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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代理资质申请相关资料

民航代理资质申请相关资料

1、销售代理资质类型

(1)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是指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危险品除外)。

(2)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是指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危险品除外)。

2、办理资质的条件

机票销售代理的设立条件:

(1)具备国家企业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主营和兼营范围有"代理航空运输业务"项。

(2)注册资本要求:

1.经营一类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2.经营二类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分点,应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3)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1.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2.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民航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4.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5.提供一家公司做资质担保。

(另:

为票务代理人做担保的公司有以下几点要求:

(1)两家公司的股东法人不能重叠

(2)做担保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大于等于被担保的公司

(3)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附加说明:

具备了以上条件,国内机票资质申批下来以后,成为二级代理。

只有申请加入国际航协成为IATA的会员取得航协号以及office号后才可成为一级票务代理。

而成为一级票务代理资格的申请,需以取得中航协颁发的航空铜牌资质为前提。

民航总局要求所有航空客运销售(含机票代理)都参加bsp运作,安装bsp自动出票机,销售bsp中性客票。

代理人上岗证每三年要复训,过期无效。

3、申请资质需准备的资料文件

(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投资方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

(4)出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审核原件)及出资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5)企业法人章程复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简历

(7)公司业务负责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简历

(8)本公司至少三名相应国内业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9)营业地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营业场所内外彩色照片各一张;

(10)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代理人需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11)1.法人经济担保协议;2.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担保方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担保方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12)服务质量承诺书

(13)授权委托书

(14)代理人委员会会员申请书和登记表

4、申请流程:

(1)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在网站上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网上申请注册,由地区代表处网上进行表格审核。

经地区代表处网上表格审核合格后,代理人需到航协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所需提供资料和其它必备申请资料,以邮寄递送方式或直接递送方式报请中国航协认证中心进行审核,由中国航协审核合格后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及国际运输业务许可销售代理人牌照;

(2)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流程图

 

 

附件: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空客货销售代理市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依照双方签定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质认可证书,并接受中国航协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第四条  中国航协受民航局委托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工作,并向符合相关条件的货运销售代理企业颁发“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

未取得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的代理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第五条 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企业不得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协议。

 

第二章 资质认可机构

第六条 中国航协授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会(以下简称“销代分会”)依据本办法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销代分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资质认可申请,颁发、换发、变更、补办、注销资质认可证书;

(二)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资质、受委托情况、服务质量、业务规范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和处理销售代理活动中涉嫌违规行为的投诉;

(四)进行资质认可的统计分析,可以根据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状况,对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进行适当调控;

(五)收集并公示销售代理企业信息;

(六)其他有关资质认可管理的必要职能。

   

第八条 销代分会须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高效廉洁地履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和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会员单位监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质认可工作。

 

第三章 资质认可条件 

第九条 申请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

第十条  销售代理资质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是指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是指经营国内航线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第十一条  利用互联网开展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除须按本办法取得销售代理资质外,还应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航协《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具备正常销售活动所需的资金;

(二)申请客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相关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可担保函》并向第三方担保公司预付核定的“清算担保金”;

(三)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相关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可担保函》,且实缴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从事一类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实缴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从事二类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实缴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须相应增加实缴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四)不少于三名取得航空运输相应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且随着业务的发展增加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数量。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六)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

(七)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货物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和安保条件:

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航空货运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航空货运安全保卫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航空货运安全保卫人员。

建有对航空货运区通行管制和安保巡查制度;

2、建立航空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航空货运查验措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

3、制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航空货运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和安保培训的证明;

5、有固定的货物仓储场所,该场所应当符合分区封闭管理的要求,并配备无盲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依据《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的要求提供货运安保方案;

6、制定有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设备;

7、其它安保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经营满十年且无严重违规记录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过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的安全能力评估,可以申请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手册;

(二)具有危险品货物培训大纲;

(三)相关人员接受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具有与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相适应的危险品货物存储场所、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安保计划;

(六)设置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人员;

(七)危险品货物的储存管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资独资及外资参股企业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执行外,亦适用本章条款。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其销售代理资质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质认可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向销代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

(三)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至少三本该公司所持有的航空运输相应业务岗位合格证书;

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还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七)要求的材料;

(六)相关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可担保函》;

(七)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还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货运安保方案及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自律承诺书;

(九)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资质的货运销售代理企业,应向销代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经营满十年的证明;

(二)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出具的《货运销售代理企业危险品运输安全能力报告》;

(三)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八条 从事网络机票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向中国航协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或者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  销代分会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认可或者不予认可的决定。

予以认可的,颁发资质认可证书;不予认可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对外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须另行申请办理资质认可。

公司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质认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按照资质认可证书的认可范围和有效期限开展销售代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证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销售代理企业应在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具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资质的货运销售代理企业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品运输安全能力评估。

对于不再具备《货运销售代理企业危险品运输安全能力评估办法》规定的危险品运输安全能力的,不予办理证书更换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所在地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销售代理企业分立、合并、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不再从事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及时向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申请注销并交回资质认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质认可证书因故灭失或损毁时,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资质认可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四)违反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资质认可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资质认可证书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销售代理资质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销代分会对销售代理企业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销售代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有关企业信息,并对公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销代分会投诉或举报。

销代分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 销代分会依据本办法对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对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应当与资质认可证书的登记事项、年度报告事项相一致;

(二)资质认可证书变更、换证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三)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资质认可条件的情况;

(四)经营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安保条件的持续符合性,以及安保运行情况;

(五)经营危险品货物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持续符合危险品运输安全能力评估标准的要求;

(六)政府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

(七)航空运输企业举报的销售代理企业违规行为;

(八)消费者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销售代理企业违反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民航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资质认可证书直至注销其资质认可证书的处罚。

货运销售代理企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瞒报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的,给予暂扣资质认可证书、责令整改,直至注销资质认可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销售代理违规事实的性质,必要时可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危险品运输安全能力标准要求的货运销售代理企业,暂停或取消其危险品资质。

第三十七条 根据违规事实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向航空运输企业通报和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三十八条  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用档案,完善销售代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对违法违规后果严重被注销资质的企业,销代分会不再受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质申请。

第三十九条 销售代理企业对根据本办法做出的具体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销代分会申请复议或向中国航协申诉。

第四十条 销代分会在履行资质认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国航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针对销代分会在履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被投诉或举报,中国航协将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相关投诉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

2015年04月15日

 

补充说明:

取得航空代理资格的另一合法途径:

挂靠民航一级代理

(一)间接挂靠在大代理下,利用其取得的民航系统采购机票,无须系统申请费、押金、售票员资格等,需要缴纳相应使用费(按季度、按年、或一次性缴纳)。

(二)分析:

优点是集合了国内各地主流代理人的高佣金政策,赚取佣金。

并且,无初装费用,可以以极低成本直接进入该行业。

所谓的朝阳模式,就是指通过“挂靠”来开展机票代理业务。

该模式,使得一些小型代理人可以方便进入这个行业,而且很容易有利润,因为无成本,只要有一张票的销量就会对应一张票的利润。

主要适合企业里机票代办人员、现有客户的机票业务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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