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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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015年江苏省安全员B证考试资料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安全生产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实践证明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障,是企业安定的基础,是国家兴旺的根基。

2.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2010]23号)。

强调做到三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3.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4.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的社会法人组织。

5.严格执行法律制度是美、德、新加坡等国的共同特点。

6.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7.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管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多选

8.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9.企业负责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0.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单选

11.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12.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13.管理的基本要素,一,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二,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三,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四,管理的目的。

14.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

一,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二,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三,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多选

15.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一,系统原理,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二反馈原理,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三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判断题

四人本原理,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判断题

激励原理是指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6.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17.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一指对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二形式可多种多样,三每年至少一次。

17.“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四不放过缺一不可。

18.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二,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这五个工作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19.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为:

一,安全技术措施,二,安全教育措施,三安全管理措施。

20.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21.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2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23.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带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2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一,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2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江苏较大的城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27.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

一具有法的属性,二属于法的范畴,三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四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8.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9.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30.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而进行的分类。

31.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谨、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32.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3.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效时间,实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34.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35.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

没有违法,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他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36.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多选

二,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三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是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37.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38.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3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40.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活动资格的处罚。

41.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的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42.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

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4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4.《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7号P58.P73

4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47.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新增内容: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8.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新增内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2.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重点看第二、三条。

5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62.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3.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一,一般事故,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一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级资质升级,二,发生较大事故,两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三,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64.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6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三,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五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6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事故,不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二,对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6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1,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到两人的,暂扣其一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三到五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六到九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其是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一,依法不予延期的,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7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

74,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有领证与发证措施,证书发放后的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行政处罚措施。

7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76,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7,实际安全生产条件最终归结为人与物两个最基本的元素。

78.国家建设部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80.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8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安全生产条件完善,二级,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三级,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四级,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五级,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评价为四级应停工整顿,评价为五级,应采取措施终止该队伍的施工资格。

82.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五项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二,向本单位提出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四,拒绝接受违章指挥,五,接受劳动保护培训。

83.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五项义务是:

一,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服从生产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四,爱护劳动保护设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装置和用品,用具,五,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8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务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85.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86.根据危险源的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

两类,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他的能量越大,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

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他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87.采用危险源提示表的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8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89.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即未被人们发现或者易被人们忽视,这是与我们通常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区别。

90.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建筑施工中应当经常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予以消除。

91.事故的四个特征:

一因果性,二随机性,三潜伏性,四可预防性。

92.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城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1亿元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3.建筑业五大伤害包括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

五大伤害事故已占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总数的95%以上,高空坠落在五大伤害中,比例占50%以上。

94.物体打击之时空无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95.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控制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9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他是事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等级事故损失和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有效办法。

97.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内容是,救援组织的落实,企业不但要确立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而且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等应急救援组织提出管理要求并监督检查。

9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置,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电话、行驶路线等。

重点看四、五两条

99.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定期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留有书面记录。

100.演练的基本方法:

一,接报。

二,设点,三报到,四救援,五撤点,六总结。

接报:

接报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文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第二,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以及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第三,按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队伍,第四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五,保持与救援队伍的联系并视事故发生情况,必要时派出后继梯队予以增援。

第四章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101.项目经理既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层的重要角色,更是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

10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判断题

10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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