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异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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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异议

对《司法鉴定报告》的异议

甘粛荣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关于郑宣华等人诉盘锦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司法鉴定报告》,歪曲客观事实,未实际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勘察、测量,未采信经原告、第一被告、监理公司和第二被告被告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工程款,只依据第一被告单方提供的伪造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鉴定的结果对本案的审判毫无意义。

原告提出异议以下:

1、路基开挖土方:

鉴定报告采信汪国斌签字的《工程量计算表》,原告不认可。

原告向法院提交《工程量计算表》都是由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签字,该表只有汪国斌一人签字,无制表时间,无监理签字无效。

汪国斌只是工程部的测量员,2010年7月已被原告解聘,汪国斌XX,无权代表原告出具报表。

原告认为该表是汪国斌在鉴定期间,被第一被告所收买,原告只欠王国斌18,130.00元,并在汪国斌被解聘后的次月付清.第一被告却和汪国斌签订了欠款54,000.00元的《工资支付协议书》,这是收买行为。

在第一被告指使下,汪国斌在第一被告伪造的材料上签了字,向法院出了伪证(补充证据1、2)。

而鉴定单位对放着的证据不用,却采信第一被告提供的伪证,国法难容。

原告申请对该表产生的时间和汪国斌签字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2、路基填土方(利用方填筑)

鉴定报告依据汪国斌提交的《工程计算表》,原告不予认可。

理由同上。

该项已由唐敏代表第一被告呈报,监理审核,业主(第二被告)批准,土方量:

203,082立方米额,工程款1,777,242.00元。

鉴定报告依据第一被告提供的伪证作出的鉴定结果是错误的(补充证据1、2)。

土方量差额为203,082立方米-85,558立方米=117,524立方米

工程款差额为1,777,242.00元-383,300.00元=1,393,942.00元.

3、土方爆破及开挖不在鉴定工程量内。

凡是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都是鉴定的内容,鉴定单位不予鉴定,失去鉴定意义。

在爆破项目中,原告方有爆破资质和专业的施工队伍,和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爆炸作业单位使用许可证审批表》和施工队有爆破《工程承包合同》,原告的爆破及开挖石方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进行鉴定是错误的。

(补充证据3)

漏算:

爆破工程量5800立方米×41.55元=240,990.00元。

4、砂砾换填

漏计量石方量2700立方米×41.55元=112,185.00元.

在工地鉴定现场,原告代理人向鉴定单位提出,2700立方米石方量漏算,评估单位不予理睬。

业主已拨款1,858,657.00元(补充证据4),鉴定只计算988,101元。

实为1,858,657.00元+112,185元=1,970,842.00元.

漏算:

1,970,842.00元-988,101.00元=982,741.00元。

5、护坡挡墙,

本项鉴定报告中,原告报941.5立方米,单价299.34元,合价:

281,828.60元,第一被告报705,8立方米,单价:

293.46元,合价:

207,124.00元。

鉴定单位未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测量,本项中所附2页《工程量清单》无上报人或单位签字和盖章,因此只能是鉴定单位伪造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合同中并无对《护坡挡墙》内容的规定。

因此本项工程鉴定认定的工程量和计价款无依据。

本项应依据原告呈报的数额为准(补充证据5)。

6、涵洞工程(2米跨径)、7、涵洞工程(3米跨径)、8、涵洞工程个(4米跨径)

以上3项工程,鉴定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只是走马观花的看了一下,所做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业主根据项目部唐敏经理签字上报、监理同意,业主批准的拨款数为准。

业主已拨付工程款347,818.00元,是合法有效的(补充证据6、7、8)。

9、程举河大桥

已经业主比准,已拨款1,494,240.00元,其中只有三道小细樑未完成,数量很小。

鉴定方认为桩基检测项目包括在钻孔灌注桩单价中是错误的,应包括在大桥荷载试验计算,所以应单独计算(补充证据9)。

鉴定方认定不准确。

10、路基请表

鉴定依据的报表不是经监理公司批准的报表,应依据业主批准的报表为准。

由承包单位负责人唐敏呈报,监理单位审核的《2010年6月支付报表》批准的数额:

73,905.00元为准(补充证据10)。

11、清理现场。

已认定。

12、砍伐树木、13、挖出树根

原告呈报工程量砍伐树木715根,单价40.25元,合计:

28,778.75元。

砍伐树根715根,单价:

49.19元,合计:

35,170.85元,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是在业主工程招标时就已确定的工程量(证据11、12、13),业主实事求是的支付了工程款是正确的.

鉴定单位依据被告提供的虚假情况作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14、临时道路修建

原告呈报工程量6550米,单价87.33元,合价572011.9元。

第一被告呈报工程量4710米,单价33.51,合价157832元。

鉴定认定工程量4833米,单价33.98元,164225.34元。

经业主审核5240米,单价87.33元,(依据业主招标价)拨款457,609元,原告认为该价款是正确的(补充证据14)。

15、临时工程用地

原告呈报工程量65,250㎡,单价3元,合价195,750.00元,原告有5份协议书可证明。

并有工地所在地政府关于《宁长二级公路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可证明(补充证据15、16、17)。

鉴定单位的鉴定结果无依据,是无效的。

16、临时供电设施

原告呈报工程量合213848元,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因此应按施工合同价付款。

鉴定方按总价的20%计取没有根据(补充证据15、16、17)

17、供水设施

招标修正报表按100,000.00元报价,第一被告按16,566.00元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2010年6月支付报表》批准拨款80,000.00,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量,应按100,000.00元确定工程款(补充证据15、16、17)。

鉴定认定错误

18、承包人驻地建设

原告呈报150,000.00元。

第一被告呈报90,000.00元。

鉴定120,347.12元。

已拨款180,000.00元。

原告认为业主经审核认定的数额180,000.00元是正确的(补充证据18)。

鉴定结果是错误的。

19、自购材料费(砂石料部分)

原告呈报价:

1,388,230.00元。

第一被告呈报价:

586,287.00元

鉴定价同第一被告。

2009年灌桩基础用八家嘴黄沙:

32,500.00元和2009年甲方供砂石料5,880.00元鉴定漏算(补充证据19)。

20、固定设备费

原告呈报价:

1,547,880.00元是准确的。

鉴定采取分摊、折旧不合理。

第一被告呈报价:

914,168.43元,鉴定予以认定无依据。

原告施工所采购的设备,定做的钢模都是由原告垫付大量现金购进的,一般工程的投入都在前期,只有工程全部干完才有利润产生,原告中途被迫退场,责任完全在被告,因此让原告承担设备费没有道理。

21、预制场地硬化

原告呈报价:

409,500.00元。

被告呈报价9,873.00元。

鉴定认定:

9,873.00元。

该预制场地仅地面硬化情况:

长130米,宽45米,厚0.2米。

130×45×0.2=1170立方米

每立方米混凝土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等350元/立方米,即:

1170×350=409500元(补充证据21)。

鉴定结果无依据。

22、钢筋缺失问题

钢材缺失和原告无关。

工地钢材由第一被告项目部材料员李振强一人管理,钢材进多少,收多少都是由李振强经办,原告没有这个权力,因此钢材丢失和原告无关。

况且工地钢材也被第一被告项目部自盗过,这些情况原告工地保管员和当地村支部书记都是现场目击者,并当时就报告了华能业主,将车辆扣了两天,通过华能业主才放了车(补充证据22)。

23、郑宣华领用附属非工程主体所用物资费用

第一被告呈报6579元。

鉴定认定:

6579元。

此项不属于工程量鉴定内容。

24、关于因为暗坟和征地影响误工费用

鉴定单位对这个有关工程重大事项采取回避的态度,提出三方协商解决,真是天大的笑话。

如果能协商解决还找鉴定单位鉴定干什么。

此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530,000.00元,鉴定漏算(补充证据24)

25、关于资金借贷利息问题

不承认借贷利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单位说原告和被告在这方面有协议,根本没有。

事实上业主(第二被告)每个月都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因此必须承担欠款的利息1,188,000.00元(补充证据25)。

26、办理保函费用

关于这个情况:

每个工程在签订合同时都要交保证金或办保函,当时王宝良多次找原告要求办一个1,500,000.00万元的保函,原告想尽办法办到了,后来王宝良又不要了,说办保函的费用他负责,当时认可8万元(证据26)。

27、已用去税金费用

第一被告所呈报的税金实实在在,原告其中出了67000元,是原告郑宣华给赵岭的现金(补充证据27)。

28、后段钢筋制作及底座费用

此项费用已经发生,已由第一被告在2010年8月16日直接付给了大桥施工队叶正兵,还有底座相关材料未计算,应该补算。

共计:

263,995.00元(补充证据28)。

未评估鉴定部分款项:

1、自购材料部分:

钢绞线、波纹管、锚具:

395900元(补充证据29及诉状证据6)。

连接钢板:

281288元。

工字钢:

35000元。

桩基检测管:

21900元。

以上合计:

734,088.00元。

2、三标工程变更及增补项目,合计:

812,981.00元(补充证据32)。

3、其它工程费用

误工费和利息1,530,000元+1,188,000.00元=2,718,000.00元。

4、工程量清单修正报表

施工环保费:

40,000元。

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费:

50,000元。

电讯设备施费:

80,000元

以上三笔共98,000元。

以上合计漏算:

3,550,088.00元

综上所述,鉴定单位就是一个造假公司,对该工程鉴定数据和被告呈报的数据分毫不差,连小数点都不差。

实际上,鉴定单位就是第一被告的代理人。

所做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目的

提供人

1、2

《工资支付协议书》、欠条、《工程部人员分工安排》汪国斌个人签字报表等

19

第一被告收买汪国斌伪造报表无效

第一被告提供

3

《关于申请使用炸药等火工材料的报告》等

32

原告施工中使用炸药合法土方爆破及开挖工程在鉴定范围内

4

《2010年6月支付报表》

1

砂砾换填数量、合价

5

6

7

8

9

《工地例会纪要》及照片

5

原告已完成大桥建设

10

《施工周报》及《2040年6月支付报报表》

7

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业主批准拨款73,905.00元

11

2

12

《2010年6月支付报表》

2

砍伐树木审批价:

28,779.00元

13

同上

2

挖出树根审批价:

35,171.00元

14

临时道路修建原告已完成

9

工程款:

457,609.00元

15

5份用地合同

7

合价195,750.00元

16

《2010年6月支付报表》。

3

临时供电设施合价:

213,848.00元

17

同上

2

供水设施合价:

100,000.

00元

18

同上

2

承包人人驻地建设合价:

180,000.00元

19

自购材料证据

12

合价:

1,388,230.00元

20

固定设备费证据及照片

20

合价:

1,247,880.00元

21

22

郑宣华:

《关于工地钢材是否丢失的情况说明》及由李振强签收的《水泥入库登记表》

4

工地物资归李振强管理,丢失和原告无关

23

24

因暗坟和征地影响误工有项目部和工区六次向业主的报告和部分附表

12

造成损失:

1,530,000.00元

25

《关于工程投入资金利息的计算》

1

利息:

1,188,000.00元

26

原告办理保函资料

38

第一被告承诺费用由他们承担

27

郑宣华:

《关于给赵岭现金去宁县地税局交税的情况说明》

1

具体内容见说明

28

叶正兵:

《说明》

1

后段钢筋制作及底盘费用已产生,桥队42人工程款227,995.00元已结清,还有底盘费用共计:

263,995.00元

29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检测报告》及《民事诉状》(证据6)

21

30

郑宣华:

《关于被告称我方造成桥梁板原材料损失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32

第一被告诬陷原告粱板原材料损失不存在

31

郑宣华:

《关于我方诉状称被告方已支付约42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据

7

第一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

3,331,160.00元

32

在施工大桥桩基工程中遇到各种困难的相关证据

14

33

郑宣华:

关于2010年6月19日我打给三标项目部副经理赵岭的一张借条17万元的情况说明》

1

详见说明

34

郑宣华:

《关于三标工程部下面施工班组情况说明》

1

35

原告:

郑宣华、杨天爱、陈志平

李能、彭培养、熊兵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致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目的

提供人

1、2

《工资支付协议书》、欠条、《工程部人员分工安排》汪国斌个人签字报表等

19

第一被告收买汪国斌伪造报表无效

第一被告提供

3

《关于申请使用炸药等火工材料的报告》等

32

原告施工中使用炸药合法土方爆破及开挖工程在鉴定范围内

4

《2010年6月支付报表》

1

砂砾换填数量、合价

5

6

7

8

9

《工地例会纪要》及照片

5

原告已完成大桥建设

10

《施工周报》及《2040年6月支付报报表》

7

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业主批准拨款73,905.00元

11

2

12

《2010年6月支付报表》

2

砍伐树木审批价:

28,779.00元

13

同上

2

挖出树根审批价:

35,171.00元

14

临时道路修建原告已完成

9

工程款:

457,609.00元

15

5份用地合同

7

合价195,750.00元

16

《2010年6月支付报表》。

3

临时供电设施合价:

213,848.00元

17

同上

2

供水设施合价:

100,000.

00元

18

同上

2

承包人人驻地建设合价:

180,000.00元

19

自购材料证据

12

合价:

1,388,230.00元

20

固定设备费证据及照片

20

合价:

1,247,880.00元

21

22

郑宣华:

《关于工地钢材是否丢失的情况说明》及由李振强签收的《水泥入库登记表》

4

工地物资归李振强管理,丢失和原告无关

23

24

因暗坟和征地影响误工有项目部和工区六次向业主的报告和部分附表

12

造成损失:

1,530,000.00元

25

《关于工程投入资金利息的计算》

1

利息:

1,188,000.00元

26

原告办理保函资料

38

第一被告承诺费用由他们承担

27

郑宣华:

《关于给赵岭现金去宁县地税局交税的情况说明》

1

具体内容见说明

28

叶正兵:

《说明》

1

后段钢筋制作及底盘费用已产生,桥队42人工程款227,995.00元已结清,还有底盘费用共计:

263,995.00元

29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检测报告》及《民事诉状》(证据6)

21

30

郑宣华:

《关于被告称我方造成桥梁板原材料损失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32

第一被告诬陷原告粱板原材料损失不存在

31

郑宣华:

《关于我方诉状称被告方已支付约42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据

7

第一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

3,331,160.00元

32

在施工大桥桩基工程中遇到各种困难的相关证据

14

33

郑宣华:

关于2010年6月19日我打给三标项目部副经理赵岭的一张借条17万元的情况说明》

1

详见说明

34

郑宣华:

《关于三标工程部下面施工班组情况说明》

1

35

《土地承包合同》

郑宣华和邱成祥签订

36

37

被告向程举河大桥施工队恶意支付800,000.00元的情况和证据

30

38

郑宣华:

《关于被告要求在甲供材料我方采购的沙、石中提取20%的管理费的情况说明》

1

详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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