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责任追究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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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确认单式样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附表1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序号

问题

类型

问题描述

问题等级

实施依据

一般

较重

严重

1

行政

检查

未依照法定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2

行政

检查

未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3

行政

检查

未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4

行政

检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不予制止或者未责成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行政

检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不予制止或者未责成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

检查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违法行为未及时被发现,导致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行政

检查

对有关举报未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行政

检查

对有关举报未进行检查核实或者检查核实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行政

检查

对有关举报未进行检查核实或者检查核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政

检查

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

行政

检查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向当事人(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12

行政

检查

水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检查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行政

检查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装不整洁、举止不文明、言谈不规范行为的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电、水文、水利勘测设计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附件1:

水行政执法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五、文明执法高效利民

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态度公允、以理服人;着装整齐、标识统一。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简单粗暴;遵守办案时效,提高执法效能

14

行政

检查

对执法检查结果未报告或未建立执法检查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15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

处罚

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未及时立案查处,造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

处罚

对水事违法行为未及时立案查处,导致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行政

处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20

行政

处罚

实施水行政处罚未全面公正客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

行政

处罚

调查结束后,未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金额等提出书面报告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2

行政

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3

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4

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进行复核,或者未采纳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5

行政

处罚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6

行政

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未组织听证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7

行政

处罚

在组织水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相关规定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8

行政

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第四款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9

行政

处罚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较重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0

行政

处罚

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1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2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3

行政

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4

行政

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5

行政

处罚

水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6

行政

处罚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7

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公开有关处罚信息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六)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8

行政

处罚

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及时上交,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9

行政

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未要求当事人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自行收缴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0

行政

处罚

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

行政

处罚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2

行政

处罚

应当依法移交公安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

行政

强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而未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4

行政

强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证据损毁、危害扩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5

行政

强制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前,依法应当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6

行政

强制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水行政执法人员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或者未补办批准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7

行政

强制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等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8

行政

强制

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49

行政

强制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0

行政

强制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的,造成损失未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1

行政

强制

当事人违反水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未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52

行政

强制

当事人违反水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未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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