车检查,询问驾驶人驾驶时间,提醒驾驶人按时休息;对下午2时至5时疲劳驾驶多发时段,要增加巡逻管控力度,提醒驾驶人注意休息。

  8.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研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加强夜间、节假日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接送学生车辆坚持“六必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以及倒运超员乘客、规避检查的违法行为。

  (六)质监部门的职责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的要求,加强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管理;加强对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资格许可证书安检机构的检查,对检查清理出的问题,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2.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明查暗访。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开展无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证、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督促安检机构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七)农机部门工作职责

  严厉打击无证无牌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整顿超载超宽、超速行驶、人货混装等严重违法行为。

在农机监理站营造浓厚的“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氛围。

  (八)宣传部门的职责。

  在专项行动期间,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加大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对“三超一疲劳”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曝光。

同时,开设相对固定的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宣传专栏,力争做到全县的专项行动在新闻媒体“电视有节目,网络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工作,是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现实需要。

冬季是事故多发的季节,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和领会“三超一疲劳”集中整治行动的艰巨性与重要性,认清形势,克服松散麻痹思想,积极投入到集中整治行动中,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县域内交通安全形势和事故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对“  三超一疲劳”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综合治理,探索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措施,广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的危害性,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

同时,要组织记者随警出行,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剖析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的深层次原因。

围绕整治内容印发宣传单,在县域的主要出入口、客运站点、治超站、车辆检测站和公路收费口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标语(2条以上);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在媒体持续播出杜绝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主题公益宣传广告。

要深入相关企业讲解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四)强化考核,及时总结。

自治县将不定期组织工作组检查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各有关单位也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

加强责任追究,凡是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全面实行责任倒查,追究驾驶人、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以及驾驶人考试、车辆检测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做好信息互通,并及时将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妥善解决各单位反馈的问题,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持续开展,切实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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