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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助经费)设立并资助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正在探索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科技支撑示范工程项目,根据科技与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门的分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科委按照责权对等、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的全过程以及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其基本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和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六)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管理模式;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实施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

(三)配合市科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五)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牵头制定和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项目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计划类别与项目立项

第七条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6类(附件1)。

第八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四个基本步骤。

第九条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或者需求凝练结果,市科委每年定期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自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条市内各法人单位,可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重庆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在重庆市科技人才库中注册并被认可,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四)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合理选择合作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组建项目组联合攻关。

第十一条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资料(附件2)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市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三)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四)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

根据科技计划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市科委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分类别、分步骤实施立项评审,必要时可指定第三方机构协助评审。

第十三条经过立项评审的项目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报项目任务书和预算申报书,逾期未提交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以任务书约定时间为准,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农业新品种选育、医药新产品开发和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延长至4个年度。

第十五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调整,应当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属于下列实质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1.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

2.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合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4.其他重要变更,需要调整的情况。

(二)属于下列非实质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核准后执行。

1.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化的。

2.项目考核指标调增的。

3.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12个月以内的(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

4.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科目内调整超过50%(含)或者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

第十六条分期拨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科委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报告(附件3),经审核后,予以拨付当年续拨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原则上实行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

第十八条市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市级财政资助经费构成。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管理与使用项目经费,并按照任务书约定确保项目自筹经费足额到位。

市级财政资助经费的管理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渝财教〔2012〕264号)执行。

第二十条根据各类计划项目的目标任务要求,分不同层次给予资助,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拨款、奖励、贴息等;拨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后补助等。

其中,采取后补助方式的项目,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预算评审和财务验收审计制度。

申报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审。

资助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财务验收审计(以下简称规定审计);资助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市科委可在验收前进行抽查审计(以下简称抽查审计)。

第六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包括总结结题和验收结题两种形式。

原则上,各类计划的一般项目应当采取总结结题方式,其它项目应当采取验收结题方式。

第二十三条总结结题按照“提交总结结题报告——审核结题报告——结题销号”的程序进行;验收结题按照“提交结题申请——结题资料审核——财务验收审计——技术验收——审核结题报告——结题销号”的程序进行。

对需要进行规定审计和抽查审计的项目,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应当分步进行;对不需要进行规定审计和抽查审计的项目,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可合并进行。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向市科委提交结题申请及结题验收材料(附件4)。

第二十四条需要进行规定审计和抽查审计的项目,由市科委按规定委派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合规性和使用绩效性,以及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等内容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审计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审计通过后方可组织技术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审计通过后,报请市科委组织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由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科技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组应当不少于5位专家;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至少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财务验收审计未通过。

2.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85%,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集成示范和应用开发计划项目分步验证中任意一个验证考核未通过。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市科委应当公布项目相关结题信息。

第二十八条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

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并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

第七章专家咨询与第三方评估监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

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市科委可将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监理合同等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与评估,其评估结果和实时监理情况作为项目调整和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科委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科委建立并完善咨询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从相应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行信用管理。

对参与项目执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作为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在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题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委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申报与评审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附件5),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问责追溯制度,进一步明确科技项目相关人的责任,对项目的实施管理绩效进行考核问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终身追溯。

第三十五条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若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免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类计划应当根据具体需要,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7日颁布的《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科技计划内涵

1.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计划:

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评价、创新激励政策研究的项目。

2.集成示范计划:

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

这类项目以取得市场经济效益(效果)为目的,分支撑型和引领型二种。

其中,支撑型项目重在产业化水平和现实市场效益,引领型项目重在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领先和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3.应用开发计划:

主要支持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开发的项目。

这类项目以形成经过验证有使用价值的“实物”成果为目的,分支撑型和引领型二种。

其中,支撑型项目重在创新的实效性,引领型项目重在创新的革命性或国内国际领先水平。

4.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主要支持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创新研究,以及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

这类项目以获取新发现、新知识、新原型机(品)为目的。

5.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成规模、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特别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和优秀青年人才及团队。

6.科技研发基地建设计划:

主要支持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规模和水平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科技公共服务5类创新基地,特别注重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和公益性研发基地服务能力建设。

附件2

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专利检索、分析及科技查新材料(重点、重大项目)

4.自筹经费承诺(集成示范计划项目与应用开发计划产品类项目)

5.要求提供的其他支撑材料

附件3

项目执行报告(模板)

1.目标进展情况

2.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3.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选择性指标完成情况)

4.本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5.经费管理情况

6.经费到位情况

7.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拨款经费使用情况

8.附表(包括1.专利申请/授权明细情况;2.发表论文、科技著作明细情况;3.财政拨款经费使用明细)

附件4

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清单

1.项目验收申请表与验收结题证书

2.项目结题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经费决算表)

3.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4.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5.项目任务书(含补充任务书)

6.立项申请书

7.预算申报书

8.要求提供的其它附件材料

附件5

违规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审核未通过,应当进行限期整改的项目。

整改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重新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评估合格后再拨付续拨款。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应当进行限期整改的项目。

整改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重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三)市科委巡视检查或抽查中发现项目实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

二、暂停拨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暂停拨款处罚:

(一)同一项目连续两次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不同年度)未通过受到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

(二)执行情况报告审核未通过且经限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三)市科委巡视检查或抽查中发现项目经费未单独核算,匹配、自筹经费不到位,经费用途与任务书严重不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受到暂停拨款处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下一年度由市科委组织重新评估,经评估合格后一并拨付暂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续拨款。

对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1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或者高校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总数。

三、终止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应当及时终止,由市科委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经评估清算后予以撤销。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市科委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其它项目经市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市科委巡视检查或抽查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经济技术指标的。

(五)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受到暂缓当年拨款处罚的项目在一年后经评估仍不合格。

(九)项目应该结题且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又未修改任务书的。

(十)未通过验收,且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予以撤销的项目,市科委视其原因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属于本条中第一至三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属于本条中第四至十款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或者高校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总数。

对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市科委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使用资助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经费。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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