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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篇一:

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

ss=txt>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

(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

(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

(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

答:

(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

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

(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

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

(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

(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

答:

(1)可以,根据合同法:

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试问:

(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

(2)为什么?

答:

(1)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

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4.(代理法)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

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他人。

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

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

问:

(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

答:

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答:

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知识要点:

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faithandloyalty)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5.(代理法)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

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

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

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

问:

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答:

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

6.(票据法)被告a欠b款项55000元。

为偿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一张

金额为55000元的转账支票。

3月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

3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付欠款。

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于是b起诉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提出抗辩称:

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不足40000元,实际应为38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55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问:

根据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b是否有权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金额55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经过核对,发现a欠b的款项确实为38000元,b是否有权要求a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3)如果经过核对,确定a欠b的款项为55000元,b按第二次转账支票的金额40000元要求a承担了票据责任之后,是否还有权要求a偿还剩余款项?

(4)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a第二次开给b的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是一张已经停止使用的旧式支票,此时b是否有权要求a承担该转账支票(金额40000元)的票据责任?

答: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法》第4条),b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

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

《票据法》13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

b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

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有权。

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

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7.(票据法)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一张支票,金额1500美元,邓肯凭该支票到银行要求付款。

问:

(1)如果银行知道邓肯是一个毒品贩子,布鲁克先生向邓肯开出这张支票是用于购买毒品,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2)如果邓肯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的该支票,银行亦知道这一事实,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3)如果邓肯通过敲诈手段获得该支票后,将其转让给杂货店主伍兹,购买日用品,银行是否应当向伍兹付款?

答:

(1)否,因为持票人参与与票据有关的不合法行为。

(2)否,因为持票人以欺诈手段获得的票据。

(3)是,因为《票据法》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8.(票据法)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

a在背书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予追索”字样有什么不同?

答:

(1)限制转让背书:

指背书人背书时加注了“不得转让”,“支付给某人”等限制转让的文句。

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免予追索”等字样,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义务。

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9.(票据法)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购买钢材,该汇票经付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付款日期为出票后2个月。

b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冲抵欠款。

问:

(1)如果d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不久,就被e公司吞并,e公司取得该汇票,又将它背书给f公司。

付款人c银行能否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f公司拒付票款?

(2)如果d公司收到汇票不久,就将其遗失,被e拾得,e伪造d公司的背书,将它背书给f商场购买物品,该汇票是否可以因背书在实质不连续而遭拒付?

答:

(1)因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2)因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每一票据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所以票据的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10.(票据法)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一笔款项,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行c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

c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的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帐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

付款日期为09年9月10日。

b公司收到汇票后,向自己的开户行d银行申请贴现。

d银行以电传向c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

据此,d银行向b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

09年9月10日,d银行提示付款,遭c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公司帐上没有

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

d银行则认为:

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再次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

c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问: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它是否作了有效承兑?

(3)c银行通过电传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什么?

答:

(1)不正确,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而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

(2)注明以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这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

(3)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承兑。

11.(票据法)5月11日,a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

c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用于进货。

11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银行向d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

但此时a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还票款。

于是,b银行凭票向d公司追索,要求d公司偿还票款。

问:

b银行是否有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偿还票款?

答:

无权,因为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当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而d公司不属于此范围呢。

12.(票据法)2004年10月25日,我国a国有独资公司向日本b重型机械制造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价值120万美元。

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

由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20万美元,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后2个月到期的票据支付货款。

问:

你认为a公司可以采用哪种票据付款?

答:

可以采用汇票票据付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3.(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a公司以fob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9吨蔬菜,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明书。

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议。

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决结果为:

日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1)如果日方对裁决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如果日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答:

(1)否,①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②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中所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

这种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2)可以。

仲裁协议时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

仲裁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14.(国际货物买卖法)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

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

问: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

(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

答:

(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还是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

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

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行,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有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房”。

【篇二: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

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

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

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

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

(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

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

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

(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

(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承诺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反要约

2.承诺方式:

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

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的合同。

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

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

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

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

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

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

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

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

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

(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

1、合同成立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三:

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

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

分析:

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

86条

(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cisg第86条

(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

?

案例四:

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

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

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

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分析:

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

案例五:

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

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问:

(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

(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

问:

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

分析:

(1)能够起诉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

(2)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

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

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

案例六: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

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

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

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

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

)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

问:

1.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

2.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

3.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4.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

分析:

1、能,根据cisg第73条

(1)。

2、能,根据cisg第73条

(2)。

3、有权拒付,银行只是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涉及货物质量问题,若中方交单相符,则银行无权拒付。

但是,第四批货物出现迟延装船,则构成单证不符!

4、可以,根据ucp600第32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七:

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卖方于6月1日前向买方交付一台精密压印机。

卖方迟延交付。

6月2日,买方发电报给卖方说:

“weareanxioustoreceivemachine.hopeverymuchthatitcanarrivebyjuly1.”卖方7月3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但买方拒收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卖方未按照6月2日电报所规定之7月1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7月3日之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问: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

分析:

该通知不构成宽限期通知。

尽管通知履行之期限是明确的,但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之声明却是不明确的,因为其仅表明:

“hopeverymuchthatitcanarrive?

”。

若按下述表示方式进行表述,则可构成有效宽限期通知:

“thelastdatewhenwecanacceptdeliverywillbejuly1.”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

(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47

(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于迟延交付时,非违约方给予对方宽限期,而对方仍未在该宽限期内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再宽限期内履行

“finaldeliverydate:

30september2007”;

b.要求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的表述必须是明确的。

案例八:

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

中国某公司(买方)是一家由香港和大陆商人合资设立的公司,其与一家美国注册公司(该公司系由香港投资者投资设立)签署一份购买飞机零部件的fob合同。

该合同规定适用法律为cisg。

卖方将机器

零部件分两批付运。

货物利用集装箱运输。

在第一批货物中,集装箱内飞机零部件有一部分是付运给中国另一家公司。

但该集装箱货物并未作出标记以作出区分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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