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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规程

煤矿地质规程

矿 井 地 质 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2条 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支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4条 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

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5条 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6条 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章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

第7条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规定见表1。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            表1

 

地质因素

 

 

代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断层

 

 

A

 

 

大中型断层很少

 

 

大中型断层不多、且很少互相切割交叉

 

 

大、中型断层较多或断层虽不多,但互相切割交叉

 

 

大、中型断层相当发育,或断层互相切割比较严重。

 

 

褶皱

 

 

B

 

 

地层产状单一很

 

少,有波状起伏

 

地层产状变化不大、有少量宽缓褶皱

 

 

地层产状变化较大,褶皱比较发育,或有一定数量的紧密褶皱

 

 

地层产状变化很大,紧密褶皱发育

 

 

岩浆侵

 

入对煤

层的影

 

C

 

 

没有或很少受岩浆侵入的影响

 

 

仅局部地段受到岩浆侵入的影响,其规模不大,形状较规则,对煤层的影响不大

 

 

岩浆侵入范围较大,侵入体的数量较多,形状不规则,对煤层的破坏比较严重。

 

 

侵入体数量多,影响范围大,侵入层位多变,形状复杂,对煤层破坏严重,部分煤层已失去开采价值。

 

 

煤层稳定程度

 

 

D

 

 

稳定和比较稳定

 

煤层的储量占全

井储量的80%

以上,其中稳定

煤层储量所占比

例一般不小于40

%。

 

稳定和比较稳定

 

煤层的储量占全

井储量的60~80

%

 

 

稳定和比较稳定煤层的储量占全井储量的45~6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储量占全矿井总储量的55%以上

 

 

其它

 

开采

地质

条件

复杂

程度

 

顶底板

 

 

E

 

 

煤层的顶底板平整,顶板的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只局部有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F

 

 

大部分地区倾角在15度以下

 

 

大部分地区倾角在15度至30度之间

 

 

 

 

 

 

 

 

其它特

 

殊地质

因素

 

g

 

 

简单

 

 

较简单

 

 

较复杂

 

 

复杂

 

 

注:

大、中型断层系指采区无法跨越的断层

 

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

原则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等三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

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

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

薄煤层以可采性指数(K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表2。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表2

 

分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薄煤层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8>Km

 

≥0.6

 

5<γ

 

≤55%

 

Km<0.6

 

 

γ>55%

 

 

厚和中

 

厚煤层

 

γ≤25%

 

 

Km≥0.95

 

 

25%<γ

 

≤40%

 

0.95>Km

 

≥0.8

 

40%<γ

 

65%

 

0.8>Km

 

≥0.65

 

γ>60%

 

 

Km<0.65

 

 

特厚煤层

 

 

γ≤30%

 

 

Km≥0.95

 

 

30%<γ

 

≤50%

 

0.95>Km

 

≥0.85

 

50%<γ

 

75%

 

0.85>Km

 

≥0.7

 

γ>75%

 

 

Km<0.70

 

 

注:

Km、γ的涵义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三、参加矿井煤层稳定性评定的煤厚点,其分布应力求均匀,资料必须可靠,凡已作为构造因素评定的煤厚异常点应予剔除。

附《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

附《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表2

第8条 矿井地质条件分为五大类。

各类矿井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类矿井:

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Ⅰ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Ⅱ(含Ⅱ)类,。

二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均为Ⅱ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Ⅰ类,另一项为Ⅱ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Ⅲ类(含Ⅲ)。

三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中有一项为Ⅲ类,另一项为Ⅰ类或Ⅱ类。

四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Ⅲ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Ⅳ类。

五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Ⅳ类。

当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的类别,高于地质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二者中最高类别成为矿井正常生产的主要矛盾时,评定矿井的类型可适当升级。

分类名称的数码表示法见附录一。

第9条 一个矿井原则上只评定一个地质条件类别,但如果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有明显的分区规律时,可先按分区划类,然后通过综合评定再确定矿井的类别。

第10条 矿井地质条件的类别应在新井投产8~10年内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矿井地质报告时评定一次。

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需经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三章      矿井地质观测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1条 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薄上;记录薄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第二节   煤系地层观测

第12条 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

对于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需作重点观测。

必要时,还需采取化石、煤(岩)标本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测试。

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标本。

第13条 为统一岩石命名和观测描述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一、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见表3)。

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         表3

 

级   别

 

 

 

碎屑大小(毫米)

 

 

岩石名称

 

 

滚圆的

 

 

未滚圆的

 

 

 

 

粗 砾

 

细 砾

 

﹥100

 

﹥10~≤100

﹥2~≤10

 

粗砾岩

 

砾岩

细砾岩

 

粗角砾岩

 

角砾岩

细角砾岩

 

 

 

粗 砂

 

中 砂

细 砂

 

﹥0.5~≤2

 

﹥0.25~≤0.5

﹥0.12~≤0.25

 

粗  砂  岩

 

中  砂  岩

细  砂  岩

 

粉    砂

 

粘    土

 

0.01~≤0.1

 

﹤0.01

 

粉  砂 岩

 

粘  土  岩

 

二、沉积岩描述的基本内容:

 

1、碎屑岩类应描述颜色,碎屑可见成分、分选性和滚落圆度,胶结物成分及胶结类型,同生矿物和次生矿物及其分布特征,结核与包裹体成分,大小的形态,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2、粘土岩类应描述颜色,混入成分,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开头可塑性,吸水变软或膨胀特点,附舌性,岩石的构造,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3、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颜色,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岩石的结构和构造,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情况,岩溶裂隙的发育情况、方向性和充填物成分,与稀盐酸的反应等。

三、沉积岩层描述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

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矿区或矿井,应系统收集有关相—旋回结构分析的基础资料。

第三节   煤层的观测

第14条 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遇地质构造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煤层观测点间距       表4

 

煤层稳定性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观测点间距

 

 

﹥50~≤100

 

 

﹥25~≤50

 

 

﹥10~≤25

 

 

≤10

 

 

第15条 煤层观测点心观测描述内容:

 

一、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石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表4 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二、在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仔细观测各煤分层的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所含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三、煤层的含水性。

四、煤层的产状要素。

五、煤层的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

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直接底等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等。

必要时,应采取岩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

第16条 当煤层变薄、分岔、尖灭和遭受冲刷时,必须注意观测以下内容:

一、出现古河床冲刷时,必须观测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的基础资料。

二、出现煤层变薄和分岔和尖灭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结构、煤质、煤和围岩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特征,为分析煤厚变化原因,预测变薄带、可采边界、分合区界线积累资料。

第四节   地质构造的观测

第17条 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性质、断距和断裂结构面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其观测描述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断裂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

必要时,可采取定向标本,对断裂构造岩进行岩组分析。

三、断层两翼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煤、岩层的层位和岩性特征、断层旁侧的伴生和派生小构造。

四、断层间的相互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与煤厚变化等的关系。

第18条 观测和描述褶皱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褶皱枢纽的位置、倾伏方向和倾伏角。

二、褶皱两翼煤、岩层和褶皱轴面的产状要素。

三、褶皱与煤厚变化、顶板破碎等的关系。

第19条 对构造裂隙,应观测描述主要裂隙组的发育方向、发育程度,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裂隙率的测定和统计;观测裂隙面的形态、宽度、充填成分和充填程度,为确定裂隙的力学性质,裂隙与断层、褶皱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20条 对陷落柱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和陷落角,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以及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第21条 对煤系中的岩浆岩体,应观测描述其岩石名称、结晶程度、矿物成分、结构构造、产状和形态、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为确定侵入中心、方向、范围、与构造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四章   矿井地质勘探

第一节 勘探性质的划分

第22条 由矿井建设开始,到开采结束期间所进行的一切勘探,统称矿井地质勘探。

按其目的之不同,分为矿井资源勘探、矿井补充勘探、生产勘探和矿井工程勘探等四类。

第23条 矿井资源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资源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因无正式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3、为扩大井田范围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资源勘探应根据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和矿井采掘工程设计的需要而进行。

应遵循的原则和必须达到的标准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执行。

第24条 矿井补充勘探

一、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

其勘探设计,应按附录二的要求编制。

其勘探成果原则上要达到本规程第61条的要求。

并于勘探竣工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内容见附录三)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25条 生产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生产勘探:

1、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进行的勘探;

2、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

3、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

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26条矿井工程勘探是指矿井生产建设中根据专项工程的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勘探施工前应编制专门设计,其成果必须满足工程的要求。

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二节 勘探手段的选择和工程布置

第27条 矿井地质勘探,应根据勘探性质,地质、物性条件,技术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手段,同时,还应遵循物探先于钻探,井下钻探先于地面钻探,钻探先于巷探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第28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可采用巷探:

一、井上下均不具备钻探条件或虽可以牛探,但经济上不合理的地区;

二、不稳定、极不稳定煤层,或因岩浆侵入对煤层破坏严重,用钻探手段无法探明煤层的可采性时;

三、煤层受断层破碎带或受陷落柱、古河床冲刷等影响严重不能用钻探手查清时;

四、为查清处于临界可采厚度的煤层或寻找老区残煤等特殊需要时。

第29条 勘探工程的布置,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地质资料和已知规律的基础上,针对问题,合理布置,用较少的勘探工程量,获得最佳的地质效果。

要充分发挥矿井地质勘探的特点,做到井上下结合,勘探工程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当前与长远结合,以满足矿井生产建设的要求。

第30条 遇有从地面布孔过深,地形地物影响施工,过采空区施工困难,地层倾角大,影响资料准确性等情况,宜采用井下布孔。

第31条 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相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总是井巷设计需要和井下探小构造等而布置的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灵活合理的布置。

勘探垂深超过1000米的勘探区,地面布孔原则上只对煤层赋存情况和主要构造进行必要控制,加密勘探工程应设法布置在井下。

第32条 矿井地质勘探工程量布置的多少,应以查明有关地质因素,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为准,基本线距和极限布孔密度可参照表5、表6规定数据执行。

钻孔布孔基本线距表            表5

 

井田地质条件类别

 

 

以地质构造为主的矿井各级

 

储量的基本勘探线距(米)

 

以煤层稳定性为主的矿井各级储量的基本勘探线(米)

 

 

A级

 

 

B级

 

 

C级

 

 

A级

 

 

B级

 

 

C级

 

 

一类井田

 

 

750

 

 

1500

 

 

3000

 

 

750~100

 

 

150~2000

 

 

3000~4000

 

 

二类井田

 

 

750~500

 

 

750~1000

 

 

1500~2000

 

 

375~500

 

 

7501000

 

 

15002000

 

 

三类井田

 

 

250米左右,

 

结合必要的巷

探加以查明

 

250

 

 

250~200

 

 

250米左右,以巷

 

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

 

250~500

 

 

500~1000

 

 

四类

 

井田

 

250米左右,以巷探为主,钻探为为加以查明

 

 

250米左右,以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

 

 

不小于250米,以钻探为主,辅以必

 

要的巷探加以控制

 

250米左右,以巷

 

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

 

250米左右,以巷探与钻探相结合进行圈定

 

 

不小于250米,以钻探为主,巷探为辅加以控制

 

 

五类井田

 

 

通常采用边探边掘边的方式进行,在勘探过程中无高级储量

 

 

注:

表中的储量级别是以主采煤层为准提出的。

 

 

极限布孔密度表                 表6

 

矿井类别

 

 

矿井田内平均每里

 

内的最多布孔数

 

简要说明

 

 

一类井田

 

 

不超过五个孔

 

 

 

 

 

二类井田

 

 

不超过十个孔

 

 

 

 

 

三类井田

 

 

不超过二十个孔

 

 

对某些较复杂的地质问题要彩巷探与

 

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

 

四类井田

 

 

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孔

 

 

必须采用巷探与钻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不能

 

单纯靠打钻解决问题

 

五类井田

 

 

同      上

 

 

必须采用巷探与钻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不能单

 

纯靠打钻解决问题

 

 

 

第33条 各种地面钻孔必须本着一孔多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

每个矿井,原则上应有2个钻孔进行地温、瓦斯测定和采取伴生矿产样品等工作,但可以有选择地分孔进行。

对有地热及瓦斯危害的矿井,测温孔和瓦斯采样也都至少应有两条剖面,每个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得少于两个。

 

第五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   资料编录

第34条 矿井地质记录薄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上井后两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35条 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矿井地质记录薄;

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三、钻孔柱状图;

四、钻孔成果卡片和台账;

五、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

六、储量动态台账。

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

有条件的矿区,可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开展电子计算机检索业务。

第36条 井巷地质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一、竖井素描图

竖井一般应编录两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

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

二、石门、斜井、岩石上(下)山素描图

地质构造简单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地质构造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四、主要煤巷素描图

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时,则应编录一帮素描图。

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急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时,则需编录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出巷顶水平切面图。

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厚煤层,第一分层巷道需作一帮素描图。

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急倾斜厚煤层,则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37条 地质钻孔资料编录的要求:

一、所有地面钻孔和在保留价值的井下钻孔,必须绘制钻孔柱状图(地面钻孔需加绘测井曲线),填写钻孔卡片,建立钻孔成果台帐;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施工的零星钻孔,只要求填绘沿钻孔钻进方向的剖面图。

二、每个钻孔,都必须填绘在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上,并注明孔号、孔口和终孔标高、终孔层位等;井下钻孔也应填绘在有关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或水平切面地质图上。

三、岩芯的鉴定、缩选和保存:

1、钻孔岩芯必须由地质人员详细鉴定和编录,井下钻孔重要层位的岩芯要升井鉴定。

2、凡未经全面鉴定的岩芯必须在现场妥善保存。

3、重要钻孔的岩芯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鉴定并进行缩选。

4、缩选后的岩芯(样),原则上应保存到该钻孔所控制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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