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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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打击侵害校园犯罪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尊敬的三台电大各位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我作为我们电大的法制副校长,今天应邀来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和进行法律宣传,这是我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希望对你们以后的学习、生活以及知法、守法会有所帮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

2008年“5.12”地震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为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崭新的学习生活环境。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以来,侵害校园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以及青少年学生犯罪现象日渐趋多,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

我们公安机关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能力。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就是《严厉打击侵害校园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怎样才能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可能我们的老师都讲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这些都叫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下面我主要讲一下和我们学校有关的犯罪类型以及加强自我防卫的基本方法。

    

一、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近几年我县来发生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的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或无人看守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最多,如:

    1、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住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三台县某中学电脑的邪念。

200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蔡军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蔡军勾邀住在学校的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蔡军、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蔡军家中藏匿。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某中学“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

某某,男,16岁,就读于三台县某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某某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007年1月3日晚,被告人章惠窜至三台县北坝镇三台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北坝派出所。

2007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窜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某小区学鹣的壳子房,把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北坝镇一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

2007年6月间,某某多次窜到三台县北坝镇开发区学鹣的壳子房,把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

被告人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北坝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

被告人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1、进入观桥中学生宿舍抢劫案。

2009年9月2日,曾某某、某某、某某到县城夜市喝酒,期间曾某某提议到观桥中学弄点钱花花。

9月3日凌晨1时,曾某某等3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观桥第四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某某、某某将上衣脱下蒙住脸部,曾某某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芦溪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

某是芦溪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芦溪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王大”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王大”发现,告诉了某的父亲。

某的父亲为此对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某上街闲逛。

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07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王大”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王大”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王大”的脖子上,要“王大”拿出钱来。

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某、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某等四人。

某等四人发现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07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王大”的食杂店,强行将“王大”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3、学校学生被社会青年勾邀进行抢劫犯罪案。

某某和某某是三台县北坝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

2009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

2009年10月27日,某某和某某骑摩托车经过三台县断石乡一公路段时,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某某表示同意。

某某和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手机一部。

2009年11月3日晚,某某勾邀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断石乡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2009年11月10日晚,某某勾邀某某和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

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手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光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

随后,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

某某、某某、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有:

    1、红星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红星中学学生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2、营中学学生互殴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某某是三台县营中学初二

(2)班学生,成绩尚可,但某某性格向,平时爱玩刀具,且喜争强好胜。

2005年9月中旬,被告人某某因与同校的卓某某发生矛盾,便在放学途中殴打卓某某。

9月21日下午,卓某某将被打之事告诉了同校的学生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并要求他们帮助殴打被告人某某。

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某便带着某某等一帮人到被告人某某的教室外进行挑衅,被告人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打架,被同班同学劝止。

晚自心第二节下课时,被告人某某把有人要打他的情况向班主任反映,因不知卓某某等人的及班级,未处理此事,仅交待班上的同学在放学后与被告人某某结伴回家。

晚自习放学时,被告人某某把水果刀藏于口袋里,卓某某纠集了某某等人在校门外拦截被告人某某。

当被告人某某走出校门时,卓某某便冲上前对被告人某某进行殴打,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维华。

被告人某某边还手边往后退,并从口袋里拿出水果刀抵抗。

在殴打中,某某被被告人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刺中。

某某见某某被刺,又冲上前殴打被告人某某,后被人劝住,被告人某某趁机逃脱。

某某被刺后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与某某打斗过程中,故意用水果刀伤害某某的身体,致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

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

向阳中学某某寻衅滋事案。

某某寻衅滋事案。

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

2006年10月10日晚,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两眼,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

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老师抢下。

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某被当场抓获。

2006年1月18日中午,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传园、为省骂他,就伙,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传园、为省,对他们进行殴打。

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0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甲(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三台县向阳镇某村)以三台县向阳中学学生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三台县向阳镇某村)要殴打某某。

当晚,被告人甲、乙把某某叫到三台县向阳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某某施以殴打。

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某某请被告人甲、乙吃饭了结此事。

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甲、乙100元人民币。

200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甲、乙窜到三台县向阳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三台县向阳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某某索要同月25日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

被告人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被告人乙还威胁某某:

“以后嘴巴封密。

”当晚,被告人甲、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

10月5日晚,被告人甲、乙窜到三台县向阳中学,将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

当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甲、乙各朝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乙还逼使某某在5分钟去借50元钱,送到向阳镇街道“三九”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某某。

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甲、乙听到与的谈话,被告人甲、乙便对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乙还用烟头烫某某的脖子,并叫某某次日要给600元。

10月6日晚,被告人甲、乙又窜到三台县向阳中学将某某从教室里叫出。

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甲向某某要钱,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50元钱交给被告人甲。

当晚,被告人甲、乙将所索取得50元人民币均分。

后甲和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一)我国刑法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锓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的规定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希望同学们能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加强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如刚才所举的犯罪分子侵入中学生宿舍抢劫的例子,二三十个学生面对三个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

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

二是要及时报告。

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学校保安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

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同学们,我们鼓励大家同犯罪作斗争,但不支持你们同犯罪份子进行正面搏斗,同学们一定要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尽可能远离受害源(不受外界引诱,不和不良人员交往;尽量少去游戏厅、网吧、迪吧;不吸烟、酗酒、吸毒和平时携带管制刀具),主动掌握一些如何与犯罪作斗争的策略和技巧,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外出时主动将你的行踪告诉你的家人或老师,夜间尽量不要单独外出活动等,还有大家在遇到困难和侵害时要善于获取外界的救助(比如打110报警或者设法或委托路人帮你报警),那么我们一定会将遭受不法侵害的几率降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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