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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劳动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便于用人单位健全自身体制和劳动纪律,树立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观念。

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以及社会安定团结;合理解决劳动争议。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及目前我国现代企业中《劳动法》贯彻现状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起始于1956年。

当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劳动部也相应地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主要工作失酝酿劳动法草案和收集各国劳动立法资料等,这一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58年中途夭折了。

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始于1979年,1983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一草案,但由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刚刚处在创造经验阶段,很多问题人士难以统一,草案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再一次半途而废。

20世纪90年代我国劳动立法进入辉煌时期,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

《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国《劳动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二)目前《劳动法》实施情况

1、我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职业培训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者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劳动法》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

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

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再就业能力会逐步增强。

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赖企业过多的观念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自立、自强的观念过渡,据统计“九五”期间,“再就业工程”成就突出,共分流安置下岗和社会人员近50万人。

2、各企业在《劳动法》实施期间,也相应出现了不按法规规定的事情。

比如说用人单位出现了不按规定给付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

每逢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三倍工资”等节日加班工资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和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

《劳动法》关于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与劳动者权益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保护之间成为反差,是“三倍工资”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的原因。

目前,《劳动法》的实施往往停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

而对于那些拒不执行“三倍工资”规定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往往只限于要求企业改过,将欠发的工资一补了之。

违法成本的低下,是一些企业敢于违法的“动力源”。

(三)企业在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管理者法制观念淡漠。

企业管理者没有把《劳动法》当成一回事,总觉得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等都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

其实,任何一个用人单位、个人都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诉讼。

事实上,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确保自己能置身度外。

2、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工作中不规范。

在企业中常出现不按法律规定用工,不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履行法定社会保险义务的事情;还有的企业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有的企业忽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等等,导致个别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

3、企业管理者知道《劳动法》的存在,但在管理过程中完全忽视。

企业管理者们从不在自己的企业内部贯彻《劳动法》,往往当事情发展到比较紧急、严重的时候才突然意识到劳动法的重要性,但这时已为时过晚,企业最终的结果多数是败诉,企业的利益也随之受到损失。

二、我国《劳动法》对现在企业具有的重要性

(一)保护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

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出现劳动纠纷时,要通过《劳动法》来化解或解决劳动纠纷。

1、制定劳动法的目的。

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方)有关劳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它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便于用人单位建立有关劳动制度以及健全自身体制,合理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

2、企业不重视《劳动法》的危害性。

自1995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不到上升,平均每年增幅20%以上,其中涉及工资问题的案件比较多,例如,浙江省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浙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有70%以上涉及工资问题。

浙江省总工会对158家企业的一次调查发现,有1/3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超时劳动情况比较严重,有的企业工作时间每天居然长达14—16小时,且绝大多数企业未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另外该省内一个县级市去年拖欠工资就达1.7亿元,真正能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只占10%左右,而且多为国有、外资、资产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70%的私营企业平时只发给工人30%的生活费。

如果企业遇到工资纠纷的案件,结果往往是让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赔偿,那么企业的损失就不仅仅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要承担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败诉、胜诉都会发生),还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

究其原因,是因为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贯彻劳动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性。

所以对于企业来讲,忽视《劳动法》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必然会对企业本身带来重要的损失。

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劳动法》,在必要时依据《劳动法》来减少劳动纠纷案例的出现、避免因为败诉给企业造成的各方面的损失。

3、企业应如何通过《劳动法》来化解或解决劳动纠纷。

第一,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关、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第三,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和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算计员工”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的各项工作;第四,建立企业内部调节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渠道。

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来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工作和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加强与本企业职工的思想交流及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企业内部或萌芽状态。

(二)在现代企业的管理中,《劳动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明确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现代企业中,不懂法律的管理者不可能管理好企业和员工,也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管理者。

有些企业的主管或经理片面地认为《劳动法》主要是为维护员工的利益,不愿意研究、运用劳动法。

其实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的总和,它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并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1、《劳动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极其宽泛、深邃,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开发、职业生涯规划、考评、激励、薪酬、劳动关系管理等等方面。

《劳动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是最重要的基础,离开了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根本无法实施。

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之后,管理者们才意识到劳动法的重要性,开始重视研究劳动法。

那么,企业应该防患于未然,在日常工作中就充分运用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

例如,我公司在今年就被一名职工状告,原因是我公司在该名职工工作的一年当中加班后未发放加班费,也没有给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等到这名职工把我们告了以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临时抱佛脚——找出《劳动法》研究解决的对策,但因为平时不注重对《劳动法》的理解和学习,结果还是被有关部门处罚。

所以,用人单位要想通过《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首先需要深刻的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性,其次就要注重学习《劳动法》、从而有效运用《劳动法》,让《劳动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最大的功效,以便在合法的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举证准备。

这样,在仲裁、诉讼时就能有备无患,稳操胜券。

2、《劳动法》对于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实,我在前面所举的事例中还有一点要说明的就是劳动合同也是很关键的。

因为在该员工到我公司工作前就已讲明,每月的工资已包括加班费及社会保险费,但当时只是口头协定,并无书面合同,如果当时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失。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建立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契约化创造了条件,使我国企业的劳动用工从无序到有序、从不规范向规范发展。

据报道,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全省取消以往的“正式工”、“临时工”等合同文本,正式启用统一的劳动合同——《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珠海市也即将启用这种统一的劳动合同。

珠海市非常重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强化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方面成绩可喜。

目前珠海市的集体合同签订率在60%左右。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主动地指导企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劳动合同格式的修订,及时完善珠海市的劳动合同格式,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就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

所以说,《劳动法》促进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

(三)《劳动法》的颁布对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1、《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合理的组织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劳动法》的颁布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了条件。

1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

2、《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对于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才能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生产发展,才能加快企业的建设。

《劳动法》对于大力开展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能够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可以推动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正确的贯彻《劳动法》,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切实实现,有利于纠正在分配领域中的“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方针得以贯彻的法律工具,加强劳动保护,劳动生产率也必然得以提高。

《劳动法》的颁布,促使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而企业的经济发展的关键就在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所以说《劳动法》的颁布对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作出了贡献。

  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本文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及这一问题。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点,我们在这里运用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从法律和人权的关系,即法律对人权的确认、维护和保障方面来作一理论上的分析,从而说明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  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

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

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故而社会关系的存在成为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

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

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

  

(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  ;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

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

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

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

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

在这里,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

因此,马克思指出:

;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

)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

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因即利益,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

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

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方式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实即法定权利。

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的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

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两者有着不解的渊源。

  总之,制约权利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和最终归宿,人权关系、人权本质、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调整、维护与保障从根本上来说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并以法律作为保护途径。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

而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

劳动者的人权得以保证可以促使他们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也可以更好的促使企业的发展,以及企业的产品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本世纪末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

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诸部门法中,是直接调整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因而它对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观看,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上,经济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同时也承认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的反作用,当上层建筑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它就是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它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时,它将是阻碍社会前进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这是因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它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一切社会活动的物质力量,这是法与生产力的一般关系。

人力081

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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