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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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

辽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增进人群健康和保障生产力发展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为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效有序地运行,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使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政府工作

(一)各级政府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督导、检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

每年召开2次会议,研究本地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疾病控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的落实情况,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5、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在本辖区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各级政府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1、每年疾控经费总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可支配财力的增长幅度。

特别要保证传染病防治经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艾滋病防治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经费及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经费。

2、对国债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按时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债项目建设。

3、签订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承诺书;保证中央和省各项目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按规定使用。

(三)各级政府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管理

1、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2、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财政定额管理机构。

为乡(镇)防保站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办公用房,保证工作经费。

3、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一支付。

4、按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基层防保人员。

乡镇(街道)防保机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

对村、社区从事疾控工作的人员按不低于辖区内总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1元/人均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本地居民的健康需求,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的需求,并将此作为政府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做出防控决策的主要依据。

2、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5、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全程接种率、接种及时率)。

6、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落实艾滋病防治的关怀、救助措施,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7、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有关制度(包括表彰奖励、税费政策、补助、抚恤等),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

本标准未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涉及的全部部门及工作内容逐一列出。

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调整相应的部门和工作内容,但调整后应确保工作任务更好地完成。

(一)共性要求

1、各相关部门均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本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的履行情况。

2、各相关部门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问题解决机制。

3、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及其它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有关的活动。

4、参与群众性卫生活动,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二)重点部门工作要求

1、财政部门

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2、发展改革部门

要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基本建设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工程项目立项、投资和其它专项补助投资计划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做好相应的储备计划并督促落实。

3、人事部门

积极研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保障落实满足当地疾控工作实际需要的人员编制,支持疾控体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4、宣传、新闻部门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无偿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原则上各类宣传每周不少于1次。

5、教育部门

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健全学校防病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要与卫生部门互通信息,协作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并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6、农业、林业、水利、动监等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以及其它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农、林、动监部门应与卫生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及协作制度,及时互通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疫情,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7、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的常住、流动人口以及出生、死亡等数据;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措施,特别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措施及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各项强制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在监服刑及依法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人员落实有关传染病防治措施。

8、民政部门

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协助做好基层防保组织建设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患有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

9、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利用计生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落实相应的职责。

10、建设部门

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对建筑工地特别是大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传染病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

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教育。

11、科技部门

鼓励、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并将有关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

12、经委部门

制定医药储备计划,并认真执行。

13、爱国卫生部门

组织辖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14、药品监督部门

依法加强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

15、铁路、民航、交通及出入境检疫部门

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设置相应的公益广告牌。

加强工作协作,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

16、其它相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协调职能,做好疾病预防控制规范化建设的日常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项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并以此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在发改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充分了解本地区居民的健康需求,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疾控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制定本地区的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及《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及相关部门支持。

(五)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导、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疾病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年至少2次)和评估(每年1次),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六)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的业务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七)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一法三条例一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适用相关部门工作的“共性要求”部分。

四、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工作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其它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组织青年志愿者、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疾控预防控制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残联要协助做好特需人群的疾控工作,如:

地方病防治、精神卫生工作等。

(三)适用相关部门工作的“共性要求”部分。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三)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工作

六、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及当地重点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其它公益性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参加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工作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

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39号)执行。

(二)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工作

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应在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标准及辽宁省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工作职责与任务(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起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评价制度。

1、乡镇、街道疾控组织的工作

(1)学习并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依法上岗,依法开展工作。

(2)组织机构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无服务空白点,辖区人口服务覆盖率为100%。

(3)房舍、设备、人员、技术和管理均符合要求,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上级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①实施预防接种工作;②做好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③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④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⑤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5)能够进行相应的卫生信息报告特别是疫情的网络直报。

2、村、社区疾控组织的工作

(1)—(3)同乡(街)标准。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提倡开展传染病疫情等卫生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县以上医疗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完成下述各项工作,省统一制定考核标准。

其它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完成的工作及考核标准。

1、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防病工作责任和义务。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教育与技能培训。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和评估、管理院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

结合实施辖区相关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和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制定、实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3、组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处理队伍,及时收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参与辖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4、承担传染病疫情和疾病监测以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5、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报告、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管理。

6、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监测和管理本院内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等。

7、健全相关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疫情报告、传染病专用门诊、性病门诊、生物安全等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8、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参与指导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工作。

9、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10、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临时交付的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各项工作。

八、绩效评估

为了更好地评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效果,各试点地区要将本地区的下列指标纳入绩效评估。

(一)本地区的期望寿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传染病(总的及重点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和传染病疫情漏报率<2%。

(四)重点地方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情况。

(五)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发病率、人群抗体水平。

(六)各类人群的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行为形成率≥60%,卫生系统内疾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知晓率≥90%。

(七)农村自来水普及率≥60%,卫生厕所普及率≥55%。

(八)辖区居民对疾控工作的满意率≥90%。

附件:

辽宁省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工作职责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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