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626748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docx

消防管理制度确定稿

第三节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生产班组要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依靠群众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公司法人代表为本公司防火负责人,公司分工一名领导抓消防安全工作。

由公司任命所属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防火负责人。

 第三条各级防火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亲自布置和检查。

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三同时”(即在日常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中,同时做到研究、布置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健全和落实防火安全制度。

公司所属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班组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工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常要勤于检查、督促,严格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全体职员,必须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违反者按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

具体规定如下:

 1、凡在禁止烟火区动火时,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认为符合消防安全,签发同意动火通知书后才能动火。

违反者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警告、记过等处分,酿成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视事故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2、在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轻者罚款5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酿成事故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档案室、财务室等资料库和现金、有价证券的存放点,是公司防火安全的重点部位。

安装的电器设备必须合符规范,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内进。

 第七条公司所属生产班组应按上级消防部门的验收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做到每月一检,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予以整改,使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定期对各设备进行检查,每个插座所连接的设备不能超过其负载。

第九条 按规定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在公司范围内,不得私设电炉小灶和非因公用电炉烘火取暖。

第十一条因不慎和失职而引起火警的,按“四不放过”原则,视其情节轻重、事故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对敢于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者给予适度奖励。

奖励额为所得罚款的50%。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节码头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本公司根据交通部、公安部、以及上级相关港口管理部门等文件制定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区的消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自身防火管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港区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应当报经公司防火负责人核准。

审批人员应当在审批前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批准。

第四条 从事设备维修的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港区明火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

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可燃物。

(二)明火作业时,发现附近有可燃气体,应当停止作业。

(三)在作业现场观察置备小型灭火器材。

当班作业完毕后,施工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

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措施。

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第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做好防护措施。

(二)在作业现场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止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三)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搬离。

第九条 应当对电器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

第十条 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

如需改动的,应当经检验部门同意。

码头配置的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消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预防火灾事故、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公司运输生产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消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对公司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公司、站段、车间(班组)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第一位责任。

第六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公司防火委员会。

主任:

经理

副主任:

分管安全副经理

成员:

安监科、生产科、技术科、办公室、服务中心、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职责是:

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加强义务消防队员的专业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公司防火重点部位:

生产调度中心、各场区信号机械室、油库、酒店、宾馆、纸厂,所在单位、部门要明确防火责任人,制定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积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九条公司防火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易燃物品的管理情况;

(五)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条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在施工前将图纸交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工程竣工后,消防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火炉、电炉必须办理《使用许可证》,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港区内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火警电话:

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对谎报火警和乱拔火警电话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后,各级人员要服从消防部门指挥,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第四章动火作业

第十五条动火的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一)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二)一级动火:

是指在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内动火的作业。

其区域凡在30米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三)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证的签发及有效期

(一)特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特级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二)一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复查后,报有管辖权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三)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44小时。

第十七条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

(一)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二)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班组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三)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监科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四)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了后,要会同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残渣,消除火源,确认没有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在实施动火作业中,动火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动火方案和操作程序进行,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十不焊割”操作规定。

第五章消防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消防器材为防火专用,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安监科负责组织消防器材的年度检测、维修。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有效。

第六章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为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公司每年根据季节变化及时组织消防检查。

各单位要组织好日常消防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或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非因火灾或无正当理由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监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