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导学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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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导学案

《第四课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导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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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考点:

1、国家主权的特征和基本内容(A)

2、“一国两制”方针的科学内涵(A)

3、实行“一国两制”的重大意义(B)

4、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B)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B)

6、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C)

7、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B)

…………………………………………………………………………………………

概要:

国家统一的理念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

只有实现统一,国家才有最大的安全,民族才有应有的尊严,民众生计才能获得保证,社会方可长治久安。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中共同生活,共同发展。

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国家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民族团结就像空气一样,我们须臾不可离开。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一位公民的神圣职责。

(一)考点解析

1、国家主权的特征和基本内容(A)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所固有的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

(1)特征

①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至高无上性。

②国家主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性。

(2)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政治独立。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统治权,独立自主地决定其对内对外事务。

A、国家对内有权自主选择并决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制定法律、法令和政策,确定国家的政治道路,并根据自己的意志开展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和限制。

B、国家对外具有独立自主地制定和执行其对外政策的权力,可以自主地与他国交往,缔结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当遭到外来侵略时,国家有选择对策和决定相应行动的权力,包括武装自卫,以维护本国的利益。

②国家的经济自主。

国家自主地开发和利用领土内的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经济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

国家的政治独立与经济自主密切相关。

A、政治独立是经济自主的前提;B、经济自主是政治独立的保证。

③国家的领土完整。

国家以一定的地域为其存在的基础和活动范围。

国家的领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领土完整与国家的政治独立、经济自主也是密切关联的,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管辖权。

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就是侵犯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以国家为范围的,只有国家的中央政权机关才是国家主权的实体。

因此,国家主权不能分割,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个地区,都不能享有独立的主权。

维护国家的主权,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处理与其他国家关系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2、“一国两制”方针的科学内涵(A)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了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

其政治内涵十分丰富,主要有:

(1)坚持“一国”是前提和基础。

这就是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民族只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即中国。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

中国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即国务院。

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香港、澳门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

两者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主权的实体,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地方行政区域或地方政府,不带任何独立的主权实体的性质。

一个国家不允许有两个主权实体,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一个中国原则)。

台湾与大陆的统一也将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2)两种制度并存。

“两制”是指在“一国”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等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之内。

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但是,两种制度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主体,体现了国家的性质并代表统一后国家发展的历史方向。

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它们的发展,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一国两制”下所设立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

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财政独立;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同外国签订双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是界限和标准的,这就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澳人来治理香港和澳门。

台湾与大陆统一后,除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外,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附:

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国家领土和主权从未分割,也不容分割。

两岸双方应恪守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同立场,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

和平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1)我们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2)我们要持续推进两岸交流合作。

(3)我们要努力促进两岸同胞团结奋斗。

(4)我们要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图谋。

我们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本着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精神,把促进两岸同胞团结奋斗作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强大动力。

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

只要海内外中华儿女紧密团结、共同奋斗,祖国完全统一就一定能够实现。

3、实行“一国两制”的重大意义(B)

(1)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

用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的统一,可以避免战乱带来的社会震荡,“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最佳选择。

香港、澳门回归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繁荣稳定,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2)有利于推动大陆的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国两制”的付诸实践,保持局势长期稳定,全国人民可以一心一意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3)有利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凭借祖国大陆的支持,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将会不断发展。

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在经济上可以互利互补、互相促进。

(4)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实行“一国两制”,用和平方式解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符合当代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总体趋势,有利于争取和创造和平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4、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B)

(1)民族平等。

民族不分大小都处于平等地位。

(2)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基本保证。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

只有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才能加强各民族的团结。

(3)各民族共同繁荣。

巩固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核心就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我们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维护民族团结。

我国各少数民族主要生活和居住在广袤的西部各省区。

国家实施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意义:

A、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B、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

C、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

D、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B)

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55年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1)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

(2)涵义: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特点: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为前提的。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同全国其他行政区域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的一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是在中央政权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的根本大法,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无论是较大的聚居区还是较小的聚居区,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还是几个少数民族在一起的聚居区,只要符合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

一个少数民族可以同时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自己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在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也可以在其聚居区内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的。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4)原因: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长期发展的历史、各民族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以及各民族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决定的。

(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

我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各民族度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

(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就实现了国家的第一次大统一,随后建立的汉朝进一步发展了统一的局面。

此后,无论是汉族建立的隋、唐、宋、明等朝代,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清等朝代的中央政权,都把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重要政治目标。

②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切体会到:

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只有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我国各民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

③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

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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