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67186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6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docx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正式版

安全员证复习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1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理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14、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干扰项:

45天

16、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7、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干扰项:

设计单位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19、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标。

2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4、国家检测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25、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26、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的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2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规定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9、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2、2020年职业卫生培训率达95%以上。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3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8、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39、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0、分包单位应该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4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4、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项:

罚款

47、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8、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提交材料45天审查,有需要整改的2个月后再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申请,10天变更手续。

4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0、建筑行业无大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坍塌。

干扰项:

火灾、食物中毒

51、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5、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5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5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干扰项:

处理结果

5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

5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60、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6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首位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3、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6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9、职工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70、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干扰项:

被判刑的

71、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顺序:

大→小

7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73、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74、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执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2、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才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7、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技能;8、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9、因接触执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执业健康检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6、区、县人民证书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

77、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78、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9、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8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和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8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82、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83、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

84、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5、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产品合格证、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86、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产品合格证和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87、依法分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8、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1属地为主、2分级负责、3分类指导、4综合协调、5动态管理的原则。

8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90、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91、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9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是,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94、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5、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96、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一般路段)

97、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8、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一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一次。

干扰项:

每隔一日冲洗一次;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干扰项:

必须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范围。

99、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100、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

101、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103、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105、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

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选项中关于“安全”的选

10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08、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10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未报送月度报表的。

110、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11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112、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选类。

规范性文件:

113、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三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114、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1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116、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被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章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

117、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至120日。

118、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前面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3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19、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之前的处罚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120、以往所称的取样员、实验员的职责由《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施工员承担。

121、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人员。

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工作。

同一个岗位三个人员以上的需要明确岗位负责人。

12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的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机械员1人、标准员1人、劳务员1人;>5万平方米的配备施工员2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3人、其他不变。

123、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按照工程合同价来配备:

小于0.5亿元不少于1人;大于0.5亿小于1亿元的不少于2人;大于1亿元的不少于3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为2人以上时,应按专业合理配备。

124、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

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5家。

125、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12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干扰项:

改善劳动强度

127、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128、建设单位与施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