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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铁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铁路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沪昆客专江西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沪昆赣安发【2010】41号)、《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沪昆客专江西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建设范围的施工场所及所有施工人员、设备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铁路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营业线施工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铁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按LEC法进行危险源的辩识和评价,当危险程度判定为4级和4级以上的,视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中应明确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的程序、组织与分工、辩识与评价的方法、对重大危险原的动态管理等必要内容。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与评价。

危险源辨识和危险评价应按:

确定施工过程→识别危险源→登记、评价、汇总危险源→登记重大危险源及不可容许危险步骤进行。

1、各工区(分部)应在项目经理部的指导下对生活区、办公区及各单位工程施工工点进行危险因素调查和识别。

危险因素调查和识别要在充分的现场调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教训,进行危险因素提取;对危险因素提取的范围应不小于《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009版)的所提供的危险因素清单,危险源调查表应由局项目经理部组织专家根据沪昆客专江西段实际编制。

2、施工单位应通过LEC法对危险因素评价和定级。

各工区危险源的评价和定级须经项目经理部审核,由安全总监或分管安全质量的副职领导及以上领导签字确认。

对评审通过的重大危险源作为项目经理部、工区(分部)、架子队重点管理和监控的对象。

3、危险源等级危险程度与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控制措施有关,当管理能力强、措施得力的情况下,会将风险得以降低,相反会使风险升的很高。

施工单位对危险源的辩识和评价中应结合本单位自身管理能力及架子队的管理水平、现场施工工艺水平,参考现场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平时各级管理单位检查情况等。

并与环境因素相结合(包括地质、气候条件)。

对以上三项进行折减系数相乘,降低危险源级别,避免人为增加危险源等级,如实反映现场重大危险源数量。

所以施工单位应通过强化安全管理、实行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降低风险级别。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在批复单位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时,应当审查经施工企业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公司各指挥部,安质部备案。

第三章危险源的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实行等级管理、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跨越、下穿、临近既有线施工、跨高速悬灌桥段挂篮施工(大跨度80m以上)、水中墩施钻、深基坑施工、隧道

级围岩浅埋、深埋段施工、现场运架梁、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例如:

大屋场隧道、湾仔特大桥,宜春东高速、普速场等单位工程对于重大危险源、特别是跨铁路既有线,可能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场所应作为重大危险源控制。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由工区总工主持下编写,经项目经理部审批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于跨线施工方案需报公路、铁路等相应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部评审由总工或分管安全质量的副经理组织技术、安全、质量、设备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跨铁路既有线施工中较复杂情况下的专项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吸收和听取铁路工务、电务、设备等管理单位的意见。

专项施工方案在项目经理部评审后,上报集团公司组织评审,按评审意见完善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和路局相关部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留有演练记录及影像资料。

应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等级,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

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挂牌销号制度。

评价出的属于Ⅲ级及以下的危险源由工区(分部)组织监控;Ⅲ级危险源,由工区(分部)主管安全副职负责监控;架子队安全员配合;Ⅱ级危险源工区(分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必要时,架子队安全员旁站监控;

对于重大危险源(Ⅳ级危险源、Ⅴ级危险源)是项目经理部、工区、架子队监控的重点。

Ⅳ级危险源监控总负责由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担任。

Ⅴ级危险源监控总负责由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担任、工区经理配合。

当某一施工生产活动具有某一级别的潜在危险源时,其相应级别的监控责任人必须到场。

否则,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架子队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建立问题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架子队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项目经理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并根据管段内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各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表》。

第十九条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安全旁站监理,形成安全旁站监理记录。

对于按规定需要分步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在巡视、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部颁建设发〔2009〕57号文、公司颁布《架子队管理办法》负责对现场架子队管理进行评级(较好、中等、一般三级)并报公司综合部、安质部。

第二十二条沪昆公司安质部,各指挥部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周报制度,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并使动态监管常态化。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各监理单位、各指挥部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月、季度检查评比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沪昆公司安质部,各指挥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审查、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局经理部、工区(分部)、架子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沪昆公司安质部,各指挥部应当建立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监管台帐,跟踪监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单位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按部颁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失管、失监、失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施工的工程。

(三)路基爆破作业

七、跨线和邻线施工

(一)既有线、上跨、下穿铁路既有线、与铁路既有线平行施工;

(二)跨高速、国道施工;

八、隧道施工

(一)隧道开挖;

(二)初期支护;

(三)二次衬砌;

九、制、架梁施工

(一)机械伤害;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

(三)高空作业;

(四)架梁机械倾覆;

(五)预应力张拉;

十、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临时用电。

(七)水中墩施工作业。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

1、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2、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4、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既有营业线、高压线、高墙、边坡、基坑、沟崖、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

5、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6、施工现场的防火、防毒、防尘管理。

7、施工现场的堆载、临时开挖、抗浮等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8、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附件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般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跨国道及高速现场悬灌工程)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梁场及运架梁)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施工的工程,Ⅳ级以上软弱围岩。

(二)爆破施工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工程(现场临时炸药库)。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爆破施工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爆破施工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水中墩施工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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