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082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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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08228

1.京沪高速铁路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08年2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高速铁路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总指、指挥部、参建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建立总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遵循源头把关、过程控制、严格验收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质量管理方针:

依法管理,系统控制;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第五条工程质量总目标:

全线整体质量达到世界高速铁路一流标准,经得起运营的考验和历史的检验。

具体指标为:

(一)杜绝设计、施工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二)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桥梁隧道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100年,无砟轨道使用寿命不低于60年,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三)基础设施达到设计速度目标值要求,一次开通成功。

(四)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规范齐全,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第三章管理依据

第六条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法规。

第七条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

第八条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第九条总指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总指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办法、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总指负责全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指主要领导担任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技术质量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各指挥部负责本管段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设置技术质量部负责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参加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应设置现场管理机构,按照质量管理法规、ISO9000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活动;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层中应明确一人主抓质量工作,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中设技术质量部负责实施工作。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总指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全线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

(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质量管理规章、咨询规划、监理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研究部署重要质量工作;

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5.领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优和考核等活动。

(二)技术质量部职责

1.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和报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核查质量检测试验、工程监理方案、监理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4.组织实施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5.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审核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6.组织上报有关质量管理统计报表和材料,编写质量工作总结;

7.组织审定全线单位工程的划分,参加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8.参加工程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监督有关质量工作的落实;

9.负责实施定期工程质量检查、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和质量信誉评价等工作;

10.受理质量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和回复;

11.参加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

12.参加验工计价工程的质量审核和签认。

(三)工程管理部

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物资设备部

负责工程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考核,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管段内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管段内的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总指有关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本管段的质量管理补充实施细则;

(三)协助总指办理管段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审核监理方案和施工监理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将重要工程(序)的质量保证措施报总指备案;

(六)组织现场施工设计交底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八)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处理方案或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十)参加单位工程及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组织编写质量工作总结;

(十一)负责上报工程质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十二)参加总指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及总指有关要求,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总责;

(二)在各管段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施工配合工作,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

(三)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与设计变更的审核、质量事故调查和重要技术方案审定;

(五)负责勘察设计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六)负责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和设计情况交底,对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做出详细说明;

(七)参加总指或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咨询单位(外方质量代表)职责

(一)依据咨询合同,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和外方质量代表相关工作,对承担的咨询工作负责;

(二)外方质量代表认真履行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向总指提交质量巡检报告;

(三)严格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审核,对重难点工程进行施工技术指导和重要检算进行复核;

(四)参加总指或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理工作,对承担的监理工作负责;

(二)接受铁道部、总指、指挥部、外方质量代表的监督检查;

(三)认真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对原材料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巡视和旁站监控,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或见证试验;

(四)向总指和指挥部报送有关质量报表、监理月报等质量信息资料;

(五)参加总指或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总指和指挥部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专业联合单位应对自己承建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专业联合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三)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施工质量保证资源:

1.按照ISO9000标准要求,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自控体系,报总监审核、指挥部审批、总指备案;

2.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和工作能力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3.配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4.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管理人员,电焊工、起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严格原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检测、隐蔽工程和特殊过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证各种原材料和每道工序质量合格;

(五)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对设计年限或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终身保修;

(六)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

(七)参加总指或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检测方法正确、设备先进、结论准确,出具报告及时和合法有效,对检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总指或指挥部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一)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总指技术质量部向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即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直属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指挥部和各参建单位给予配合和提供相关资料;

(二)参建各方自觉接受铁道部监督站及其现场分站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工作配合;

(三)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据,指挥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工程原材料质量监控制度

(一)严格供应商(厂家)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监控管理,在合格供应商(厂家)范围内进行选用,确保原材料质量;

(二)重要材料实行驻场(厂)监造,由物资部门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频率,分别进行出场(厂)、进场和过程检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报告,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四)监理单位要与施工单位一起对甲供材料到达现场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五)监理单位要派专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使用情况进行巡检;

(六)设计单位必须明确特殊(重要)工程用材料、构件或设备的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厂家(特别要求除外);

(七)在把好石子、砂子的源头质量控制和进场检验的同时,还应在储存材料的现场采取预防措施(如配备必要的筛分、冲洗设施等),对泥土、粉尘含量超标及级配不合格的部分进行纠正处理,确保高性能混凝土采用的原材料全部合格。

第二十三条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验收和生产许可制度。

(一)试验室验收

1.施工单位现场中心试验室和监理单位现场中心试验室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经指挥部初验合格后,报总指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工地试验室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向指挥部提出申请复查,由指挥部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二)混凝土拌和站验收

桥梁、隧道、预制梁场、预制轨道板场等混凝土拌和站经总监组织初验后果后,向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指挥部组织监理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混凝土预制梁和预制轨道板生产许可

1.生产条件合格验收。

预制场经总监组织初验合格后,报指挥部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预制产品试生产,且试生产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2.试生产数量达到要求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向行业或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申请产品验收和办理生产许可证。

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批量生产。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制度。

(一)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做好检测和试验工作,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进行,并由监理人员在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

(二)监理单位的试验室应履行监理抽检和平行检验职责。

(三)全线桥梁基桩等无损检测,由总指统一招标选定检测单位,在各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检测工作,施工单位给予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过程见证,指挥部对其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四)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经总监提议,由指挥部委托第三方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

凡铁道部施工质量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验标规定,及时派员参加桥梁桩基、基础开挖、隧道开挖等工序的检查和签字认可。

(三)监理(设计)单位或人员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派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应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现场。

1.基坑开挖、隧道开挖、钻孔等工序验收提前1小时;

2.其它工序的验收提前半小时。

第二十六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程(序)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报监理组长(工程师)审批,重要(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报总监和指挥部共同审批后实施,其中重要工程或结构的安全检算由指挥部交由咨询单位进行复核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和细化,并按下列程序逐级报批后执行。

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先由监理组长初审,报总监批准、指挥部核备;

2.单位工程划分由总监提出,经指挥部审核后报总指核定,涉及跨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总指确定。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指挥部应根据批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依据验标中规定程序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和评定。

1.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分别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2.指挥部组织施工、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对管段内的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总指酌情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或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抽检;

3.对跨管段的单位工程的验收由总指组织或委托指挥部进行验收。

(三)对计价工程的质量情况,由各级质检人员自下而上逐级验收,并在验工计价表上进行签字认可。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价。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制度。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真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过程巡检制度,强化关键工序旁站责任制,杜绝不合格工程进入下道工序,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三)指挥部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开展定期质量检查活动;

(四)总指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线质量大检查;

(五)总指和指挥部质量管理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填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附表1)或“工程质量管理问题违约处理通知书”(附表2)。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及时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报告程序、处理程序等按总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细则》执行。

(二)检查情况报告

1.各指挥部将管段内的定期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报总指核备;

2.对铁道部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指挥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重要问题报总指。

(三)工程质量报表

1.每月26日前,施工单位按附表4(京沪质统表2)格式,将本标段内的质量统计情况上报指挥部;

2.每月28日前,各指挥部按附表3(京沪质统表1)格式,将管段内的质量统计情况上报总指。

(四)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于每月底将咨询月报和监理月报同时上报指挥部和总指。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二)指挥部要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工程告示牌上,公布工程质量举报电话。

(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的投诉受理和处理。

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四)总指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对避免质量隐患或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登记制度

(一)登记人员范围:

指挥部部第一负责人,安全、质量分管负责人;咨询单位项目经理,总咨询师,安全、质量管理分管负责人;设计单位现场配合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质量管理分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质量管理分管负责人。

(二)报送单位和时间:

由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各单位的人员登记(见附表4),在进场后一个月内汇总报总指技术质量部,由总指审核汇总后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二条质量管理信息化制度。

各单位应按总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置相应设备和专业人员,将相关质量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电子文件录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质量管理实现信息化。

第七章考核与评比

第三十三条各指挥部应结合信誉评价、专项检查等活动,定期对施工、桩基检测单位、咨询、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检查或考核,并将检查情况在活动后7日报总指备案。

第三十四条总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质量信誉评价,对咨询和设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综合信誉考核评价,将检查情况进行全线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铁道部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开展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实行样板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创优。

由总指技术质量部牵头,会同其它部门、指挥部、监理和设计人员进行现场复查。

第八章奖励和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奖励

(一)总指每半年把对各参建单位的考核结果报铁道部建设司,参加铁道部对各企业的总分评比;

(二)对获得优质样板工程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三)对质量单项评比按总指《建设项目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违约处理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将根据施工、监理、咨询和设计单位各自责任的大小,由总指依据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并通报全线;

(二)总指和指挥部质量管理部门以及咨询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可根据严重程度,依据合同进行违约金处理,报总指在验工计价时予以扣除并通报全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涉及总指其它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均为本办法的有效条款。

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各指挥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补充细则。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咨询、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考核、工程质量回访与保修、站后工程有关质量控制等活动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十一条附表

(一)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附表1)

(二)工程质量管理问题违约处理通知书(附表2)

(三)工程质量情况统计报表(京沪质统表1)(附表3)

(四)工程质量情况统计报表(京沪质统表2)(附表4)

(五)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登记表(附表5)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

于月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于月日前报核备。

京沪总指质通〔〕号

检查机构:

检查人:

年月日

改进

情况

受检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验证

情况

验证人

附表2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问题违约处理通知单

京沪总指质违约字()号

违约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及日期

附注:

1.根据总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违约单位在验工计价时扣除违约金。

2.本通知一式三份,分别由总指、指挥部及违约单位各持一份。

附表3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情况统计报表

指挥部:

二十一项目部标段:

土建四标段京沪质统表1

路基桩基(根)

桥梁桩基(根)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质量重要事件

(事故、问题、

投诉、表彰等)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完成

个数

评定

个数

合格率(%)

完成

个数

评定

个数

合格率(%)

目前未开工

/

/

/

/

/

/

/

/

/

/

/

/

/

制表:

审核:

日期:

(注:

此表由各指挥部根据施工单位上报京沪质统表2中数据统计报总指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附表4京沪高速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情况统计报表

指挥部:

二十一项目部标段:

土建四标段京沪质统表2

路基桩基(根)

桥梁桩基(根)

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Ⅰ类

Ⅱ类

Ⅲ类

完成

个数

评定

个数

合格率(%)

评定

个数

评定

个数

合格率(%)

完成

个数

评定

个数

合格率(%)

评定

个数

评定

个数

合格率(%)

目前未开工

/

/

/

制表:

蒋秋香审核:

日期:

2008年4月21日

(注:

此表由各施工单位上报各指挥部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附表4

京沪高速铁路

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登记表

建设管段:

一、建设指挥部

单位名称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指挥部第一负责人

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

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

二、咨询单位

咨询

标段

单位名称

项目

经理

总咨询师

安全主要负责人

质量主要负责人

备注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设计单位

设计

范围

单位名称

现场配合主要负责人

备注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四、监理单位

监理

标段

单位名称

总监

安全主要

负责人

质量主要

负责人

备注

四标段

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联合体(北京瑞特第八监理组)

五、施工单位

标段

单位名称

项目

经理

总工程师

安全主要负责人

质量主要负责人

备注

四标段二十一项目部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符能松

屈海军

陈济洲

蒋秋香

填报单位:

四标段二十一项目部填报时间:

2008.4.21联系人:

蒋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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