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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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送审稿)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各地各级应急指挥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处置程序

  4.4紧急处置

4.5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机构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1.3.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过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3.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事故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给人民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事故伤害人数在30(含30人)-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

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

县委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监察局、卫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教育局、环保局、财政局、工商质监局、住建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⑵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⑶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⑷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受省、市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和酒类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协助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任命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搞好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物质的组织、供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处理。

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对由种养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工商和质监、卫计、畜牧等部门。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会。

县林业局:

负责协助卫计、检疫等部门对由野生动植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植物的来源和流向。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对粮油收购、储藏、运输等环节的重大粮食质量问题进行查处,组织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卫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财政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工商质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消费维权及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食品违法案件。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企业认证认可工作,按规定权限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1.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指挥部办公室场地、人员、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

⑵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专访;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一)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卫计、公安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组织,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综合信息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向市、县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发布;负责受理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四)专家咨询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处置和应急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咨询。

(五)新闻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局、农业局、畜牧局等职能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六)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七)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部门组织协调,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2各级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指导各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可参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县畜牧兽医局发布兽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卫计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监督检查信息。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卫计、农业、畜牧、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县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40分钟内向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可能波及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由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⑶特殊报告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向市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⑷新闻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向县委宣传部通报,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或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按规定提请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

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镇各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报告。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4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

对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提请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类似事故的建议。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逐级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逐级报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经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断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接受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Ⅳ级响应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发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处置程序

4.3.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按本预案的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做出快速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

4.3.2设立现场指挥部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政府负责人任总指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3.3采取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部署事发地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3.1开展事故查处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工作组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带队。

4.3.3.2开展医疗救护

当发生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时,由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迅速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或者协调有条件的医院收治危重病人。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救治过程中所需特殊和紧缺药品的供应。

4.3.3.3保障食品供应

当发生大面积的食品和水源污染,影响到事发地人民群众正常的食品和饮水供应时,紧急启用当地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确保食品供应。

经贸部门协助做好食品供应的保障工作。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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