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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

第二章中心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

第五条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心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财务主管协助主任全面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财务室作为中心财务机构,在主任领导下,统一管理中心的各项项财务工作。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适合中心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

二、根据中心喀斯特研究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中心资金,参与中心经济决策的分析和预测,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推动全中心资产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促进科研、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负责编制中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四、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中心资源。

五、负责全中心财务收支的管理。

六、配和各科室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中心国有资产流失。

七、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

供各种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八、认真做好会计监督工作,规范中心经济秩序,维护中心财经纪律。

九、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做好税收申报交纳工作。

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核销工作。

十一、负责全中心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中心财务室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并指定财务主管人员(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全中心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安规定程序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制度,进行财会事务工作。

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中心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财务预算是指中心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中心主要从事喀斯特资源与发展的理论研究,旅游资源评估、土地修边、资源规划等基础研究的社会公益型科学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中心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财务收支全部纳入

预算范围,由中心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财务预算的编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中心预算编制是在主任主持下,财务室会同其他有关业务科室,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务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定员定岗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即对中心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为了维护中心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财务室根据中心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十八条预算收入执行由财务室会同有关业务科室落实,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设立“水金库”。

第十九条中心事业支出中的人员经费预算执行由办公室会同党办负责提供资料,中心主任批准,财务室审核.、控制、落实并核算;公用经费部分预算采取切块限额的办法,由各位中心分管领导控制掌握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中心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科研事业收入、技术服务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

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中心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中心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拨入专款是指收到财政部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五、科研事业收入是指收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非财政部门)拨入的科研经费。

六、技术服务收入是指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评估、预测规划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中心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经营收入,是指中心在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发生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是指中心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中心在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第二十四条中心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中心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财务室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中心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持家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结余是指中心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

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以及专项资金结存。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指中心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二、预算外资金结余是指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决定》,由国家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形成的结余。

三、专项资金结存是指中心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沿未使用完而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四、事业收支结余是指扣除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存后可供中心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第二十八条中心可供分配的结余主要用两方面:

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科研条件和提高职工集体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中心各部门收支结余根据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中心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一条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

金以后,方能安排使用。

即先提后用。

第三十二条各项专用基金应由财务室根据规定单设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即专设帐户。

第三十三条各项专用基金都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能互相挤占和挪用。

修购基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开支。

第八章中心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心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六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是指中心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二、银行存款是指中心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1、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j

2、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3、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

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4、中心办产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的设立必须报财务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一、应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室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中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科室和个人应严格按原所《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借款久拖不还的,中心财务室将按该办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存货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二、库房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确保中心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中心财务室。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原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的计价,一般而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入帐;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入帐。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取得,中心取得无形资产,不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均计入事业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四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中心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中心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经营投资是指中心出资兴办的中心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中心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股票和其他各类债券。

二、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中心正常的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三、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中心重大对外投资行为,20万元以内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20万元以上应当经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50万元以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

必须明确中心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中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中心各部门及被授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中心的资产从事期

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第九章中心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中心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中心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和还款计划,经中心办公会议同意决定。

财务室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任何部门未经中心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转借或变相转借他人。

四、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中心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中心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五、应缴款项是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各类款项。

财务室应按照财政、税法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类应缴中心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财务室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按要求报送基建有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房改有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二、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心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心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十四条中心办产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应定期按中心财务要求向中心财务室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准确、完整的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

第十一章中心内部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中心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中心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四十八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中心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财会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并行使财务监督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心的基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心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按中心另行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喀斯特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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