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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理准则起草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起草)1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股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集团范围内统一执行。

集团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集团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集团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集团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条集团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集团股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的计划。

(二)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增加或减少资本.

(五)发行债券。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需由股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集团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方案.

(二)制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重大收购、收购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项目、股权、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的主要会计策,审议和批准对外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子股会、董事会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集团股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集团股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子总经理对所在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条集团设置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为集团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集团和子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集团董事长和总裁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集团和子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按规定进行处理。

定期完成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集团和子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的安全,保障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效降低成本,提高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集团和子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集团和子的经营计划和项目、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集团和子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集团和子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子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的财务人员。

各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执行统一的会计策.各级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制定的会计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集团主要会计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各级设账,核算盈亏。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设账核算。

第十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各级应做好对下级子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必须按照股份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集团正式对外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正常的对外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集团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集团和各子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应按照集团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

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各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团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各级的房地项目、股权、委托理财、风险等统一由集团股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集团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策,符合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集团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项目,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股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为了控制风险,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的经营班子应对拟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决策程序由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项目,相关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以及股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节点计划,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具体实施的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集团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或取得其他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

货币、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

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集团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各级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管理

第三十九条集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基金、少数股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进行,尽量避免闲置,并严格控制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条集团的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的由集团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集团于每年末按照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整体的预算,对整体需求、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各子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预算,各子的预算应与的整体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预算经批准后,各级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二条各级的所有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各级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管理基础制度,保证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的及时回收,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各级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四条各级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所有的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支取。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集团按照规定统一调拨、子向其下属调拨、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的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

不得外借给股份股、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七条未经集团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的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活动.

第四十八条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应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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