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转生产煤矿托管合同zu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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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转生产煤矿托管合同zui

山西xxx有限公司

托管合同

 

甲方:

山西xxx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章托管前提、范围、方式、费用及期限

一、托管前提及托管范围

1、乙方是在对甲方煤矿的现状和相关证照、技术数据以及矿井改扩建工程进度情况了解并认可的情况下,甲方是在对乙方全部了解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就xxx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合作并签订本协议。

2、乙方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煤矿建设和经营的相关资质,培训并配备具有煤矿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特殊岗位操作技术工人,协助甲方完成矿井的改扩建及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3、甲方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证照办理完毕后不影响乙方的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负责甲方xxx地面辅助生产系统的运行管理。

同时对地面剩余土建及安装工程、井下矿建工程、设备安装、煤炭开采等一切符合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的建设、生产、安全活动,进行施工与管理。

5、乙方负责甲方矿井建设、生产期间的技术方案优化与技术管理。

6、乙方负责甲方井下及地面主要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制度建设等。

7、甲方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及经营销售监督管理机构,乙方负责安排生产及其他与生产、生活、后勤相关的管理及岗位人员。

8、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要派人进驻山西xxx煤业有限公司,并逐步接管煤矿的安全生产、生活设施。

协议签订后,乙方要给甲方交纳万元的安全、生产、经营风险抵押金。

协议到期后不出现任何安全生产经营事故。

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二、托管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对煤矿井上、下的安全、技术、劳动组织、人事、生产、生活设施等进行全面管理,甲方负责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及煤炭的销售。

2、甲方按吨煤单价、和单项工程签证预结算支付乙方托管费用,该托管费为含税价。

三、托管费用

1、用核子秤计量与捆垛计量(比重为1.4)相结合计算产量。

托管吨煤单价元/吨。

因甲方销售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产量低于120万吨,由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

在正常情况下产量低于120万吨,承包吨煤单价降低为元/吨。

年产量120万吨以上,超出产量部分,每吨年终奖励元人民币。

2、托管费的构成:

办公费、招待费、材料配件费、火工品费、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人工费、装运费、安全费、设备维修费、工作面接替延米费、首采工作面安装费、接替工作面搬家费、机械电气设备试验检测费、仪器仪表检测费、培训费、安全监控等与矿井安全生产、生活相关的一切费用,并负担政府各部门每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3、所有托管费用以年产120万吨,五年摊销费用的方式进行。

四、托管期限:

托管协议生效日期以省煤炭工业厅批准煤矿联合试运转之日开始,合同期限为五年。

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再次续签合同。

第二章产量、进度、质量、计量、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产量、质量、计量原则及方式

1、产量以当月销售量的80%计算。

全年销售产量不低于120万吨。

顺槽进尺每月不低于300米,不能影响工作面的正常接续。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煤矿质量标准化质量标准要求,合格率为100%。

2、因政策性停产、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目标煤矿停产而影响乙方综采机械化生产能力的,按照“计划年产量÷300天×实际停产日”的标准,相应降低全年产量考核目标。

3、甲方在预结算时扣除乙方使用的火工品费用。

4、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煤质要求待生产出的原煤经有资质的化验机构化验出结果后另行补充协议。

如遇煤层赋层状况或地质构造影响煤质;需报甲方备案,并及时采取提高煤质的处理措施和方法。

5、支付方式:

每月20日甲乙双方核对销售产量、掘进进尺、工程质量、煤质情况后,共同签署预结算确认单,于下月20日前甲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上月80%的托管费用。

二、当地政府规定给老百姓的生活用煤及其他煤量,计入矿井产量。

矿生活用煤不计入矿井产量。

第三章甲、乙双方费用负担范围

一、甲方负担以下费用

1、负责管理团队的工资、福利、办公、保险及其使用的材料等费用。

2、征地和沉陷补偿费用以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各种押金等。

3、其他与矿井生产相关但非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

4、矿井购置费用及矿产资源补偿费。

5、除办公用品外,甲方配齐其他生活设备。

二、乙方负担以下费用

1、涉及矿井改扩建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乙方人员的培训、工资、福利、各种保险及相关税费等。

3、因乙方管理或施工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罚款等费用。

4、井上、下生产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费用、水电气费用。

5、为生产服务运行的各种设备维修费用。

6、矿井采区开拓及回采巷道开拓、掘进所需一切费用。

7、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煤层发火和其他灾害所发生的费用。

8、甲方根据政府、公安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乙方施工技术要求,充足供给乙方炸药、雷管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对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应该及时支付,不得影响到对方正常工作运行。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煤矿原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监督权。

2、甲方必须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证照(证照仅供上级检查时出示)或批文、地质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3、甲方有权安排管理团队对乙方的生产组织、安全质量、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国家、煤炭行业、当地政策、本矿规章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及处罚;对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或甲方认可的开采方式施工且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建设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并对不能达到计划要求的进行相应处罚。

5、放顶煤时保证原煤干净无矸石,如煤中出现矸石影响煤质,导致煤炭销售价格降低,以影响销售为依据,价格影响多少与乙方结算时扣除多少,用户在验煤时出现问题扣甲方多少吨,甲方将按时价扣除乙方多少吨的金额,如果施工半煤岩巷道,过断层等地质条件影响煤质,可在施工前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严禁掺矸石在输送带内送至井口煤场筒仓,如乙方人员私自掺矸石,每发现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直接从当月结算款中扣除。

7、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8、检查、督促、纠正乙方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及各种保险、税费等履行情况。

9、审核乙方按年或月编制的安全生产经营计划、矿井开拓接替计划、机电检修计划、年度灾害防治计划等。

10、对乙方私采滥掘行为,视情节轻重,有权处以10万-50万元的罚款。

11、甲方有权根据井下实际制定煤质保证措施,并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考核;

12、按照国家规定考核乙方的煤炭回采率、设备完好率等。

二、甲方义务

1、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村民的关系,保障矿井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2、负责矿井技改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保证矿井合法生产。

3、负责协助办理矿井技改验收手续。

4、负责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火工品的相关手续及地面的炸药库火工品的管理。

5、提供乙方人员的住宿、就餐、洗浴、灯房、仓库、办公、检修、材料加工存放地等场所。

6、负责协助乙方安排各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招接待。

7、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托管费。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保证公司具有从事井工矿山生产建设活动一级资质,且证照齐全并能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由甲方过目同时提供证照复印件交由甲方备案。

2、建立建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责任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并以实际操控安全生产的主体身份全面负责目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等所有管理工作,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按照行业管理及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并按照国家煤矿三大规程和现场实际组织井下安全管理和生产,并承担全部费用。

3、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不断探索新技术新工艺,在经常深入井下调查研究基础上,确保隐患排查、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建设生产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4、对矿井的安全技术、生产管理、劳动组织、人事安排等全权负责。

5、乙方对托管煤矿的资产享有使用权,并对生产中的人事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和生产人员组织等行使权力,同时乙方承担煤矿用工的一切用工责任和法定义务(甲方派驻人员除外)。

6、对于甲方移交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建立管理台账及档案,乙方使用期间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必要的添置改进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合同终止时完好无争议移交给甲方。

7、乙方负责煤矿托管期间安全生产所需设备、设施的投入,并建立设备、设施投入台账,经甲、乙双方确认并予以签字认可。

享有自带或自购设备的所有权,协议期限届满或解除后,设备的取回权。

8、乙方对甲方传达的上级指示、会议、文件等精神,必须积极配合落实。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建议、意见要积极落实。

9、乙方必须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远景计划及甲方认同的开采计划施工,不得掠夺式开采,不得滥采滥掘。

如需变动设计和新开拓巷道,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理的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0、乙方在处理工伤及安全事故时必须千方百计积极应对,力争把各类损失与影响降到最低,尽最大能力避免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与任何损失后果,如果因乙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1、负责甲方矿井改扩建建设及验收资料的准备,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矿井联合试运转和取证验收工作。

1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加强灾害防治,确保矿井安全,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灾害,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13、负责所有管理范围内设备的维护、监测、升级换代(更换主风机由甲方负责)、各种鉴定、测定、或政策可能的其他要求、换领证需要的技术论证文件。

14、积极采取措施,防治因采掘活动导致地表产生塌陷、裂隙。

对因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责任。

15、按期足额收取托管费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以提高矿井产量和资源回收率,资源回收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灰分控制在以内。

3、按月编制生产经营计划,保证正常采掘衔接;按时编制年度、月度机电检修计划、电气试验、机械试验年检计划,并严格实施。

加强设备管理(包括现场、内业管理),保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待修率不高于5%,事故率不高于1%。

4、负责煤矿安全评估、煤矿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各种安全检查需要的现场整改和业务资料整理、汇报工作。

协助甲方搞好技改验收工作,主动承担应对各部门的检查活动。

5、管理好自己的员工,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等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要积极采纳并迅速落实。

6、统筹布置开拓衔接工程,认真编制作业规程和措施,并报甲方审批备案,严禁私采滥掘。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一级。

7、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需要调整时,必须报送甲方,以保证工作的协调。

8、没有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在矿队伍不得擅自施工其他矿井的矿井工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9、乙方对托管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保证托管财产的完整性(自然损耗除外)。

10、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配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操作技术工人,且保证持证上岗。

11、乙方必须按上级部门规定管理使用火工品,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登记领取手续。

乙方不得擅自超标或倒卖。

如有倒卖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自负。

12、负责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成立各类应急抢险组织,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一旦发现事故积极按预案实施。

13、负责井上下所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

设备质保期内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设备、设施的投入及管理

1、甲方现所有在煤矿的生产设施、设备,经双方盘点登记造册后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后乙方再盘点交付给甲方。

2、矿井地面建设剩余部分工程由乙方负责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在矿井验收前建设完成,并具备合格的验收条件。

3、乙方保证采用一次采全高的机械化采煤工艺设备,至少使用两台以上的综掘机。

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采全高的机械化采煤工艺设备说明及设备设施投资明细,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乙方所投入安装到煤矿井下配套设备、设施应在机械化改造期内(矿井机械化改造完成联合试运转前)安装到位。

5、托管期间,乙方对目标煤矿原有矿井生产系统及其配套的设备、设施、材料以及乙方投资购置的所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用、维护,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转让、入股、合伙、变卖、抵押、质押、出租、出借、挪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予以处置。

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合同有效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时),乙方投入的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综采面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等大型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处置。

8、甲、乙双方就交接事项及资产明细、人员设置方案及说明作为合同附件。

同时,由甲、乙双方签署正式的书面交接文件,予以确认。

9、乙方负责投入的井下材料、配套设备、设施等《投资明细》(包括产权归乙方所有的部分),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0、经营期间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材料、电费等发票必须每月向甲方移交发票原件,并汇总明细,经双方签字后,由甲方保存存档。

第七章安全保证金管理及事故处理

1、如乙方在本合同期里未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原额退还给乙方。

2、发生一般事故以下(指重伤一人)的事故时,乙方应当在4小时之内告知甲方,并及时作出处理;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指重伤二人以上)时,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告知甲方,并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的处理不得对甲方造成任何影响和经济损失,否则对乙方的安全保证金进行考核。

3、在合同期内,一年内发生一次两人死亡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人死亡及以上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三百万元及以上的)。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乙方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八章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托管服务工作,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①因甲方引起未妥善处理好煤矿对外各类关系,导致煤矿的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

②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托管费用,乙方除有权停止提供托管服务工作外,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欠付款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2、乙方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①因乙方技术、管理等原因造成煤矿建设无法正常进行、工程进度严重延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返工,灾害防治不力导致采掘不能正常作业的。

②产量,建设进度不能按期完成的。

3、甲方有责任及时提供可靠的煤矿现有技术资料,乙方必须根据技术资料结合煤矿现场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或采取必要技术手段重新对资料补充完善。

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现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乙方没有认真研究、措施不力或未采取必要技术手段补充完善资料造成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4、因甲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投资的资产均归乙方所有,且乙方有权全部撤回,无法撤回的由甲方按照资产原值年限折旧(每年折旧15-20%)后向乙方赔偿。

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包括约定归乙方设备在内的所有设备不准撤走归甲方所有,且要赔偿甲方按合同正常履行所得的全部损失。

5、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因超设计能力开采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导致煤矿被责令停产、关闭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因不可抗力(战争、政策)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因事故造成煤矿停产、关闭,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九章协议的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权利方享有协议解除权

1、因甲方原因导致矿井不能正常生产或关停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偿损失。

2、因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生产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偿损失。

3、乙方不按设计和甲方要求生产,造成资源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偿损失。

4、出现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能正常生产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协商解决双方的有关损失。

5、严禁把生产转包给第三方,如发现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托管协议,并追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6、如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①、矿井验收后,因乙方原因连续两年产煤量未达到约定标准。

②、一年内发生一次两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人事故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三百万元及以上的。

7、如遇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因甲方原因致使连续三个月不能正常结算的。

二、解除协议程序及各方义务

1、享有协议解除权一方,将解除协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议可协商解除。

2、协议解除后十日内,由双方共同组建资产清理小组,对煤矿的资产进行清理、移交。

如因一方原因未能及时进行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清理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保护煤矿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必须按登记造册的初始记录交付甲方设备资产,并保证完好,不能缺失。

如有缺失或者不完好则按原价赔付给甲方。

第十章其他约定

1、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对设备、资产进行清点造册,作为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时,设备资产移交的依据。

2、乙方托管期间正常情况下,甲方提供设备出现报废,必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3、矿井生产的安全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保资源回收率,灰分控制在以内,生产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煤质下降,资源回收率降低,甲方将按照灰分率及资源回收率进行处罚,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每吨煤罚款

元,若因地质条件变化造成灰分超标,回收率降低,必须经过甲、已双方签字认可。

5、火工品按国家规定由甲方办理、购置,月末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托管费中予以扣除。

6、地面火药库、销售、磅房由甲方人员负责,其他与矿井生产、生活相关的岗位由乙方负责。

7、甲、乙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债务。

如果因债务影响到对方的权利时,责任方应当承担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8、协议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应的生产组织机构,施工组织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9、甲、乙双方出现任何问题都应本着友好协商、理解尊重、互利合作的态度与原则协商解决,不应心存私念,激化矛盾。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中途变更协议达成事项,不得无故干扰对方工作,不得为对方得管理与程序运作设置障碍。

因履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签订后,如需修改补充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涉及到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移交清单和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二〇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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