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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分析汇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汇总分析

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规定(备注)

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六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义务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只要象征性搞个培训档案即可应付?

2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表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保证产品可追溯,有利于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照规定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方罚则,双方作用。

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因义务性条款规定不明确,且罚种仅有警告,只有教育意义。

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监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第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更事项,无证经营)

6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九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无证经营查处)

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异地现货销售药品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者按无证经营查处。

8

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的

第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将是与违反GSP和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冲突,当事人可能要求适用《药品管理法》第79条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因为这两条都是先责令改正的,而办法32条是直接按无证查处。

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第八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变更事项,无证经营)

10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药品零售企业宜逐步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应作出处罚,现阶段可在自由裁量幅度内从轻。

1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第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界定,具体可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后果为参照,多次违法提供药品的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出的销售人员以企业名义经营个人药品的区别)

13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14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取证难度大——暗访)

15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取证难度大——暗访)

16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低温、冷藏条件属于该药品的药品标准内容的,没有低温、冷藏应依《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

17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条

第四十条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乙类非处方药?

1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0

非法收购药品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理解为收购药品后用于非法目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21

对于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

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对医疗机构用药的义务性条款与药品经营企业相似,但办法中没有设定任何罚则,在规章立法中对当事人实行区别对待,有立法不公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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