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参考资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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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参考资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

一、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一)实施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市局陈辉明、李敬德、田红、段建平、苏强、周军、江伟波、冯倩、李伟;各分(市)局专职注册受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核准岗位责任人:

市局周辉、徐玉乐、周洪俊;各分(市)局注册局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工商局、各分(市)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局房克俭副局长;各分(市)局分管领导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拒绝、拖延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擅自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二)违法对财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等失职渎职的;(五)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徇私舞弊等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执法过错的;(七)违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移送的;(九)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违反国家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收取财物、费用的;(十一)违反有关制发文规定,擅自制发或会签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被有权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5、《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单位、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停职待岗;(四)调离执法岗位;(五)给予行政处分;(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七)其他追究方式。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实施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市局陈辉明、田红、江伟波、冯倩;各分(市)局专职注册受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核准岗位责任人:

市局周辉、徐玉乐、周洪俊;各分(市)局注册局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工商局、各分(市)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局房克俭副局长;各分(市)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由企业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五)执法责任: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4、《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一)实施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市局陈辉明、李敬德、田红、段建平、苏强、周军、江伟波、冯倩、李伟;各分(市)局专职注册受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核准岗位责任人:

市局周辉、徐玉乐、周洪俊;各分(市)局注册局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工商局、各分(市)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局房克俭副局长;各分(市)局分管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2、核准。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4、《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一)实施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陈辉明、李敬德、田红、段建平、苏强、周军、江伟波、冯倩、李伟

(二)审核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

核准岗位责任人:

周辉、焉英杰、曹明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工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局房克俭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4、《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五、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一)实施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市局陈辉明、李敬德、田红、段建平、苏强、周军、江伟波、冯倩、李伟;各分(市)局专职注册受理人员

(二)审核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各分(市)局企业注册局

核准岗位责任人:

市局周辉、焉英杰、曹明;各分(市)局注册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工商局、各分(市)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局房克俭副局长;各分(市)局分管领导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4、《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一)实施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

陈辉明、李敬德、田红、段建平、苏强、周军、江伟波、冯倩、李伟

(二)审核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局

核准岗位责任人:

周辉、焉英杰、曹明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工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市局房克俭副局长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3、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4、《青岛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七、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

(一)实施机构:

各分(市)局工商所

受理岗位责任人:

各分(市)局工商所专职注册受理人员

(二)决定机关:

各分(市)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各分(市)局工商所所长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工商所个体工商户登记场所办理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咨询:

登记人员接受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咨询,告知相关登记需要备齐的各种材料,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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