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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及有关构建策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鲁科字〔2014〕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考核评估机制。

第六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中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

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统筹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管委)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需求,加强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青岛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8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二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

骨干固定人员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应当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以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一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

市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牵头或参与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针对性开展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市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4月30日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三十五条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

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优秀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直接评为优秀。

第三十六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岛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1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填报日期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制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申报实验室

名称

建成

日期

实验室主任

姓名

出生

日期

职称

职务

学科

专长

最后

学位

办公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学委会主任

姓名

出生

日期

职称

职务

学科专长

依托单位

名称

主管部门

联系

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

地址

基本条件

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科研用房面积(平方米)

研究

队伍

职称

全职在编人员

客座人员

总计

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小计

校所内

校所外

国外

小计

优秀中青年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它

合计

近三年承担课题数

年度

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

市级

项目

横向合作

国家重大(点)项目

其他

省级重大(点)项目

其它

合计

近三年研究成果

获奖(项)

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其它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论文(篇)

外文刊物

中文刊物

其中SCI收录

其中EI收录

专著(部)

外文

中文

其中SCI收录

其中EI收录

学术会议报告(次)

国际

其中国际特邀

国内

其中国内特邀

发明专利(项)

总数

已授权数

申请数

技术转让(项)

技术转让收益(万元)

应用项目(项)

近三年投入

市科技经费

(万元)

其它政府投入

(万元)

横向合作投入

(万元)

依托单位

(万元)

近三年人才队伍建设

类别

培养

委培

引进

在站(读)

已出站(毕业)

国内

国外

国内

国外

博士后

博士生

硕士生

对外

交流

对外培训

二、实验室建设的目的、意义

(实验室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在本行业、学科领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实验室的意义。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

(一般应有2-5个研究方向,对每个方向开展的研究内容作简要介绍)

四、实验室研究水平

(近三年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介绍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在国际有影响的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等情况,以及在国内外地位和影响综述,并重点介绍3—5项代表性成果。

 

五、实验室人才队伍情况

(现有人才队伍的总体情况;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创新性研究成果;高层次人才与研究团队培养、引进及聚集情况。

请按条目简述)

六、实验室建设目标及规划

(结合试验室建设整体目标和发展规划,详细说明本阶段在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和开放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设想,重点说明实验室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按条目简述)

 

七、今后两年实验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研究项目或内容、人才队伍、实验室开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

内容

项目

负责人

目标及考核指标

八、建设预算(包括硬件条件、研究项目或内容、人才队伍、实验室开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

九、拟购置的主要设备明细表

设备名称

购置

时间

产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十、审查意见

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

(含已对实验室的支持情况和来年支持的具体措施)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含已对实验室的支持情况和进一步支持的具体措施)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十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提纲

(详细叙述重点实验室建设背景,实验室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建设重点实验室现有基础与优势,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办法,建设目标与规划等)

十二、附件(可提供与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附件2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学科分类: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制

 

内容提纲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研究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和近期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与经费(2年建设期)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在推动产学研结合、面向行业开放服务、增强技术辐射能力、带动行业整体技术进步的设想。

六、建设目标(2年建设期)

1、经费投入。

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建设、仪器设备、研发经费、人才引进和培养等,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依托单位投入、主管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等;

2、科学研究。

包括自主研究课题、纵向研究课题(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横向研究课题(开放课题、企业委托课题);

3、人才队伍。

包括引进和培养;

4、科技产出。

包括文章专著、知识产权、标准等;

5、开放交流。

包括主办和参加的各类学术活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行业培训等;

6、其他。

六、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七、主管部门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附件1.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

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其中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单元排列。

附件2.学术委员会提名名单

附件3.实验室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件4.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清单

附件5.实验室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件6.实验室重要获奖清单

附件7.实验室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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