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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井改绞技术协议

山东航正投资有限公司(龙祥矿井)

主井临时改绞

 

技术协议

 

甲方:

山东航正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航正投资有限公司(龙祥矿井)

主井临时改绞技术协议

甲方:

山东航正投资有限公司(龙祥矿井)

乙方:

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技术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龙祥煤矿主井提升系统安装与调试

1.2工程地点:

龙祥煤矿主井

1.3工程内容:

主井井筒装备制作安装及提升系统安装、提升机房、井筒保护装置完善

1.4安装标准: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之达到正常运行。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执行。

2.2本工程乙方不得分包、转包。

2.3本工程中,甲方主要提供材料如下:

一)钢丝绳

二)井筒装备部分,包括下述部分:

2.3.1、排水管、压风管、供水管原材料及法兰;

2.3.2、动力电缆、通讯电缆、信号电缆。

2.3.3、罐笼、手动摇台、手动阻车器、手动安全门、绳罐道张紧装置、过卷过放装置。

明细见附表

备注:

以上设备选型由乙方校验,并给出验算过程及所用公式

2.4本工程除甲方在2.3条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外其它均有乙方提供(加工制作的参数要求和技术要求按设计院的图纸施工),并主要完成工作如下:

2.4.1提升部分:

1)绞车调试、脱钩试验、检测试验等达到正常运行;

2)缠绳挂罐、天轮安装;

3)其他相关设备、设施安装。

2.4.2主井井筒装备部分:

1)压风管、洒水管、排水管路,临时固定梁安装,管路并安装闸阀,延伸至平巷5米;

2)各种动力电缆、信号电缆、通讯电缆安装,采用塑料防静电卡子,延伸至平巷30米;

3)其他相关井筒装备、安全梯、井筒保护装置、液压拉紧装置、集中监控装置安装;

4)罐笼及护栏,保护伞、容器与容器之间最小间隙500mm,容器与井壁之间最小间隙350mm,容器与井梁之间最小间隙350mm;

5)信号闭锁装置,井口、井底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2.4.3上井口进出车所有设备、平台、防撞梁、过卷设施安装,过卷距离不得小于6.5m;

2.4.4下井口进出车所有设备、平台、过放缓冲设施安装,过卷距离不得小于6.5m;

2.4.5套架防腐

2.4.6需要探伤的部件和做耐压的管件等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期间应有甲方参加。

2.4.7系统联合试运转(提升系统达到正常运行,排水、压风、洒水、供电、通讯、安全监测等系统井筒部分全部形成)。

2.4.8保护装置安装调试

1)车房内:

过卷保护、过速保护、过负荷欠电压保护、限速保护、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制动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减速功能保护。

2)井筒:

防过卷装置、防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2.4.9监控、通讯装置安装调试(车房、调度室、矿建指挥部全部形成)。

2.4.10所安装设备标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三、工期

3.1工期: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各项施工准备,

合同总工期参照施工合同。

3.2进度计划

3.2.1乙方合同生效后30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及甲方进行审查。

3.2.2乙方必须按照审查后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监理及甲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监理及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3开工及延期开工

3.3.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监理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延期开工造成了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4暂停施工

3.4.1工程监理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当按此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3.4.2暂停施工后,工程监理及甲方必须尽快作出相应处理意见或措施,由乙方执行。

整改结束后,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经工程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复工。

3.4.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5工期延误

3.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监理及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双方约定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5.2因非3.5.1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不予认可。

3.5.3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总工期或经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且每延期一天,扣乙方合同总价款的5‰。

四、构件的材料质量、加工及防腐

4.1材料材质要求及其他

4.1.1所备钢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附有出厂证明书。

对无出厂证明书和材质有疑问的钢材,须由供货单位按规定取样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分析,证明符合现行设计要求时,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不合格。

4.1.2施工方自备的其他材料或设备必须经甲方或代理方报检签字认可,成品、半成品必须有正式厂家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合格。

既成事实的,按市场价从工程款中扣除以示惩戒,造成质量事故的,承担一切责任。

4.1.3钢结构所用焊接材料、联接材料、涂料、树脂药包等的型号、材质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者由备料单位进行必要的试验,证明符合设计要求、现行标准和技术条件时,方可使用。

4.1.4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或甲方同意,并签订设计变更。

4.1.5所备材料须经设计部门、甲方和乙方共同组织验收并清点。

4.2构件的加工要求

4.2.1接到图纸后,必须熟悉构件的装配方式,并校核构件尺寸是否与总图相吻合,必要时进行放样校核。

4.2.2构件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和技术要求进行加工。

4.2.3钢件加工质量及要求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手工电弧焊焊接头的基本形式与尺寸》及《金属焊接结构构件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4.2.4钢件的放样、号料和切割

1)放样、号料必须合理,应考虑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削等的加工余量。

2)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理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铁棱,并清理干净边缘的熔瘤及飞溅物。

3)切割截面与钢材表面不垂直度不大于钢材厚度的10%,且不大于2mm。

4)在剪切和冲孔时,工作地点的温度不得低于-20℃。

4.2.5钢件的矫正、弯曲、边缘加工

1)矫正、弯曲时工作地点温度不得低于-16℃,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洼及其他损伤。

2)对于加热矫正的钢材,加热温度严禁超过正火温度900℃,加热矫正后必须缓慢冷却。

4.2.6构件的焊接

1)施焊前焊条必须进行烘干处理后方可使用;未焊前应严格复查拼装质量和焊缝区的处理情况,使之符合要求;焊后应清除干净熔渣及金属飞溅物。

2)焊缝出现裂纹时,查清原因报给甲方制定措施后方可处理。

3)严禁在焊区以外母材上打火引弧,在坡口起弧的局部面积应熔焊一次,不得留下弧坑。

4)焊缝金属表面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缝、焊瘤烧穿、咬边、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接区不得有飞溅物。

4.2.7钢件制孔

制孔孔眼边缘不应有裂纹、毛刺和大于1mm的缺棱;由清除产生的孔眼缺棱不得大于1.5mm。

4.2.8加工完毕的构件必须由甲方人员参加按照设计要求及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处理。

4.3现场安装质量标准及其他要求

4.3.1锚杆

1)锚杆眼的方向和位置按设计布置定位,孔深不小于设计值,但不能大于设计值10mm。

2)锚杆的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允差±5mm。

3)锚杆露出螺母不应少于2个螺距,选用M27*350锚杆

4)必须做锚杆锚固剂试验:

采用ML-20型锚杆拉力计,安装后固化一小时后进行锚固力大小试验,工作荷载不小于5t,破坏荷载不小于10t,否则视为不合格,严禁使用。

5)所有用树脂锚杆固定的设施,均应有锚杆埋入深度记录及锚固力试验。

6)锚杆锚固力试验每层抽查三根,若有一根不合格,应全部检查,其各项技术指标按《树脂锚杆固定立井井筒装备设计规范、施工规程及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4排水管路

4.4.1直管的弯曲每米不超过1.5mm。

4.4.2管子焊接质量符合《煤矿机电修配厂通用技术标准(铆焊件)》(Q/MTZ1015-85)中的要求。

4.4.3承重梁浇筑梁窝的混凝土标号应高于井壁混凝土标号,充填要密实,但不允许使大梁产生位移,钢梁应保持水平,不平度不大于3‰。

4.4.4管路安装前应按工作压力的1.5倍做水压试验,安装完毕后排水管做排水试验,所有管路均不得有漏水现象。

4.4.5管路的安装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与设计位置相差不得超过30mm。

4.5电缆敷设

4.5.1电缆外观应整齐、无扭曲变形、无破损压扁等缺陷,否则,据损坏程度由乙方进行赔偿。

4.5.2电缆支架固定符合设计要求,其间距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4.5.3电缆在井筒内敷设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电缆直径的15倍。

4.5.4下井前,高压电缆应作耐压试验,弱电电缆应作绝缘试验,其试验结果汇入移交资料。

4.6下部套架、防撞梁

4.6.1采用预留梁窝形式固定于井壁上的钢梁,埋入梁窝内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100mm。

4.6.2浇筑梁窝的混凝土标号应高于井壁混凝土的标号,充填要密实,但不得使大梁产生位移,各梁上平面要保持水平。

4.6.3同层各钢梁同一水平高低差不得大于3mm。

4.6.4在井筒内各部定位尺寸要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7上部支架

4.7.1现场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为一级检查,检查采用超声波探伤。

4.7.2采用E4303焊条,其质量标准应符合《碳素钢焊条》(GB5117-85)。

4.7.3各部安装定位尺寸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

以上技术要求等如有与设计院图纸有冲突,应以设计图纸为准。

五、质量与检验

5.1工程质量

5.1.1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设计图纸、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检验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为依据。

5.1.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检查和返工

5.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监理或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监理或甲方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监理或甲方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及甲方验收。

5.3.2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监理及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继续施工和隐蔽。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监理及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3.2工程监理及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5.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监理及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5系统试运转

5.5.1乙方必须组织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系统联动试车、半负荷系统联动试车及全负荷系统联动试车。

5.5.2乙方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及甲方,工程监理及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5.5.3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监理或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6质量保修

5.6.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移交使用之日算起一年

5.6.2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

5.6.3无论在质保期内或外,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5.6.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各项工程质量。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为乙方进驻施工场地创造有利条件;

2)提供施工期间所需水、电,并指定具体接入地点;

3)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1.2甲方未能履行5.1.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1.3甲方有权派人到乙方的加工厂房进行监造,食宿由乙方免费提供。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监理或甲方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遵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甲方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乙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造成损坏的予以赔偿。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2.2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甲方报告。

如乙方采取措施不得当或未采取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6.2.3乙方未能履行6.2.1、6.2.2款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6.3项目经理

6.3.1乙方派遣同志为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有相关资质,并且有能力完成本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因项目经理的原因影响工程工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6.3.2项目经理应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监理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6.3.3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3.4甲方有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的权利,乙方必须与7天内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甲方采购材料设备

7.1.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必须派人参加清点,并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7.1.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影响安装,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1.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监理及甲方清点。

7.2.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监理及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监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2.4工程监理及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1.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其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监理及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监理及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协商解决。

8.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变更后价款确认

8.3.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监理及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8.3.2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8.3.3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5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3.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竣工资料六份。

9.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9.1.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1.6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和竣工时间,双方协商,其验收程序按9.1.1款至9.1.4款办理。

9.1.7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9.2质量保修

9.2.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2.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9.2.3工程竣工后,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应派遣两名机电技术人员(一名机械、一名电气)留守两个月,协助甲方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

十、安全施工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甲方可以对其违章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经济处罚及采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措施。

10.2事故处理

10.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除乙方安全抵押金。

11.1协议生效与终止

11.1.1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

11.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竣工资料,本协议即告终止。

11.2协议份数

11.2.1本协议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11.3补充条款

1、技术协议及投标文件、答疑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后生效。

有异议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山东航正投资有限公司(龙祥矿井)

代表人签字:

乙方:

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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