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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

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

作者:

田文昌

这是田文昌主任在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技能培训班的演讲,全篇分为五个部分:

探案和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形成辩护思路、庭前会见和庭前准备、庭审技能,浓缩了田文昌主任多年来从业经验的精华,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接谈案件和会见

(一)接谈案件

在接谈案件当中,我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耐心倾听而不轻信。

在接谈案件的时候,当事人的家属、朋友或者相关的人来谈委托,他们既不懂法又心情急切,感到无依无靠,很惶恐。

所以,我们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很难应付的一些情况,他们可能说了一些没有意义的话,甚至挺不着边际的话。

但是,我的一个体会——不管什么样的话,都要耐心倾听,就像一个医生面对一个患者。

找我们办案的人比求医的人有时候更可怜,他们更需要帮助、同情和理解,所以千万不要对他们表现出厌烦、不耐心、居高临下、不屑一顾。

当然,我们和国外不一样,国外按小时收费,把表一按,说话的人就发慌,尽量少说。

我们没有计时收费,他们就放开了说。

我遇见有人几个小时都说不完,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导一下,但是不要粗暴地打断对方。

为什么要不轻信?

因为你没有理由轻信。

他可能不了解情况,可能只是分析判断,还可能说假话或者出于各种目的来和你谈一些他的想法。

我有一条体会:

我谁都不信——当事人不信,亲友不信,警察不信,检察官不信,连法官、判决书都未必信。

为什么?

都可能有假,都可能有错,都可能有各种问题。

信什么?

信证据。

我说不信不是太自信,而是一切都要从证据出发。

我们办案,查明真相,查清事实,根据是证据,别的都不能作为根据。

这就涉及到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冲突问题。

在现有条件下,当前条件下,我们所依据的只能是法律真实——证据真实。

不要期望相信当事人都说真话,未必如此。

换一个角度,即使他和你讲真话,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你也束手无策。

在当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最公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就是证据,别的都没有意义。

有一年,我到德国去考察,德国一个教授讲,按照德国的理论体系,庭审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

但是我对这个观点是有保留的,我认为把查明真相作为目的不对。

我的观点:

查明真相是手段,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据真实。

有的时候,真相未必查明,但是让人家感到公正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行了。

我所强调的就是,我们依靠的是证据。

但话说回来,谁说的你都得听,你不能拒绝别人说,也不能不听就简单地相信你自己。

什么都要听,但什么都不要信,听是判断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的依据。

最后看材料,看证据,重调查,重研究,这才是办案子最坚实的基础。

第二,客观分析而不承诺。

中国现在有些当事人层次还比较低,一找到你就像抱着一棵大树找到了救星,最爱听的就是你的一个承诺——你能够办到什么程度,对这个案子给他一个结果。

这是最普通也是最可怕的问题。

我遇到好多次,我不敢给他承诺,我说我们既没有承诺的水平,也没有承诺的条件等等。

他说人家某某律师都能够答应做到什么程度,你怎么做不到?

我只能说人家比我强。

但是我告诫大家:

千万不要做这样的承诺。

而且,你承诺之后会出现副作用,会让人抓住把柄很难交代。

所以,绝不能讲大话,最多可以客观分析——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水平。

但是不能说能够保证或者预测到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

第三,告知权利、防范在先。

为了保护我们自己,也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比较稳妥的说法,我们要做到告知权利、防范在先。

就是口头说还不够,最好签约时还有一个权利告知的回执,比如律师不能够承诺,不能够讲大话,不能私自收费等等。

这一点我也体会很深。

从我做律师以及给律师们讲课的第一次起,我从来都坚决告诫大家不要讲大话,不要给承诺。

但是有的当事人就投诉过我讲大话,承诺了肯定能办到什么程度。

我是有苦说不出。

什么样的当事人都有,你防不胜防。

所以我们要搞一个东西,让他签一个字,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

(二)会见

会见当事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摆正关系。

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来源——受委托而形成,我们是委托人的代言人。

为什么我要讲这个话?

到今天为止,还有的律师正襟危坐、煞有介事地去训斥当事人,“我是代表公正、代表法律的。

”不是,你收了人家的律师费,接受人家的委托,人家随时可以撤换你,可以解除这个委托,你只是私权利的代言人。

你不是代表法律,也不能代表法律,而只能是依照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一定要摆正这个位置,这样你才能放下身段,放下架子。

依照法律是前提,为委托人服务才是目的。

第二,端正态度,要有亲和力、信任感。

你会见当事人,他见了你像见了亲人,像找到救命稻草一样,不管这个人罪轻罪重、官大官小、是好还是坏。

当他落入到这个境地的时候,他肯定拿你当一个救星。

当你了解到这样一种状态,理解对方这样一种心态,就一定要给他一种亲和力,让他如见到亲人的感觉,让他信任你,这样他才能把他想说的话都告诉你。

有的当事人不信任你,当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原因,你很难和他沟通,你会觉得他眼睛背后藏着一种东西。

这种情况有两种原因:

一是当事人本人太狡诈,顾虑太多,城府太深;还有很大程度上是律师没有给人家亲和的感觉。

第三,耐心倾听而不轻信。

你与当事人会见的时候,当事人的话可能很乱。

有的说的很不着边际,有的滔滔不绝,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导,但前提是耐心倾听,后话是不能轻信。

第四,不能训斥、贬低当事人。

这一条很重要。

我经常遇到律师训斥当事人,有时候不耐烦的教训一番,这是非常忌讳的问题。

法官、检察官可以教训他,律师只可以帮助他,委婉地说服他。

他拿我们当成依靠,你若摆出一副教训的架式、贬低的态度,让他对你根本就没有信任感,你怎么能和他配合好?

再说,有些当事人的身份比你高,知识比你多,智商比你高,甚至素质也比你强,他落到这个境地本来就非常不平衡,你再训斥他,会对他有非常大的打击,对你办案子也不利,更不要说我们要尊重人家的人格。

有一次模拟法庭培训,律师说话还以训斥的方式,在场的检察长都和我说:

“这是律师,还是检察官?

这个角色演的就不对。

”这说明我们从根本上没有搞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中国的某些律师,有些时候把自己打扮成和官员差不多的角色——官本位的理念太深。

律师就是律师,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否则当事人不会真正相信你,也不会很好地配合你。

第五,依法行事、遵守规则。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对我们寄托厚望,同时由于不懂法律、不懂规矩,经常要求我们做一些违反规则的事。

我们如果动了感情又忘了规则,在会见时做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情,这是非常可怕的。

最近,全国律协刑委会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搞一个新的《会见规则》,到时候大家再按照规则来分析、行事就可以了。

第六,谨言慎行,自我保护。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提问、解答问题和解释法律。

首先,是要注意提问的方式。

谈话的时候,问话的学问很大,可以利用问话首先引出问题,引起互动,进尔发展为更深入的交流。

接下来,在交流当中就会涉及到解答疑问和解释法律的问题。

比如对于经济犯罪来说,如讲到贪污受贿,什么叫贪污?

什么叫受贿?

——包括问话、解答、解释法律的时候,都会有很多这样的问题。

比如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不是受贿。

这个解答没有问题,再进一步说一点——具体的事怎么办,你给他做了什么,如果你没有做会怎么样——可能越来越接近禁区了。

律师怎么办?

可以接近,但是不能踏到线上,你可以把法律规定解释得很清楚,很具体,但是你不能告诉他如何去说假话。

这就是能力——做到从解释法和解答问题这个范围内来说清楚问题。

像这类问题,我建议将来应当有专门的具体培训,一个一个细抠,模拟一些案例,问问题的时候怎么问,回答问题的时候怎么答,解释法律的时候怎么说。

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们谈话的能力。

二、调查取证和阅卷

(一)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这次《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修改是一个很重大的遗憾。

说是有进步,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明确了,原来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辩护人身份,所以不能调查取证,这次有了辩护人身份可以调查取证。

但是我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纠正、一个反省。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表述就是错的。

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那天起,他所做的工作一切都是围绕辩护的,就是辩护活动的开始,居然还能够搞出一个侦查阶段没有辩护人身份的“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但是,更遗憾的事在后面。

我们一再提出来,要和《律师法》接轨——关于调查权的问题,尤其是向被害方的证人和被害人调查的时候,不应当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允许。

但是这一条没有改。

既然没有改,那么我们就要注意这些问题。

在现有的规定下怎么做?

我讲三点。

1.调查取证的作用不容忽视

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一点?

由于我们消极辩护的效果有限,所以取证更加重要。

辩护有积极辩护、消极辩护两种。

在一个法治发达、程序法受重视的国家或者环境下,律师主要是进行消极辩护,因为举证责任在控方,打破控方的证据链,攻破了控方证据,辩护就会获得成功。

可是在我们现有的体制和法治水平下,这种消极辩护的作用很有限,仅靠打破证据链根本不行,往往要你提出反证来,甚至判决书都经常出现“律师……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所以在这种环境下,积极辩护的作用就更加重要。

什么叫积极辩护?

就是要有调查取证,举出有利被告的证据。

在立法过程中,我和有关领导反复地强调这个问题。

有些人认为,我总是强调调查权,没有必要,国外律师也没有那么多调查。

我说他不了解中国的现状,国外律师本来就不需要那么多调查,在确实需要调查时,人家还可以专门找私人侦探调查,我们没有。

人家不用调查就可以否定指控,而我们否定不了,我们的司法环境摆在这。

所以,我特别强调争取调查权,尽管现在调查面临着很多风险,但调查取证的作用不能忽视。

2.知难而上,不能因噎废食

由于调查取证有这么多风险,很多人都不去调查。

据我了解,很多省市的很多律师由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威胁都不敢调查。

这个状况我非常理解,每个人都很担心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也正是我们呼吁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刑事诉讼法》原第三十八条最重要的原因。

我曾经有一次说过,“不管你取消不取消,我喊到死也要喊,绝对不允许有这样的法条存在,这是为我们律师执业的安全。

这次应当说有很大进步,对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做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很艰难,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坚持提出来,最后总算有了程序上和内容上的修改。

但是还没有达到我们希求的目标,没有彻底废除,还是保留了。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对案件和当事人负责,不能因为担心有风险就不去调查了。

很遗憾,很多地方律协规定不准调查,虽然都是出于好意和对律师的保护,但与此同时,我们能不能放弃对委托人利益的维护,眼睁睁地看着应当获取的有利证据而不去获取?

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

说到这里,我原来谈过一个辩方证据合法性的问题。

我们经常在法庭上遭遇被控方质问证据来源,说不清楚或者来源不合法时,我们无言以对。

所以这几年来我一直在提出并想解决这个问题——辩方证据合法性问题。

原来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这个问题还比较受到漠视,现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已经入了法条,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包括辩方证据?

绝大多数人,甚至绝大多数的法学专家,都认为是包括的。

我是1980年刑法硕士研究生,从我开始学习《刑事诉讼法》那天起,我就知道证据有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从来没有对控辩双方证据做区分。

直到今天,很多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包括其导师,也都认为证据的三性是不分控辩双方的。

现在我可以非常自信的告诉大家,这是完全错误的一种认识。

因为对辩方证据不可能要求合法性。

非常简单的例子:

假如我们都知道,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能不能因为证据的来源不清或者不合法就仍然判他有罪?

一个人不是杀人犯,控方指控他,我们辩方拿出一个反证证明他不是杀人犯,但由于这个反证来源不合法,能不能也仍然认定他是杀人犯,把他枪毙掉,谁会这样做?

可能没有人说应该这样做。

那为什么在理论上没有解决?

没有人思考和论证过。

大家都会遇到过一些案件,有的当事人的亲属或者朋友提供一个证据,不敢说是谁给的,还有的甚至是被通缉的人出了一个证据,不敢露面,但是这个证据确实被证明是属实的。

这种情况下,非法证据的不利后果不能由被告人和嫌疑人承担。

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作为公权力一方,控方举证不合法,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但是由于它取证手段不合法,不利后果应当由公权力方承担。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为了普遍正义而牺牲个别正义。

而对于被告方作为一种私权利的主体来说,则完全不一样,不能由于律师取证的不合法,而把不利后果加到委托人头上,这是个原则。

我专门到国外做了一些考察,也查了一些资料,我还请陈瑞华教授帮我找理论依据。

他找到美国和欧洲的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根本不包括辩方证据。

这个问题在一个法治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常识,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人去认识它、思考它、论证它,而变成一个大家统统误解的问题。

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搞清楚,而且要在理论上澄清它,否则我们很被动。

我希望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能够在教科书上、课堂上堂堂正正地讲,证据的三性是指控方证据而言,是指定罪的证据而言,辩方证据不要求合法性。

当然,这不意味着鼓励律师非法取证,那是两回事情,一定要分开。

假如律师非法取证,甚至从最坏的角度讲,律师可以承担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但是不能让当事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我这里讲的是两个方面:

一个要讲清楚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再一个,律师取证时要注意,不能够因为取证危险就不取了。

3.运用智慧加强自我保护

在了解证据合法性这个概念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取证要合法。

我们遇到困难问题的时候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运用智慧,还要注意自我保护。

我们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责,如果不对当事人负责,就称不上一个律师,我一直这样坚信。

有人批判、攻击我——就知道当事人而不注意原则,甚至有人说我为了当事人而不顾法律。

当然,我并不这样认为。

前提是依照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号召大家去践踏法律,这不是律师应该做的。

但是律师的第一目标是为当事人服务。

可以这样说,我们是依照法律为当事人服务,不是为了维护法律才去帮助当事人。

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最终达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这是一个辨证关系,一定要搞清楚,绝对不能本末倒置。

既然有这样认识上的误区,有这么多的风险,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取证当中要充分运用智慧加强自我防范、自我保护。

比如说两个人以上去取证。

我们十几年前第一次搞《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时候,法庭没有要求必须两人调查,但我们要求最好这样做。

这又涉及到一个权利性质的混淆,很多文件和规章里面,要求律师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这都是公权力的做法。

律师是私权利,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要求必须是两个人或一个人。

但是为了自我保护,我们应当尽量用两个人,尽量录音录像。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我们一再强调另一问题,希望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有录音录像权利,至少被告人、嫌疑人同意就可以。

但这一条没有被采纳。

看守所等可以录音录像,律师更可以录。

我们录音录像是为了保护自己,避免第三百零六条这种问题。

但是现在没有被写进来,当然也没有否定,将来我们争取在实施细则里面写上去。

还要注意谈话方式问题。

和被告人、嫌疑人谈话,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是一样,谈话方式更重要,和证人谈话时也需要注意方式保护自己。

取证涉及到第三百零六条,说实在,稍不注意就容易陷进去。

(学员互动:

如果向证人取证或者发问的时候,你的方式不同,可能导致认定事实的结果是不同的。

比如,在向一个证人询问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伤害犯罪,你如果问那个证人:

“你看到被告人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伤害了吗?

”他的回答肯定是没有,公诉人就会说:

“他没有看到不等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

”另外一种问话的是直接问证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伤害犯罪?

”他的回答也是没有,这个时候的回答就是正面的。

我指的是两种问话方式导致的结果对辩护律师是不同的。

很好,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相关的案例大家都可以举出很多。

但是,另一方面,稍不注意可能就陷入到诱导式问话的误区中,甚至自己的一个口头语或习惯说法都可能引出意想不到的后果。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采用调取书面自书材料的办法,还可以申请出庭作证,当然最后的办法也可以申请法庭去调取证据。

这些情况都有。

我前几年办了一个南方的案子,证人是受贿案件的突破口,证明被告人接受了他的贿赂,后来证人在住院期间谈到完全是被逼的。

那个案子非常恐怖,我采取了一个办法,通过另外一个人给证人传递我的想法:

如果他愿意做证,可以把材料寄给我。

他先录了音,做了一个光盘,然后又整理成书面的材料,从浙江寄到了我的律所,我把这个完全相反的内容拿到法庭上了。

到今天,我也没有见过这个证人的面。

首先我做到了保护自己,就是接收了寄过来的特快专递,我连封皮全都留着。

但遗憾的是,案子还是没有解决,后来又把证人抓起来逼供,证人又承认了,那当然是另外的问题。

取证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做,虽然很艰难,但是我们要充分运用智慧,要想办法,不能不做。

几年前,我在北京办过一个敏感的案子,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我调查了十几份证据,并做好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当时有人查我但没有找到任何借口。

这个问题短时间恐怕很难解决,但是我们要注意采取更好的策略保护自己。

(二)阅卷

阅卷的重要性是和国外对比来谈的。

案卷的数量之多,我国是超出一切国家的,国外没有这么多案卷。

为什么?

很简单,因为证人出庭,一切都真真正正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当面解决,所以不会有那么多卷宗。

我们由于证人不出庭,所以有时候一个证人就问十遍八遍,几百个证人就问了上千遍,依此定案。

我经历过最多是700多本卷,这说明我们是靠案卷来定罪的,所以案卷就非常重要。

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这是我们国家的一种特色。

阅卷的方法,我个人总结要注意这样几条。

1.全面细致通览

要全面细致,要通览,不管你认为有用没用。

几百本卷,咱们没有那么多精力细看,时间也不够,但是得先看一遍是什么东西。

很多案件有很多本卷是没用的,但是你不看怎么知道它没用?

先粗看一遍,然后抓重点。

2.抓住重点

前一段,我在广东办了一个中国远洋公司广东某外代公司走私食用油的案子,走私偷税额25亿,单位犯罪,一审还判了十几个自然人的刑罚。

案情是:

一个集团公司让它两个分公司从香港往广东走私食用油,走私手段很高明,每一船油都是手续健全的,到了海关以后,把舱单一分为二,一部分正常进关完全合法,另一部分放到保税仓里伺机走私进来。

案发以后,走私这一部分的偷税额被认定是25亿,判处第一被告单位的当事人死刑,其他几个人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该外代公司单位犯罪,十几个责任人都被判为共同主犯,判外代公司罚金25亿元。

后来外代公司聘请我时,希望能够做到罚金少一点就行了。

我这个案子做的比较成功,我把单位犯罪打掉了,因为它不能代表单位的利益和单位的意志。

同时,又把单位十几个所谓的责任人由共同主犯变成了从犯,刑期减少了一半左右。

我只是受单位的委托,那十几个人不是我的委托人。

另外,案件的卷宗是370多本,我在卷宗里发现了半页纸中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

被判死刑的第一被告人讲,“我们是两个公司,上面有一个总公司。

总公司老总给我的任务是把船到港后分舱单,一部分进关,另外一部分放到保税区,放保税区以后再怎么进关是另一个分公司的事,我不知道。

”我对法官分析说保税区是关外,还没有进关,你根据什么定这个被告走私?

这个案子问题在哪?

总公司老总和负责保税区公司的老总全跑了,证据链是断的。

如果证明这个被告与他们有共谋,可以定走私罪没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有共谋,你连定他走私罪都有问题,怎么还可以判死刑?

就这样,把这个人的死刑改了。

说实话,这十几个人和第一被告都不知道是我把他们给救了。

这个案子我主要想说的就是这一点,这么多卷宗里面,这半页纸反映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别人有共谋,实施了走私的行为。

后来这个问题完全是我和法官做了交流以后把它改过来了。

这么多卷宗,如果不细看可能就发现不了这个问题,你要在粗看当中善于找到哪些是有用的,筛选之后再细看。

还有一个例子,广东珠海的***是另外一个走私案。

***走私手机案,号称是建国以来第三大走私案,走私金额78个亿。

走私的事实是有的,当场抓获。

怎么走私的?

腰里捆绑的,衣服兜里放的,还有在香港与深圳之间的铁丝网下面挖了一个洞,用塑料口袋往这边拽的,都是一些低级、原始的走私方式。

当时截获的走私金额有几十万是真的。

但是,海关侦查时候扩大了战果,在一个走私行为人的家中查到了一个复制的电脑移动硬盘,里面有一百多个没名没姓的账套。

他们从这一百多个账套里面挑出了十几个账套,掐头去尾,改头换面连起来变成一个总账,就认定78个亿的总数额。

我们一看,整个证据是复制件本身就不对,掐头去尾更不对,数额也完全对不上。

这个案子的法庭质证非常典型。

在法庭质证的时候,幸好有一个律师电脑玩的很好,当场演示电脑里这个账套怎么可以改动,并要求鉴定人也出庭,把他质问得无言以对。

这个数字完全可以否定,我和法官讲:

“走私确实有,有多少定多少就可以了。

怎么可以凭空搞出78个亿?

”当然,这个案子最后还是照此判了,这另当别论。

还有一个,就是第一被告***把公司卖给另外一个人,我们有大量证据证明他与本案无关,可还是判了刑。

买他公司这个人当时跑到国外去了,但是现在回来自首了,***案子依然没改。

我要说明的是,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在阅卷时发现的。

所以,一定要善于在卷宗中发现问题,要找出重点。

3.善于理清线索

有一个***的案子,非常典型,现在还在申诉。

一个国企公司的老板,一分钱没出,把一个国企一而再再而三的改制,股东变更先后不下十几次,最后搞成了一个多亿的资产。

指控他的罪名是贪污,数额是一亿一千六百万,当地律师跟我讲怎么样做罪轻辩护。

刚看这个卷的时候,我第一感觉是这个人太厉害了,完全是空手套白狼,把国有资产全变到个人头上了。

但是我提醒大家,不轻信别人,也不要轻信自己的第一感觉,一定要对当事人负责。

我经过反复地琢磨,我和我的助手光画图就做了两个礼拜,反反复复地研究、修改。

当我把整个资金流向、公司股东变化走向图画出来以后,我的结论是无罪。

为什么?

一团乱麻在你手里的时候,你怎么理也理不清,一旦理清了就是一根绳,非常清晰。

案子也是这样,把整个纷繁复杂的线索理清了,其实就会变得很简单。

所以我说分析案件的时候画图做表是非常重要的。

我曾经带过几个年轻的教授去办案,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他们都是顶尖的学科带头人,专业水平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分析案子的时候,他就理不清楚,越理越糊涂,越理越乱。

所以我说,学者的本事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律师的能力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否则你做不了律师。

当然,前提是你先得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然后再简单化。

就像毛泽东谈读《红楼梦》一样,要“钻进去”还得“爬出来”,钻不进去读不懂,爬不出来就中毒,就陷进去了。

我们研究案子,先要把它复杂化,不把它复杂化,你就吃不透这个案子。

然后一定要简单化,理清楚,理不清楚你就陷进去了。

画图做表就是把一个案子简化的过程,就达到了理清线索的目的。

阅卷的时候不能理清线索,可能会白阅,也可能误入歧途。

这一点非常重要。

大家可能都有体会,现在的卷宗整理水平有时候低得可怜,字看不懂、话说不通,这是次要的,更可怕的是,它会绕来绕去把你绕糊涂了。

多年前,黑龙江一个死罪变无罪的案子就是如此。

二审期间,庭长和我说:

“我们承办法官看不明白这个卷。

”后来我说:

“我帮你看。

不是我水平高,是因为我看熟了,看多了,所以帮你去摘一摘。

”确实有的案卷看不明白,稍不慎重就把你绕糊涂了。

所以看卷也得“钻进去”和“爬出来”,这样才能看明白。

4.不要先入为主

分析案卷内容的思路要注意做到客观超脱,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盲目乐观,一定要先从最坏处考虑。

为什么?

我们是为被告人辩护,但不是凭主观愿望给他辩护,要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辩护。

这一点请大家注意,一定要从最坏处着眼,多找找自己一方的毛病。

有很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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