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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河水系水质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

渭河水系(陕西段)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1996-04-15批准1996-06-01实施DB61-224-1996

目次

前言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技术内容

5. 监测

6. 标准实施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了控制渭河水污染,保护渭河水系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陕西省关中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保持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七·五”攻关课题《渭河地方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75-60-02-05)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及其修定稿(1995),针对渭河(陕西段)水环境污染严重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质量要求,对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等四种污染因子规定了较严于国家标准化10%-20%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以控制渭河地面水污染,保护渭河及其支流的径流及傍河补给水源地的水质状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司全印、张郁、陈清珍。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挥发酚、氨氮四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是陕西省关中地区排污水单位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排放管理的执法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引用标准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均为有效。

下列标准如被修订,则在使用本标准时,应尽可能地使用修订后的最新条文。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GB7488-87稀释与接种法

GB11914-89重铬酸钾法

GB7590-87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1-87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

GB7878-87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       定义

3.1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即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4.       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排入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或4.1.2的规定。

4.2标准值

4.2.1本标准按不同行业规定的BOD、COD、挥发酚、氨氮的标准值见表1。

4.2.2凡含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4.3其他规定

4.3.1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GB8703《辐射放护规定》。

4.3.2医院污水,除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GBJ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4.3.3如国家今后颁新的排放标准,其标准限值严于本标准,则应执行国家的标准限值。

5.       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的4.2.2的规定执行,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样品的采集

样品的采集必须符合GB12997、GB12998、GB12999的规定。

5.3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6小时采样一次。

5.4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6.             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对涉及渭河及其支流地面水功能区划分权限规定如下:

渭河干流由省环保局负责统一规定;支流由各地、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报省环保局批准执行。

6.3渭河各支流执行的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所进入干流功能区段规定执行的水质标准(见本标准附录C)。

表1四种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L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BOD5

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5

90

300

甜菜制糖、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25

135

300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300

其他排污单位

25

50

300

COD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80

180

500

味精、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化工、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80

270

5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油制)

80

135

5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80

135

500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4

0.4

2.0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2

45

其他排污单位

12

20

表2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编号

1

2

3

4

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挥发酚

氨氮

稀释法与接种法

重铬酸钾法

蒸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蒸镏后用溴化容量法

蒸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济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87

GB11914-89

GB7490-87

GB7491-87

GB7478-87

GB7479-87

GB7481-87

附录A

如果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以上工业污水,其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的最高允许允许浓度。

∑ciqi

C混=

∑qi

式中:

C混—混合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分别为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分别为含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污水排放量,m3/d

附录B

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

M=C×q×10-3

式中:

M—污染物排放总量,kg/d

c—污染物排放浓度,g/m3

q—污水排放量,m3/d

附录C渭河干流(陕西段)地面水功能区划方案表

编号

水域范围

(km)

主要功能

适用国家标准类(类)别

备注

地面水

环境质

量标准

污水综

合排放

标准

01

林家村以上(建河----林家村,约109km)

0

零星水源补给、农灌。

Ⅱ类

不许新建

排污口,

现有排污

口执行一

级标准。

02

林家村至千河入渭口

0

/

26.8

市区饮用水源地*

Ⅲ类

一级

约26.8公里。

*1.傍河水源补给。

2.各水源地上1000m,下100m为重点水域保护区(Ⅱ类水域),不许设排污口

3.其余水域允许排污,但应严格执行一级标准。

03

千河入渭口至蔡家坡

26.8

/

60.2

工业用水

Ⅳ类

二级

约33.4公里。

*:

主要考虑满足规划中的蔡家坡镇水源地水质要求。

04

蔡家坡至咸阳行政区界

60.2

/

104.5

工业用水

Ⅲ类

一级

约44公里。

*:

零散水源傍河补给,为一般水域保护区,允许排污,但应严格执行一级标准。

05

区界至咸阳兴平监测断面

104.5

/

150

农灌

Ⅳ类

二级

约45.5公里

06

兴平至南营(过唐钓鱼水源地)

150

/

175

水源二级保护区

Ⅲ类

一级

约25公里

续附录C

编号

水域范围

离(km)

主要功能

适用国家标准类(级)别

备注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07

南营至铁桥

175

/

165

农灌

Ⅳ类

二级

约10公里。

08

铁桥至天江

185

/

205

水源二级保护区

Ⅲ类

一级

约20公里。

所有排污口和排污单位服从总量控制。

09

天江至交口提水站

205

/

245

农灌

Ⅳ类

二级

约40公里

10

交口提水站前至渭南白杨水源地

245

/

275

水源二级保护区

Ⅲ类

一级

约30公里

11

白杨水源地至潼关入黄口

275

/

398

农灌

纳污

Ⅳ类

二级

约12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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