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通警察大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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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通警察大队
GB-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承包人(全称):
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属用房工程
工程地点:
峨岭镇峨岭村
工程内容:
附属用房办公楼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印发改[2012]156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交警大队附属用房施工图》所示和《除水、电、外墙漆,室内防瓷在外》其它按预算范围内工程完成。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09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五、合同价款
以实际竣工面积,按每平方米1260.00元计算为总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9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交警大队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峨岭镇梵净山路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5520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鉴证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2、通用条款;3、专用条款;4、设计施工图;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有关签证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颁发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于2013年8月30日提供图纸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及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邹习军职务:
现场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实行“三监控”、“两管理”、“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现场监督工程全进度。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管理人员
姓名:
代恒高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及有关需要,对有关工程变更进行核实签证。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秦再贵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三日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三日接通施工现场水、电。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和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三日修通道路,能满足大型运输车通行。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未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五日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放线时,双方现场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三日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五日内完成。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调。
8.2发包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施工进度计划;2、工程形象进度月度提供;3、各单位工程验收前提供;4、竣工验收报告在竣工后五日内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由双方协商解决。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发包方负责办理。
(6)已完工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验收前由承包方负责,验收后由发包方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双方共同办理。
(8)施工场地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保持清洁卫生、材料必须堆放有序。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临时确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成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5日内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二日内提供。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13款执行。
如有不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隐蔽前双方及有关单位必须签证。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款采用平方单价包干,按实际面积决算。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格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贵州《2004定额》和相关费用文件上浮10%结算,材料按到工地价结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工程施工工程量以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单价可按调价合同,工程完工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确认。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工程开工甲方预付工程总价的30%备料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工程完工7日内提供工程报告,最后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一期预付30%,二期主体一楼完工付30%,三楼屋面完工付20%,全部竣工时付足95%。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结算时按协议书、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和实际竣工面积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后由施工方提供竣工图二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按工程进度确定。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决算价约定发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的,拖欠部分从工程验收合格10日后计算按信用联社自然人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方(进入补充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本保同通盘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返修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由承包人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陆份。
47、补充条款
1、经双方对本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根据场地需要超出设计范围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2、开工放线甲方共同根据场地确定放线开工。
3、工程完成主体后,甲方支付70%,主体验收支付25%,一年保修期满后结清工程欠款。
4、工程竣工10日内甲方组织人员验收,逾期不予验收并自然使用乙方将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供决算书。
5、土石方、排水沟、平场及硬化工程按交警大队附属工程列入2011年9月10日合同决算。
2、基础超深及结构变更有关工程内容,按04建筑定额、装饰、装修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上浮10%结算。
3、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商负责,发包人概不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承包人(全称):
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名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附属用房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附属用房,工程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保修;
3、装修工程为无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壹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无个采彩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无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2、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3、其它约定:
无。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