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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第一节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不依赖:

于他人。

独立性是保险公估人员取得工作成效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独立性原则应贯穿于保险公估活动的全过程,即从接受委托,到确定标的物的风险程度、保险价值或损失程度、理赔数额的整个过程。

尤其在查勘定损过程中,保险公估人员更要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辨别出险近因,核定损失程度,作出正确判断。

独立性应当建立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保险公估人员通常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提炼、深入思考而去伪存真。

由于主客观原因,从与受托业务相关的部门、企业、人员处获得的材料,往往带有水分、假象或偏见,这时就需要保险公估人员通过独立思考,去粗取精,找出有价值的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因此,保险公估人员的独立性并不是闭门造车、主观臆断或偏听偏信,而是依赖于自己的执业能力,去探究受托业务的真实情况。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和分析,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

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如实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在处理某种公估业务过程中或形成某种公估结论之时,不应迁就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片面要求,也不应受外界影响。

保险公估业务通常只受一方委托,但往往要涉及好几方的利益。

以货物运输保险为例,保险公估人员通常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进行现场查勘。

表面上看,好像只涉及保险人一方,但事实上,被保险人,承运人、发货人和港方等都卷入其中。

这样,一个小小的委托案件:

,使得众多利益方纠缠在—起。

不同的利益方都希望保险公估人员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定损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估人员必须以被委托的事项为核心,如实地反映出客观事实。

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谋私利。

三、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必须坚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不能凭借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

科学性是与保险公估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的。

一份受托业务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涉及为数众多的利益方,涉及多种多样的客体。

如何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事故发生的近因,如何确定损失范围和损失程度,如何计算保险保障程度和保险金额,这些都必须运用所掌握的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进行测算。

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坍塌,要根据建筑行业惯例和建筑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出厂房的损失金额,保险公估人员不能仅凭自己的经验来定损。

为了保证保险公估工作的科学性,保险公估人员要重视现场勘查、测定,重要的数据要一丝不苟、力求准确。

凡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都要不辞辛劳地取得准确数据,认真进行定量分析,坚持一切凭数据说话的科学精神。

 

四、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全面地考虑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切勿有所遗漏。

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受托业务时要将处理过程一一记录下来,以便考察是否将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考虑到了。

以水险为例,保险公估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损失理赔时,其基本程序是:

首先,将与被保险人的货损相关的货物和船舶单证收集齐全。

其次,对货物进行查勘,确定其损失程度与损失范围。

第三,与保单进行核对,计算出保险人赔偿数额。

最后,找出引起损失的责任方(可能是发货人、承运人或港方等),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在必要情况下,保险公估人员还要详细列出操作程序,以及所涉及的有关关系方(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承运人和港方等)和所涉及的客体(如受损货物和运载船舶等)。

总而言之,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不能站在狭隘片面的立场上处理受托业务。

五、合作性原则

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

良好的合作是保险公估业务取得圆满成功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保险公估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估人员要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明确近因、确定损失程度、估算赔偿金额等,必须紧紧依靠有关方面的各类人员,如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技术专家等,与他们密切合作,否则将举步维艰。

保险公估人员与其他关系方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这绝不只是礼仪上的需要,而是顺利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保证。

为此,保险公估人员要具有谦虚谨慎的品质和作风。

保险公估人员和其他关系方虽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对保险公估人员来说,应主动地和其他关系方协商,特别在进行现场测定和资料分析时,应当主动邀请相关方的有关人员一起测量和分析。

在公估分析和结论与相关方的预测数据不一致时,要耐心地讲解和比较,让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保险公估人员的观点和看法。

保险公估业务的完成,必将是多方通力合作的结果。

保险公估人员不仅要善于同受托业务关系方的有关人员密切配合,而且还要善于在保险公估小组内部相互合作,融为一体地协调工作。

尤其当保险公估小组人员较多时,合作、协调工作就更为重要。

具体而言,则要求做到统一布置、分头调查、汇合求证、组长决策。

这十六个字既体现保险公估小组组长的权威和职责,也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每个公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节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

 

一般而言,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是由保险市场的需要或可能决定的,同时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

例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因此,不同国家的保险公估人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其经营范围也不尽相同。

通常来看,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及其他公估业务。

一、承保公估

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称为承保公估。

承保公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对保险标的物现时价值的评估,即通过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查勘、检验和鉴定,借助科学分析、研究和计算等方法,对其现时价值进行合理估计,以便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二是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即在承保前通过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和判断,以便对承保标的物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等作出科学判断。

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保险公估人所涉足的重要业务领域,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在保险公司承保以前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作为投保人是否投保和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

承保公估的出现,突破了保险公估人原来只限于从事理赔公估的局面,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专业化发展。

二、理赔公估

保险公估人对出险后的保险标的进行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属于理赔公估。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业务。

理赔公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第一,现场查勘。

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情况存在。

清点现场未受损的财产,查清保险标的与受损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损失定量等,第二,损失理算。

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是否可以修复,修复费川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完成初步调查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初步公估报告,列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情况、损失原因、损失清单、损失理算、赔偿建议和代理迫偿等事项。

在结案之前,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

结案时,递交最后公估报告。

三、参与防灾防损

“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偿”。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灾防损,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估人凭其业务经验和技术优势,可以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保险人来讲,承保后的防灾防损与承保时的风险控制同等重要。

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是保险经营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提高保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也是保险公司增强竞争能力的有力手段,因为企业总是愿意向能够帮助自己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保险公司投保。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补偿’更为重要。

购买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但获取保险赔款并不是被保险人的直接目的,被保险人更希望保险公司能提供防灾防损措施和建议,以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公估机构所聘请的技术专家都是在相应专业领域内有—定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过较长时间的保险知识培训,能从保险角度对各个生产环节提出安全设防等中肯意见,在保险防灾防损中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公估人对于其参与过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的保险标的,更能提出合理的防灾防损建议。

四、残值处理

保险公估人在参与理赔公估过程中,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和损余残值进行估价,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残值处理的建议。

保险公估人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通过拍卖、折价出售、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处理。

另外,在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条件下,保险公估人还可以从事代位追偿或代,为支付赔偿金等事项。

五、监装监卸

监装监卸是指对运输:

工具装载、卸载标的物进行监视和鉴证,主要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货物检验有关。

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方便,可能长期委托保险公估人代表其监视、记录装载和下卸的过程;在同一次运输行动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该船上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其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也可能同时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

因此,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没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监装监卸工作,避免厂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保险公司的重复劳动,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相反,因为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公估人的独立性和中立地位,其进行的监装监卸是为厂本公司的利益,带有—定的偏袒性,所以保险人不能同时为其他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监装监卸服务。

监装监卸过程是提供防灾防损措施的过程,与保险责任关系不大,无须保险公司参与。

六、信息咨询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优势,能够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咨询、防灾防损、检验和定损等服务。

此外,保险公估人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为理赔、清理事故损余物资,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索赔,协调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等等。

在上述经营范围中,承保公估、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业务。

除此之外,保险公估人还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其他业务,如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监装监卸、风险咨询、残值处理等。

实务中,保险公估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能与保险经纪人、商检部门、船检部门、质检部门等经营范围部分地重叠。

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商检部门、船检部门、质检部门等检验结果的权威性,不要因保险公估人的存在而否认其他部门在风险评估、价值评估、损失查勘、鉴定等方面的作用;另—方面,要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对投保标的和受损标的进行查勘、鉴定的特殊性。

 

第三节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一、财产保险公估

(一)狭义财产保险公估

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业务属于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保险公估业务领域。

在我国,狭义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大量先进的仪器、没备不断出现并进入保险公司视野,财产保险标的种类日益增多。

目前,财产保险的对象涉及能源、交通、石油、化工、煤炭、机电和轻纺等行业;保险标的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等;承保的风险既有大面积洪水、地震和风暴等自然灾害,又有火灾、爆炸和电击等意外事故。

除传统的狭义财产保险险种外,保险市场上还出现了机器损坏险和利润损失险等。

不断扩大的保险对象范围和推陈出新的保险险种,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如果保险公司自行处理所有理赔案件,则必须拥有越来越多的机械、电子、化学、能源、地质、水文、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或临时聘用相关技术专家。

这样,一方面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所作出的理赔结论与被保险人的期望往往不一致,极易引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业务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二)工程保险公估

工程保险公估业务也属于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保险公估业务领域。

工程保险是产生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的财产保险险种之一。

工程保险具有保险金额高、同时投保险种多等特点。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直接处理工程保险赔案时容易与被保险人发生纠纷,因为:

(1)工程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不只是一方,即凡对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及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承建单位)和分包商、工程项目所有人聘请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安装工程中机器设备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工程项目的债权人等。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理赔结果很难让各方都满意,需要居于中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从中协调处理。

(2)工程项目造价高昂,保险金额高,风险高度集中,被保险人索赔金额与保险公司赔偿额之间容易产生巨额差异,需要保险公估人提供科学、合理的公估报告,说服保险双方当事人接受。

(3)工:

程项日本身涉及多项技术,工程保险既承保工程项目本身的财产物资损失,也承保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理赔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加之工程保险承保的项目,如在建工程、建筑用设备、临时建筑物、待安装的机械和其他设备等,多露天堆放,容易发生保险事故。

这些都可能促使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对投保的工程项目或出险的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查勘或定损,以体现公平、公正,并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

(三)海上保险公估

海上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海上保险公估。

海上保险业务所涉及的内容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就船舶保险为例,船舶自身的价值、修理规模或修理费用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船上机器设备、锅炉、引擎、发电机、导航装置等多种因素直接相关,因此无论是在承保时还是在理赔时,如果保险公司仅依靠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上述种种因素进行调查,然后进行保险价值的估算、风险程度的估测和赔款金额的理算,则势必会影响其承保和理赔的效率。

保险人为了提高其经营效率,通常将这些业务委托给海上保险公估人办理。

此外,海上保险是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起的,其保障的对象大多是往返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并从事国际贸易、远洋运输和海上资源开发的经营者。

因此海上保险所涉及的关系人,是遍布全世界范围内的。

正是由于这些客观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保险的发展,多数国家都先后加入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国际条约。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且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损失理算等也要遵循国际惯例和通用规则。

按照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和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必须聘请主要由退职的船舶专业人才,例如船长、船舶设计师、船务工程师等组成的海上保险公估人进行公估业务。

例如,对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港方和保险人等多个利益方,如果各方当事人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进行货运检验,难以达成一致。

这时委托居于中间、独立地位的海上保险公估人予以归责和理算成为必然选择。

另外,海上保险公估人还接受保险人、承运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保险标的进行监督,或接受异地保险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位追偿应由第三者责任方赔偿的损失或代付赔款。

(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公估。

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我国而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最重要的业务,其业务量均占各保险公司业务总量的50%以上,有的保险公司甚至高达80%以上。

因此,保险公估人应该重视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经常因事故车辆零配件的更换和修理费用的确定发生矛盾。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的介入,可以有效地协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等方面的冲突,可以减少或避免各类诈骗行为的发生,可以遏制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责任保险公估

责任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各类责任保险公估业务属于责任保险公估。

责任保险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人们索赔意识的不断增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国外,尤其是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

但是,我国的责任保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对于我国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而言,责任保险属于全新的业务领域。

同时,由于责任保险绝对业务量小,在整个财产保险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低,目前仅占非寿险业务量的5%左右,各家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索赔案件数量少,所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积累丰富的责任保险理赔经验。

因而由责任保险公估人集中处理责任保险的理赔案件,有利于收集、汇总责任保险理赔的相关资料,积累相关经验,减少甚至避免由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缺乏经验而导致的错赔、滥赔、惜赔和拒赔等情况。

三、意外伤害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估。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与寿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国家都规定由寿险公司经营。

但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性质与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性质有相似之处,使得不少国家又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

现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确定是最关键的,而且也是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

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主要形式是理赔公估。

四、健康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健康保险公估业务属于健康保险公估。

健康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停工损失予以补偿(或给付)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与寿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许多国家由寿险公司经营或成立独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专门经营。

但是,短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性质与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性质有相似之处,使得不少国家又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金额,以及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应该承担的金额是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

因此,健康保险公估主要形式是理赔公估。

第四节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大量公估经验告诉我们,保险公估业务可以按照基本程序和步骤进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切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同时需要注意不同公估业务类型在操作程序方面的差别。

这里以理赔公估为例,大致介绍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基本操作程序。

从保险公估业务的内在联系来看,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参见图2—1)。

公估前的准备受理委托

登记立案

选派公估人员

公估物资准备

公估技术准备

现场勘察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

调查出险情况

现场取证

清点受损财产

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

进行财务审核

评估损失

检验

责任审核单证审核

保险责任审核

财产损失价值审核

理赔计算财产损失理算

检验费用理算

施救整理费用理算

损余物资理算

第三者责任损失理算

总赔款金额理算

公估报告初步保险公估报告

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结案

图2-1保险公估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公估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委托、登记立案、选派公估师、公估物资准备和公估技术准备等几项关键内容。

其中最关键的任务是指派公估师。

(一)受理委托

保险公估公司根据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提出的公估委托申请,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委托书。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

业务委托—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该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完成委托事项。

(二)登记立案

保险公估人对受托案件进行大致的评估,对属于保险公估范围之内的业务应该登记立案,并与委托人协商公估价格。

同时,保险公估人应该建立项目档案,用来记载整个公估业务操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影像和电子等各类资料。

(三)选派公估人员

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根据公估案件的需要,选派专业胜任的保险公估人员。

保险公估人员主要任务是具体承担公估项目操作。

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明确保险公估人员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根据公估项目需要,保险公估机构应该决定是否派遣相应的技术专家。

选派公估人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公正与职业道德。

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在所有公估工作中努力保持高标准;在开展公估业务时,除以其专业能力为其带来收益外,不得寻求任何其他好处;任何时候都保持其公正无私的立场。

2.保险知识。

保险公估人员必须具备保险法律、保险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实务等专业知识。

3.财务知识。

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明白查什么账、查账中什么款、怎样利用现有财务数据等。

4.专业技术。

具备包括专业工程技术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等方面的知识。

不同公估案件对保险公估人员要求的专业技术不同。

例如对于房屋倒塌的公估案件,要选派有建筑知识专长的公估人员;对于锅炉爆炸的公估案件,要选派有动力知识专长的公估人员等。

5.市场信息。

具备价格信息、国家计费标准等知识。

6.语言表达能力。

具备善于与人沟通、以理服人的交际能力。

(四)公估物资准备

公估项目物资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公估案件的相关文件;委托方的联系人、公估往来的交通:

工具和公估操作的相关证件;记录工具,如照相机、摄像设备等;简单工具、仪表,如尺、温度计、湿度表等等。

(五)公估技术准备

公估技术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了解灾害事故知识;熟悉保险标的技术资料;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查看类似公估案例等等。

二、现场查勘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调查出险情况、现场取证、清点受损财产、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财务审核、评估损失和检验等。

其中,财务审核、评估损失与检验尤为重要。

(一)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

公估要求包括:

委托人应该提供单证、出险报告、报损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公估师介绍查勘方法,讨论重点查勘范围。

明确公估依据:

保险法律、保险有关条款,以及双方其他契约。

做到以事实为根据,进行科学分析,强调以修理为主,以部件替换为主,尽量以自救为主,并追求规范化。

(二)调查出险情况

详细调查出险标的具体情况,如坐落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分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远因与近因)、标的损失内容、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见证人、肇事人等等。

(三)现场取证

为客观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状况,应认真做好现场取证工作。

现场取证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绘图、记录、丈量、称重、计数等手段,确认出险地点、现场概貌、财产损失、关键部件等情况,同时应该现场索取与出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

“各种证明材料”应由相关的执法机关或有提供证明资质的机构出具。

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等进水深度、退水时间等信息。

(四)清点受损财产

对于清理出的受损财产应该分类清点,据实造册登记,(登记册)应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的亲笔签字确认。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保,险当事人均有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的义务。

首先,观察标的物概貌,包括规格、数量、尺寸、包装和周围环境等,了解灾害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并判断其对灾害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以及灾害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其次,查勘受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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