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32722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docx

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2006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布置会议参阅材料

 

劳动工资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丰城矿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工资类

期末人数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

已经招用但到期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统计为期末人数。

单位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包括:

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单位使用的户粮关系在农村的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之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评聘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长期职工指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了过去的全部固定职工和绝大部分合同制职工。

临时职工指合同期限不到一年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为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

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一)月平均人数:

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2。

开工不满全月的企业(期中开工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开工后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季平均人数:

是以报告季中各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3,开工不满全季的也应除3。

(三)上半年平均人数:

是以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6。

(四)年平均人数:

是以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12(或四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4)。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

开工不满全年的,如按月份计算,除以12;如按季度计算则除以4。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由于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平均工资=─━━━━━━━━━━━━━━━

煤炭工业企业人员按专业分

将煤炭工业企业人员分为原煤生产人员,非原煤生产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原煤生产人员:

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学徒以及直接服务于原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原煤生产工人:

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从井下采煤准备工作起到原煤装车、船外运止),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工人,以及为原煤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的工人。

包括井下、地面、露天、矿山救护全部工人。

1、井下工人:

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均属井下工人。

如果工人工作地点不固定,应按其主要的或经常的工作地点来确定。

如平峒的运输工人和井下机电修理工人,他们主要在井下,可视为井下工人。

(1)回采工人:

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

具体划分如下:

①回采工作面工人:

是指使用综机、高档、普采机组和水力采煤工作面,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为止的全部工人。

包括综机装设的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和维修工。

②回采工作面与顺槽均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

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维修工。

③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也算至顺槽运载机头为止。

④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其范围均应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止。

⑤工作面无运输机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

⑥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⑦工作面因技术管理问题停产,处理善后工作的工人仍算回采工人。

但调作其他工作的,应按调后实际从事的岗位划分。

⑧采用综机或普采机组采煤的工人,在搬迁期间(自原工作面拆卸起至新工作面安装完毕为止,从事搬迁工作,临时调往其他采煤工作面或进行人工回采(回收残留煤柱),也视为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

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

综掘工人:

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巷道不符合规格质量而进行返工的工人,分层开采拉第一幅切割巷道的工人,为掘进工人;属于设计变更在原巷道进行返工的工人,为巷道维修工人,但重掘巷道的仍应算掘进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

是指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运输和服务于运输过程的全部工人。

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的运输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

是指从事采、掘工作范围以外的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

如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他生产人员:

除回采、掘进、运输、巷道维修以外的井下工人。

如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修理、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井下工人中全部机电工人:

是指井下原煤生产各环节中从事机电运转、维修、移装、变配电等工作的全部工人。

2、地面工人:

是指在井口以上所有服务于原煤生产过程的全部生产工人。

(1)地面运输工人:

是指从井口起到原煤装车外运为止的从事原煤生产厂内运输的工人。

包括使用各种运输工具的工人,如井口推车和绞车司机,轨道与摘挂钩工人,平车与倒车工人以及运输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人等。

(2)地面其他工人:

是指地面运输工人以外的为原煤生产服务的其他工人。

包括机电、蒸气、压风、发放矿灯、自救器、水泵、选煤(选后仍为原煤)、矸石山、坑木场(包括坑木加工)、炮土加工、金属网加工、编笆以及水采矿沉淀池挖泥煤等工人。

3、露天原煤生产工人:

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土层开始到原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

包括采掘、穿爆、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生产工人。

(1)剥离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3)露天运输工人;(4)露天其他生产工人。

4、矿山救护工人:

是指从事井下灾害救护的救护队员、救护车司机及救护器材保管与维修的全部工人。

不包括从事勤杂、生活福利工作的人员。

(二)原煤生产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范围参照工业生产人员分类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解释。

1、学徒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并享受学徒待遇的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3、管理人员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各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非原煤生产人员:

是指从事原煤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和从事专用基金项下工程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的工程指挥部既有基建又有生产的单位应按以哪一方为主进行划分。

(一)非原煤生产工人包括:

1、凡从事原煤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人。

如矿务局机修厂(矿属机修厂除外)、火药厂、机车及汽车修理厂、发电厂、选煤厂(选后分等级的)、钢铁厂、铁矿、焦化厂、制氧厂、橡胶厂、灯泡厂、印刷厂、矿灯厂、甲醛厂、炭墨厂、轴承厂等。

2、矿务局(施工单位除外)所属的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工人。

如水泥、予制构件、砖瓦、砂石、料石、白灰及耐火砖厂等。

3、从事专用基金工程或因专用基金不足,由生产费用列支所作的专项工程的全部工人。

包括:

(1)更新改造(维简)基金项下从事井巷、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工人。

(2)大修理基金项下从事房屋建筑、井巷大修的工人。

(3)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从事土木建筑与安装工作的工人。

(4)从事非常损失费项下的灾害复旧工作以及列入工程计划内的灭火、防洪工程的工人。

(5)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净增采区)的工人。

4、其他方面的工人:

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抗震工程、厂外运输、煤质化验、综合利用、金属支架修复、修旧利废的工人;专用基金的地质勘探、瓦斯抽放、采区地面建筑物搬迁工程及矿务局所属总仓库的工人、林场的工人等。

(二)非原煤生产学徒:

其范围与非原煤工人同。

(三)非原煤生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是指矿务局所属的原煤生产单位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如火药厂、机修厂、予提工程队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服务人员、其他人员:

同煤炭工业生产单位的服务、其他人员解释。

(一)服务人员:

是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二)其他人员:

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煤规字[1994]第152号)

一、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一)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原煤产量(计效产量)(吨)

原煤生产人员

效率(吨/工)

报告期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

式中:

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和部分管理人员。

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1、井下工人:

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

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

(1)回采工人:

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面的工人。

在回采工人中回采工作面工人包括:

①机采面(综采、高档、普采、水采)工人:

只算至上下出口为止采面内的全部工人。

其中机组面包括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水采面包括水枪司机、溜槽清理工、采面移枪和接管工人等;②非机采面工人:

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对工作面无运输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

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

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

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

指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运输的全部工人。

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

是指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

如:

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它生产工人:

除上列井下工人外的井下工人。

如:

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维修、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2、露天工人:

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

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

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

(1)剥离工人:

是指从事露天矿场表土和岩石挖掘工作的工人。

包括电铲及人力挖掘和装车、穿孔、爆破、平道、扫道、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及挖掘工具和机械的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

是指在露天矿场采煤过程中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

包括:

打眼、放跑、电铲、人工挖掘、装车、平道和扫道,以及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和机械工具的维修等工作的工人。

(3)露天运输工人:

是指在露天矿场从事原煤生产运输的全部工人。

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到矸石排弃场翻车为止,由采煤的装车线起到原煤入洗前止(入洗后仍为原煤的算至选后装车外运为止),所有直接从事运输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工人。

如:

各种运输及提升设备的运转和维修;轨道和架线的维护修理;装车、翻车线的轨道和架线的移设;为运输服务的车务、站务工作的工人。

(4)其他生产工人:

是指供电、排水、保安、设备移设、机电维修、矿车、工具及仪器修理、架线及轨道敷设、空气压缩、地质钻探、动力锅炉、测量、化验、验收及工具材料保管等工作的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

包括:

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局、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正副局、矿长,局、矿三总师,局与矿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二)计算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在参与计效的人员中,对招收的新工人(包括为本企业新井投产培训的人员),自进入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对为外单位培训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2、在生产矿井中,直接从事改扩建工程的所有人员一律不计效率。

3、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

按照计效产量和计效工数相一致的原则,凡在正规工作面采煤、掘进的工人均参加计算效率,其产量统计为计效产量;在非正规面(如采边角煤柱、三角煤等)的工人不参与计算效率,其产量亦不纳入计效产量。

4、对关停矿井、非正常生产的无能力小井,不参与计算效率(产量、工日均不计算)。

5、由于限产压库被迫全矿井停产者,在停产期间其工人均不参与计算效率。

6、劳改煤矿不参与计算效率。

矿务局(矿)、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综合时均不包括劳改矿的数据。

7、计算效率的子母项相适应,统计范围一致。

8、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计算效率时,按所属矿务局(矿)上报的计算效率的分子、分母分别相加计算求得。

二、回采工作面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回采产量(吨)

回采工作面工人

效率(吨/工)

回采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

(二)回采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回采工人中的回采工作面工人。

(三)回采工作面工人效率,按落煤方式的不同,可分别计算综采面、高档面、普采面、水采面效率。

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各自采面的产量除以各自采面的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

三、掘进工作面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生产掘进进尺(米)

掘进工作面工人

效率(米/工)

掘进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

(二)掘进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井下工人中的掘进工人。

四、露天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露天原煤产量(吨)

露天工人效率

(吨/工)

露天原煤生产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

实际工作工日是指工人实际工作的天数。

一个工人实际劳动一个工作班即为一个实际工作工日,不管这一天工作时间长短,如工作超过一个工作班或发生非全日停工与非全日缺勤时,也应按一个实际工作日计算。

在实际工作工日中包括:

(1)公休日加班满一个工作班的工日数;

(2)因公出差到企业外工作的工日数;(3)全日停工工日中被利用的工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