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促进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高级技能人才聚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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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促进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高级技能人才聚集暂行办法

附件1

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高级技能人才聚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产业人才聚集,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和《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以及高级技能人才进行政策扶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端产业人才,是指在香洲区辖区内办理国税登记的企业、机构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符合《香洲区人才开发目录(2015-2020)》,对香洲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际贡献的人才,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类:

从市外引进在我区创新创业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按照《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4年),通过评审,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且在管理服务期内〕;

B类:

近3年从市外引进在我区落户的“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

C类:

近3年从区外引进在我区重点“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中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骨干。

第四条根据工作平台的不同,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分为创新型高端产业人才和创业型高端产业人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香洲区辖区内办理国税登记的企业、机构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在香洲区辖区内办理国税登记的企业中工作,符合《珠海市紧缺人才工种目录》,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能力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香洲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抓好政策落实。

第八条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人才的扶持和补贴在香洲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高端产业人才扶持政策

第九条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珠海首次购房的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

(二)补贴标准:

1.A类高端产业人才:

①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30万元;

②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15万元;

③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10万元;

2.B类高端产业人才:

15万元;

3.C类高端产业人才:

10万元。

(三)发放要求

1.申请购房补贴的创新型高端产业人才须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创业型高端产业人才,其创业项目须落户我区稳定发展1年以上;

2.高端产业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3.在享受补贴期间,评到上一级别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购房补贴;

4.购房补贴分五年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于次年第一季度发放;

5.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条工作津贴

(一)发放对象:

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

(二)发放标准:

1.A类高端产业人才:

①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15万元;

②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10万元;

③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5万元;

2.B类高端产业人才:

10万元;

3.C类高端产业人才:

5万元。

(三)发放要求:

1.申请工作津贴的创新型高端产业人才须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创业型高端产业人才,其创业项目须落户我区稳定发展1年以上;

2.在享受津贴期间,评到上一级别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工作津贴;

3.工作津贴分五年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扶持

(一)扶持对象:

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创办的“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重点扶持从市外引进的,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人才。

(二)扶持标准:

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项目经费扶持。

1.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扶持100万元;

2.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扶持60万元;

3.项目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扶持30万元;

4.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扶持15万元。

(三)发放要求

1.创业项目经费扶持,申领人须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参股人(参股比例不低于50%);

2.项目扶持经费分期发放,每年发放最高金额不超过上年实际投资额的10%,发完即止。

第十二条工作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创办的,且在香洲区辖区内租用工作场地的“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二)补贴标准:

1.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企业租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500平方米计算。

(三)发放要求:

1.工作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发放一次,补贴期限为3年;

2.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高端产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总额。

第十三条研发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

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创办的“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或主持的创新项目。

(二)补贴标准:

1.高端产业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成立起的3年内,按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相应的补贴。

每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高端产业人才主持的创新项目自启动的3年内,研发进展顺利,产业化情况良好,对所属企业的技术提升和经济效益作出显著贡献的,按照所属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相应的补贴。

每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发放要求:

1.研发费用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于次年上半年发放。

2.研发费用的计算依据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该审计报告须经税务机关认可作为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依据。

3.如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香洲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获得资金补贴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此项研发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子女入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

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或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就读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当年市、区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性照顾生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申请就读香洲辖区内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人才办、区教育局汇总上报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二)高中教育阶段:

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或留学人员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报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配偶就业

根据高端产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以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予以协助解决。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我区高端产业人才,由区人才办按照《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协调解决。

(二)高端产业人才或留学人员配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用为我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或社会管理协管员。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享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医疗保障。

(二)建立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免费健康体检制度,参照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体检标准,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具体事宜由区人才办、区卫计局协调安排。

(三)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其他需求,由区人才办、区卫计局予以支持。

第三章留学人员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

留学人员近3年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创办或入股的“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且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二)补贴标准:

1.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

2.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3.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贴。

(三)发放要求: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于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到位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发放。

第十八条贷款贴息

(一)补贴对象:

留学人员近3年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创办或入股的“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且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二)贷款贴息额度标准:

1.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发放要求:

1.贷款贴息凭受助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于企业付息的次年第一季度据实拨付。

2.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的同一项目可以在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资助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3.同一留学人员在香洲区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经评审只能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第十九条工作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留学人员近3年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区创办或入股,并在香洲区辖区内租用工作场地的“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且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二)补贴标准:

1.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企业租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200平方米计算。

(三)发放要求:

1.工作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发放一次,补贴期限为3年;

2.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的企业,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总额。

第二十条租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

近3年从区外引进在我区重点“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中工作的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骨干;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租房补贴。

(三)发放要求:

1.留学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租房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3年。

第二十一条工作津贴

(一)补贴对象:

近3年从区外引进在我区重点“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中工作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骨干。

(二)补贴标准:

1.取得国外学士学位的,可申请每年0.6万元的工作津贴;

2.取得国外硕士学位的,可申请每年1.2万元的工作津贴;

3.取得国外博士学位的,可申请每年2.4万元的工作津贴。

(三)发放要求:

工作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3年。

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以及医疗保障参照高端产业人才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高级技能人才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工作津贴

(一)发放对象:

近3年从区外引进在我区重点“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工作,且从事与所持证书相关工作的高级技能人才;近3年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发证机关须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我区重点“三高”(高端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工作,且从事与所持证书相关工作的高级技能人才。

(二)发放标准: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申请每年0.3万元的工作津贴;

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申请每年2万元的工作津贴;

(三)发放要求:

工作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2年。

第五章认定与申报

第二十四条A类和B类高端产业人才及其创新创业项目采取认定的方式确定,以珠海市人才工作部门公布的高层次人才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评审的最终结果为依据。

认定工作与后续资助项目的申报同时进行,不再单独设置认定程序。

C类高端产业人才及其创新创业项目采取评审的方式确定。

评审工作由区人才办牵头,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留学人员、高级技能人才采取评审的方式确定。

评审工作由区人才办牵头,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及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

区人才办发布公告,明确各项扶持资金的具体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

(二)申请。

按照区人才办发布的申请流程执行。

(三)审核。

审核申请材料,确定扶持对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

将扶持对象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二十六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方面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高端产业人才或留学人员个人或所属企业向区人才办递交申请,说明情况。

(二)审核。

审核申请材料,提出解决方案。

(三)落实。

区人才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或留学人员在项目接洽、企业落户等方面有其他需求的,可随时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区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和留学人员信息库,制定《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考核管理办法》和《香洲区留学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及其创业创新项目和留学人员及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协助,所在企业配合。

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九条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离开香洲区或不再与我区企业履行工作协议的;

(二)个人或企业、项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享受待遇的情形。

第三十条区相关部门要对我区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以及高级技能人才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其他待遇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取消待遇,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列扶持补贴措施与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再重复扶持。

申请人同时符合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申请条件的,只能根据本办法选择其中一种身份申请,并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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