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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篇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

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

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

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

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

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篇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它的基本含义是:

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

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

  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排除某些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即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

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只能排除任意性规范而不能排除强行性规范。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

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限制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虽然有合同的自由,但其签订、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正义原则一)合同正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如何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正、平等或者对等的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行为过程中。

主要表现(或者要求)为: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使之充分反映等价交换的要求,履行的条件也应当公平,不允许签订对一方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合同。

  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完全履行之前,法律也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而保护该当事人的利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情势变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这同样也体现了公平的法则。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处理双方争议。

公平原则明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对等或者等价给付方面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它们有权在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以维护合同的公平。

  维护合同公平与维护合同自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合同自由赋予交易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而维护合同公平则意味着赋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根据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经济上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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