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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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振兴煤矿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

技术部

编号:

ZD-1

 

一、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31日至8月31日。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区外出。

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

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二、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依据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

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三、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

1小时

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

6小时

四、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三、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调查活动。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已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排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排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四、汛中巡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中”是指每年5月31日至8月31日;本制度所称“汛中巡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地质灾害汛中灾情险情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

三、地质灾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查明隐患规模和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成因及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五、巡查内容:

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发放“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值班制度执行情况、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六、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汛后核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变化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后”是指每年8月31日后;本制度所称“汛后核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全面复查、核查。

二、汛后要对各隐患点、危险点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发展趋势,指导下一年度防灾预案的制定。

每年汛期防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资料应归档。

三、针对本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提出监测、搬迁、治理的建议,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实地调查时,观察要仔细、描述或素描要客观,记录要清晰。

必要时要拍摄照片或视频存档备查。

五、核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核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执行情况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防灾预案执行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六、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制度

 

 一、指导、督促各地质灾害监测点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二、不定期抽查地质灾害监测点在三个时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非汛期每15天应巡查监测一次;汛期每天应巡查监测一次;大风暴雨期间应加密巡查监测,每天次数不少于二次。

   三、认真分析、处置地质灾害监测点上报的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全县灾害点的受灾情况和灾情预报,为县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四、与气象部门紧密配合,及时向相关村组发布气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汛期和大风暴雨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及时、信息上传下达渠道通畅。

   六、做好值班记录本和上报的监测数据等资料的年度归档管理工作。

  七、认真、及时完成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

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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