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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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医学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规则

凡进入医学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出入本楼必须佩戴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的标志。

2、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各类人员的职责,对各项实验应切实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工作人员应爱护实验设备,严格遵守仪器管理使用规则,服从管理。

4、工作人员应保持实验环境的整洁、安静,要爱护公物。

未经主任同意,不得对实验室进行改装。

5、使用精密仪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初次使用必须在仪器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直至能独立使用为止。

如发现不正常,应及时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禁止自行拆卸等。

6、实验室内实验设施、家具、用具等设专人保管,入帐登记。

实验设施、家具、用具等应排列有序,用毕及时送回原处,严禁拿出室外,更不能归私人所有。

7、对实验后的易燃易爆、腐蚀、传染、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妥善处理;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扔,按规定处理;水池内不得乱扔杂物,以免堵塞。

8、实验期间有事需暂时离开时,应请内行人员代为照看,以免影响实验结果或发生意外事故。

9、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每屋设有安全员一人,切实负责门窗、水电及药品的管理。

10、实验室内不得吸烟、洗衣物等。

11、如发生火灾,应立即使用灭火器、湿布等实施灭火,及时打119火警电话(报告清楚火源、火势、燃烧何种物品、地点、报告人),呼救请人帮助,并派人前去引导。

在控制不了火势的情况下,应及时撤离,注意安全,避免不要的损失。

12、实验室开放时间为7:

00~23:

00,如在节假日期间或实验需要过夜,须持有负责人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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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类人员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

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及行政安排,管理实验室。

1、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安排课题。

2、负责本实验室经费预算、使用。

3、协调各课题之间的联系。

4、负责向学术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5、制定、执行各项管理条列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副主任职责

协助室主任共同管理本实验室,工作可有分工,室主任外出期间由副主任代理日常工作。

三、办公室人员职责

1、承办室主任交给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本实验室各类文书档案,做到归档及时、准确、井井有条。

3、收发信件,文件,处理与外单位的联系。

4、打印各类报表、材料及计算机统计资料。

四、学术秘书职责:

协助学术委员会和室主任,做好学术方面的各项工作。

1、负责经学委会评议后入选课题的通知,安排。

2、按时(每年两次)收集各课题进展汇报。

3、召开学委会的组织、安排、记录、会议记要。

4、积极组织各种类型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空气,促进科研工作。

5、实验室墙报的内容审查。

6、及时与有关宣传部门联系,报导实验室进展。

五、课题负责人职责:

负责制定并全面领导完成课题计划。

1、提出课题申请,获准后提出计划实施方案及要求。

2、经常按计划检查课题进展情况,掌握进度。

3、负责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专款必须经负责人签字才能支付。

4、定期向有关部门作出课题汇报、总结。

5、收集保存本课题的原始实验记录,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和实验结果可靠。

6、根据本课题工作人员的表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六、课题执行人职责:

1、遵守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计划分工,在课题负责人或导师指导下完成规定的任务。

3、及时、如实地做好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归档。

4、遵守本实验室公用仪器和公用实验室的使用规章,爱护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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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及使用规则

一、仪器的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

1、一类仪器:

由制定的专人负责操作,如:

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等,建立预约登记制度。

2、二类仪器:

性能较复杂的大、中型仪器,科研人员在仪器负责人指导下操作,如:

亚超速、超高速离心机等仪器,认真填写使用登记本。

3、三类仪器:

一般中、小型仪器,室内人员凡因实验需要均能使用,但其中部分仪器也必须得到仪器负责人的同意,初次使用要得到负责人的指导。

4、仪器存放地点,不能任意搬动。

二、仪器负责人职责:

1、参加仪器的验收工作,新到的仪器应按装箱单逐件清点,清单复印三份,一份存入所内器材处,一份存仪器负责人,一份由室保管。

建立仪器使用登记本,并将验收的情况(仪器性能、灵敏度、误差范围)写在记录本内。

2、认真阅读仪器说明书,写出操作方法,经试用、修改后打印,并将操作规程贴于使用记录本首页。

3、负责考核检查,使用者如发现其不按规程操作,有权停止其使用权。

4、仪器发生故障时,应报告仪器总负责人,协同查明发生故障的原因,并自行或请有关人员予以解决。

三、仪器使用人的义务:

1、使用仪器以前,必须先了解该仪器的原理、性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操作规程,初次使用时,必须在仪器负责人带领下使用,待完全掌握或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2、使用时应十分爱护仪器,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仪器负责人。

3、使用完毕,必须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登记。

四、仪器维护及保养规则

1、每个月为仪器检查日,要求如下:

(1)检查要求部件有无损坏失灵,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

(2)检查仪器的附件,并与登记卡核对一次。

(3)将检查结果上报室主任。

2、维护保养仪器的注意事项:

(1)熟悉仪器使用注意事项。

(2)严禁用粗布擦光学部件。

(3)严禁用湿布擦仪器精密部件。

(4)禁止任意拆动仪器。

3、仪器如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进行检修的原则手续:

(1)一般故障或原件更换等工作,要求该要求负责人能尽量自己掌握修复。

(2)如果不能修复应报告仪器总负责人,并及时与厂家联系。

4、仪器损坏的处理办法:

(1)仪器发生故障应立即断电,并报告仪器负责人,仪器负责人应报告总负责人。

(2)有关人员检查仪器发生故障的原因,如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是粗心大意导致仪器受损,当事人应进行自我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总负责人。

室内将区别不同情况,给以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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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同位素室管理使用制度

一、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之前,应先学习有关同位素应用、防护及操作的基本知识,按同位素操作规程进行,并遵守同位素室管理使用制度。

每年为新入室的人员进行入室教育。

二、使用同位素室应先与该室负责人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初次使用者必须在有经验人员带领下进行操作。

三、该室系32P、35S实验室,其它同位素不得进入本室。

四、使用本室的任何仪器设备都应严格遵守登记制度。

五、实验室应经常保持整洁,工作完毕后,一切仪器、用具等均应放回原处,清洁室内卫生。

对放射性标本及污物应作妥当处理,污染的器皿、微量污染的废液应在污染水池中进行处理,室内卫生应在清洁水池内进行,不得交叉使用。

对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探测,如有污染应及时报告。

离室前关好水电门窗,由管理人员检查后锁门。

六、使用同位素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同位素实验室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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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消防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室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室工作人员、研究生、医大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义务消防员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室主任领导,由义务消防员负责。

各课题组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组日常工作计划中,保障消防工作与本组工作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本室义务消防员对全室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组义务消防员对本组的消防各组实施监督管理,并由义务消防员负责实施。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室的共同责任。

任何课题组、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课题组、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消防员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室公民的消防意识。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课题组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九条室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由各组义务消防员组成,各组设立一名义务消防员,并形成网络,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义务消防员应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并会使用灭火器材,随时做好灭火准备;遇到火灾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第十一条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宣传防火并进行防火检查。

每年对进所新生、新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入室消防教育。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员有责任指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本室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向所内提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准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本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室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五条室及各课题组要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本室必须定期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本室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各课题组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九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各课题组不宜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各课题组应当设一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校对货物的品名、来源、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危险品标志等。

(二)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封口不严、钢瓶漏气、包装不牢、包装外表粘附杂物、油污或遭受水湿、雨淋等情况。

(三)对需加稳定剂的化学危险品,应检查稳定剂是否充足。

(四)对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容解气体的钢瓶,应校验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五)经检查后,将货物分门别类地存放。

第二十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室应当定期安排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火警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器材。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二十二条义务消防员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堵塞消防通道;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楼道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堆放各类家具、实验用品等东西。

第二十五条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

确实需要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不得使用开启式电炉。

在使用封闭式电炉时,应远离可燃,或采取隔热措施;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拔掉插销或关掉电源开关。

第二十八条使用仪器完毕后要把电插销拔下。

第二十九条电冰箱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电冰箱与其它可燃物之间不应小于1米的间距。

要经常打扫压缩机、电动机上的绒尘。

吸收式电冰箱要经常检查制冷统管路的密封性,避免氨液泄漏,造成燃烧爆炸事故。

第三十条消毒锅的用电量较大,应防止电线过载,宜采用单独的线路供电,并插头应为25A。

第三十一条室内严禁吸烟。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迅速准确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第三十三条任何课题组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义务消防员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第三十四条火灾发生后,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

第三十五条为了灭火救助的紧急需要,义务消防员有义务在火场决定下列事项:

(一)就近使用各种水源和通讯;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规划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限制人员进入;

第三十六条火灾扑灭后,义务消防员有义务根据需要封闭、保护火灾现场,等待公安消防机构前来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事故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义务消防员出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上报室或所院保卫处,责令其停止在室内进行实验。

第三十八条对以下行为按第三十七条处理: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三)在室内吸烟的;

(四)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或义务消防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七)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实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九)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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