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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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买受人: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货物”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货物名称、商标、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单位:
元
品牌/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产地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1、以上价格包括(若有)价款、税费、包装、运输、装卸、检测、安装、调试、技术、服务、验收合格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买受人无须向出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2、以上价格调整方式(或不进行调整):
。
3、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按买受人项目部实际验收合格结算数额为准,必须由买受人项目部出具《收料单》进行核对结算,且《收料单》必须由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方有效,其它任何个人或者盖章均无效,买受人有权不予结算。
第二条质量标准
1、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中类要求。
2、国家规范要求、标准与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较高标准和要求;如果国家出台新的技术、质量标准,标准高于前述标准的,则执行新标准。
3、货物交付之前,甲乙双方应进行样品封样,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相符。
第三条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出卖人于年月日(或根据买受人项目部要求的时间)交付货物,买受人指定收货人,联系电话。
2、交货地点:
运至买受人指定的。
第四条验收标准、验收方法、提出异议
1、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
2、买受人验收方法
(1)数量验收:
在到货后当日,由买受人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签署《收料单》。
该《收料单》仅作为买受人对出卖人送货数量的清点说明,不得作为买受人对货物质量的验收证明。
(2)质量验收:
买受人对货物先进行外观检验,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若货物还需安装,则在出卖人完成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买受人应组织质量验收。
3、若购买货物须出卖人提供安装调试的,出卖人负责安装及安装后的调试工作,并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损坏零部件的更换。
整个安装调试工作应在货物到位后日内完成。
设备调试运行后,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共同对货物进行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内容包括硬件验收和软件联机验收,以确保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并能够正常运行。
货物经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合格单。
4、出卖人还应将产品检验报告、质保书、合格证等于交货时提交买受人收货人备案。
5、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时限:
买受人在使用货物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有权在六个月内书面提出异议,但有关权威部门认为货物不合格的,提出异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出卖人承诺
1、出卖人应保证买受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
如果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情况,出卖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切法律责任。
如买受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2、货物在安装、调试中,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结算、支付价款和发票
1结算方式:
。
2、买受人每月支付当月货款累计额的%,供货结束后支付累计货款总额的%,余%累计货款总额于日内付清。
3、出卖人每次收取货款时,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买受人有权拒付货款,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与买受人无关。
发票抬头:
。
4、出卖人提供虚假发票的,买受人有权拒付货款,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出卖人除须重新提供发票外,还应承担虚假发票面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保修与维护
1、货物质保期为个月,自货物验收合格次日起算。
质保期内出卖人负责提供货物的免费维修、零部件更换等服务。
只要买受人提出质量要求,出卖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买受人认为必要,出卖人应在48小时内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质保期内出卖人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买受人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的120%从质保金内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3、质保期内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退货并向出卖人索赔。
4、质保期过后,出卖人对货物的维修、更换服务收取成本费,只要买受人提出书面维修、更换要求,出卖人应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买受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逾期超过日。
2、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系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能按照买受人要货通知要求的时间交付货物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每逾期壹日,出卖人按照应交付货物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该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因此造成交付延误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每逾期壹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该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不能按照买受人要货数量交付货物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未能交付部分货物总金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买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每逾期壹日,按照应付未付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出卖人承诺提供的全部货物的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必须达符合合同约定,一旦买受人发现不符合同约定,买受人可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同时要求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共份,买受人份,出卖人份。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双方的单位地址、邮编、开户行及帐号、项目负责人、电话等若有变更,须在发生变动前书面通知对方,如不及时通知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中双方往来的书面函件、通知、联系单等文件包括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电子邮件进入到对方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联系方式
买受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若有)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投标书及其附件或承诺书
5、标准、规范
6、其他书面协议或文件
以上文件优先解释顺序按照1~6的顺序解释。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省海门市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三份,出卖人一份,本双方约定后生效。
买受人(盖章):
出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十四条定义与说明
1、“买受人”是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出卖人”是指和买受人签订合同,向买受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3、“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出卖人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等类似的合同附随义务。
4、“制造商”系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合同所供应货物的生产单位。
5、“书面”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电子邮件和传真。
第十五条出卖人资质
1、所有向买受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出卖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和/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出卖人应于签订合同前向买受人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留买受人处备查。
2、如买受人发现出卖人未报/错报/虚报相关资质,则买受人有权取消/终止和出卖人签订的合同,出卖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受人所有的相关损失。
第十六条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买受人时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十七条供货
1、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货物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包装方式等供货。
在履约过程中,买受人可适当修订供货时间,具体以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
(1)如不影响买受人使用,则买受人可根据情况同意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
(2)如影响买受人使用,则买受人可向第三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
由此发生的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出卖人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当时的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及买受人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超出原合同约定之外的实际费用。
前述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从将要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中扣除。
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向出卖人订购的货物数量出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同时,买受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如出卖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受人,则出卖人不仅应向买受人支付前款所规定的差额,亦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交付的货物应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并为未使用过的新货物。
若有样品封存的,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
交付的货物应无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无第三方权益。
否则,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包装
1、出卖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出卖人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包装物不回收不计费。
2、包装或送货文件上应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制造商、合同编号,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3、如因出卖人提供的包装质量问题造成货物数量或质量等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出卖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运输和卸货
1、出卖人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和装货费用。
2、出卖人应承担交货地点的卸货责任及费用。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要求
1、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规定在合同第二条中约定。
2、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上关于质量的规定。
3、合同项下的货物均应符合设计规范及图纸要求。
4、出卖人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人员健康造成损害。
5、如出卖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不能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出卖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质量要求的特别规定:
(1)出卖人必须按照买受人具体要求的时间提供样品(大型设备除外),且须根据合同条款要求附带齐全的书面资料。
货物经两方共同封样后移交买受人项目部,作为进场验收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2)在验收时发现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假冒伪劣货物,影响功能、结构安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签收(含外观验收无法判断,后经相关权威检验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出卖人必须无条件退货,如已经使用,需要返工的,除无条件退货外,出卖人承担全额返工损失的120%,且不免除其它责任。
(3)在验收时发现进场货物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如壁厚、长度等,若不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买受人有权按照实际规格与合同约定规格的比例的2/3结算材料款。
(4)在验收时发现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假冒伪劣货物,若不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进行降级使用,由买受人物资管理部根据进场物资的实际等级询价后,并按照实际等级价格的30%进行结算。
(5)若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货物品牌,若货物尚未开始使用必须无条件退货,若已经开始使用,则按照实际品牌货物2/3的价格计算。
(6)货物供应不及时或退换货造成供应迟延的,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7)发生本款第
(2)—(6)项约定情形的,以买受人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而无须任何其它证据,也无须出卖人认可或确认。
第二十一条付款
1、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正确有效付款单据后经审核后付款。
2、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书面付款要求时,应一并附上对已递交货物和已履行服务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价格
出卖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是固定不变价格。
第二十三条变更指令和合同修改
1、买受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出卖人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受人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出卖人提供的服务。
2、除了上述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需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出卖人履约延误
如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买受人有权从合同价中扣除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从应付款中扣除。
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不排除出卖人继续发货和提供服务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终止合同
1、出卖人违约终止合同:
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违约的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出卖人还应承担买受人购买同类或类似货物的差价及其他损失费用。
部分终止合同的,出卖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出卖人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出卖人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受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出卖人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受人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买受人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买受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出卖人在收到上述终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合同的执行。
4、对于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发出终止通知后继续执行合同的行为,买受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出卖人在收到终止通知时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在出卖人提供有效书面证明后,买受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
5、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果《通用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时间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
1、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事件或双方同意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控制事件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合同履行时间可以延迟,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4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本合同执行超过30日,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执行问题并达成协议。
第二十七条争端的解决
1、双方应通过直接的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如从该协商开始后30日内买受人和出卖人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3、在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其他合同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送到对方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