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766083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docx

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应以安全为前提,规划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的专用停车场、应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合作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信息共享】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协同监督管理,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资源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行业自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鼓励方向】鼓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取得相关资质,从事危险货物配送。

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使用罐式集装箱和运输罐式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章从业单位

第四章

第九条【主体责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托运人要求】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危险货物承运人承运,并告知承运人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处置措施,如实填报托运清单,督促现场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装卸人和收货人要求】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分别与托运人、收货人约定装卸人及各方职责。

危险货物装卸人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进行装卸作业,及时填报装卸信息。

危险货物收货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时收货,并填报收货信息。

第十二条【承运人要求】危险货物承运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开展运输业务前应制作危险货物电子或纸质运单及现场处置方案,并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照要求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监控数据接入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禁止挂靠】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挂靠经营指以下情形: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

(二)

(二)危险货物承运人未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统一监控。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对重点场所、重要环节、关键人员和设备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线路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预案编制及演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编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急预案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队伍物资与值班值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章从业人员

第六章

第十七条【资格审核】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建立背景审查制度,不得聘用有以下行为的人员作为驾驶员:

(一)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有吸毒行为或犯罪记录;

(三)近三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四)违法违规累积记分不合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应为危险货物承运人获取上述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累积记分应用】对于违法违规累积记分不合格的驾驶员,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暂停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

从事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运输的驾驶员应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状态。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普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培训安全驾驶和装卸技能,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第二十条【健康检查】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建立驾驶员健康检查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手段进行驾驶员健康监测,避免具有生理和心理禁忌症状的驾驶员上岗作业。

第七章车辆与设备设施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智能终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具备卫星定位、防疲劳、碰撞预警等功能的智能监控装置,实时上传数据并保持装置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特别要求】运输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转向轮胎压监测、承压罐体状态监测的系统和电子稳定性控制等安全防护系统。

第二十三条【罐体检测】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应取得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在检测有效期内的方可装载危险货物。

检测机构应将包括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测信息在内的罐体检测结果上传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流程监督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应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停放的,应停放在专用停车区域。

第九章全流程监管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全流程监管平台】应急管理部门应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流程监督管理平台,推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危险货物信息融合和业务联动,实施监测预警,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监管、系统监管、合力监管。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承运人及时准确填报电子运单信息,交互共享承运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运输过程车辆卫星定位及运输车辆智能监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民用爆炸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及时填报民用爆炸品托运、装货、卸货、收货信息,交互共享民用爆炸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基础信息、充装或者装载查验信息、视频监控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测预警,交互共享电子卡口、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危险废物托运、装货、卸货、收货等各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测预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及时填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交互共享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等信息。

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及时填报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货、卸货、收货信息,交互共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基础信息、充装或者装载查验信息及视频监控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单位及时填报燃气托运、装货、卸货、收货信息,交互共享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单位基础信息、充装或者装载查验信息、视频监控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时检验并填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的压力容器(含气瓶)检验信息,交互共享相关检验等信息。

第十一章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指引,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线路风险评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辖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标记途经主要风险点、车辆停靠点和应急资源,绘制风险地图。

第三十五条【现场处置与报告】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处置方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单位报告。

危险货物承运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应急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救援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应急指挥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应急指挥平台,应接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设备数据,常态提供安全通行引导、高后果区安全提示等服务,非常态实现一键报警、信息流转、数字预案、应急联动等功能。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第三十八条【职责分工】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本条例加强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对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单位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单位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负责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标准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