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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制度

师大学网络教育考试制度

(2006年8月20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网络教育考核工作的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考试指各种网络育考试,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考试,以及学校组织参加的市成人本科英语统测等。

第三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四条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其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考查。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除社会实践类课程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外语类课程可根据特殊需要采取笔试、口试或两种兼用的考试方式外,其它课程考试原则上均应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确需以考查或开卷笔试等方式进行的,应经授课教师及学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凡我院网络教育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网络教育考试工作由网络教育部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网络教育教务中心、招生管理中心及各学习中心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学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网络教育部主任和学院主管院长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考前准备

(一)在教学中心、教务中心、资源中心的配合下,学习支持服务中心应努力做好考前服务与辅导,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容全面掌握、加深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务中心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具体安排。

(三)各相关中心应分别召开主讲课教师、命题教师、阅卷教师等参加的考前准备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辅导、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

(四)学习中心应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容和契机,通过宣讲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五)召开巡考教师、学习中心主考、监考教师考前培训会,学习巡考守则、主考守则、监考守则和考试流程等,申明考试要求。

二、考中检查

网络教育部组织由学院有关领导参加的检查组,随机到各个考点对考试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考试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三、考后总结

每次考试后,考务负责人、巡考教师都应对本次考试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改进工作,使考试工作得到不断的提高。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九条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要和学习中心认真协调、沟通,精心安排考试计划,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学习中心应提前通知学生。

第十条考场安排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除考试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二)按照对号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保证列间距在八十厘米以上的原则安排座位。

(三)同一考点同时进行考试的多个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必须有监考员监考。

监考员由网络教育部、学习中心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工作人员担任。

(二)设有两个以上考场的考点,应设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可由学习中心负责人或考点负责人担任。

主考要对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三)除主监考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以外,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2名监考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3名监考员;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4名以上监考员。

四、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师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络教育考试监考守则》,严格执行《师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络教育学生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考试基本程序

(一)各考点必须严格遵守事先规定的考试时间。

(二)监考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对考场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开始允许学生进入考场,学生入场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检查。

(四)开考前十分钟开始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指令。

(五)监考员须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将密封的试卷带到考场,验封后当众启封。

(六)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未交卷的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员清点完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以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监考员将试卷、答题纸按顺序整理完毕后立即交考务办公室,请考务办负责人检查后密封。

第四章命题与试卷

第十三条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网络教育部负责组织。

命题时每门课必须同时准备至少2套难度和题量相当、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四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并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五条试题命好后,网络教育部须组织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

第十六条试卷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试卷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可靠单位印刷。

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三)试卷应在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试卷密封袋应附有《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考场记录》以及密封条。

(四)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

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以防泄密或丢失。

(五)学习中心有责任提供安全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六)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

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网络教育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考试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课程总成绩60分为及格。

所有考查课程(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合格和不合格记。

学位论文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记,良好以上方可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课程论文、网络课堂参与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评卷教师应在收到试卷后3周完成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

教务中心组织人员录入系统并核对无误后,2周向学习中心和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原始成绩档案由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查卷。

查卷必须在成绩公布后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习中心批准汇总后,报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查核。

教务中心受到查分申请后,须在1周将结果回复学习中心及学生个人。

超过规定的查分期限,一概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三条经核查确系评卷、记分有误,必须由教师、教务工作人员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更正。

第二十四条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中心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

任何人均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考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应认真监督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

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者、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监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监考、巡考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学院反映。

第三十条各学习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工作,检查本单位考点、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网络教育部负责对全校网络教育各考点、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学生证、等规定的证件和必备文具提前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安排隔位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桌面方便检查的地方。

无证者不得入场考试。

迟到三十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第三十二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考生自带纸。

考生在规定时间交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

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三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带入的工具书、参考书外,其它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四条考生在考场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答卷。

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均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加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2周向学习中心提交《重修申请表》要求重修,经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辞典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七)在考场吸烟者。

(八)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再犯一般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容的纸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四)把写有考试容的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五)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六)开考后课桌、座位旁放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七)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八)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四十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再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开考后,在课桌、座位旁放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三)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四)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容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五)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容的纸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容的纸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写有考试容的纸被他人取走而未加以制止或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六)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容的纸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经警告又重犯者;

(七)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八)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与考试容有关的信息者;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容者;

(十)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利用BP、手机等设备查看、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容有关信息者;

(十一)在试后评卷时被认定试卷雷同者;

(十二)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第二次作弊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依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外,经网络教育部报请院务会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

第四十三条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四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五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六条凡因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而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者,均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十七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主监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可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其按规定处理,也可自行按规定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网络教育部讨论通过,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决定,并备案。

因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网络教育部据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务会讨论通过。

处分意见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考场记录等有关材料一起备案。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式三份,继续教育部、站点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网络教育部教务中心送达学习中心、学习中心送达学生本人。

送达时应由学生本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由学习中心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辩,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在送达处分决定后2周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监考中未认真履行监考守则;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容泄密的;

(三)丢失考卷、答卷的;

(四)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五)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七)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九)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学院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进行处理的,由网络教育部提交学院讨论决定;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因违纪受需要处理的,由学院将其材料送达其所在的人事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经院务会讨论批准后试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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